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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09〕13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保監局、省旅游局《關于大力推進旅游保險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批轉,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關于大力推進旅游保險工作的意見
(甘肅保監局省旅游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為深入推進我省旅游保險工作,根據《旅行社條例》、《中國保監會國家旅游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旅游保險工作的意見》(保監發〔2006〕69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責任保險發展的意見》(甘政辦發〔2008〕7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旅游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
我省擁有類型多樣、種類齊全、特色鮮明的旅游資源,旅游業市場開發潛力巨大。近年來,我省旅游業快速發展,已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但旅游各環節中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法律風險和違約責任等風險日益突出,影響旅游業健康平穩發展。
大力推進旅游保險,有利于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增強旅游業抵御風險的能力,保證旅游業安全有序發展;有利于促進旅游消費,及時消除旅游風險可能對社會穩定帶來的不利影響,提高旅游服務質量,優化旅游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利于完善旅游安全體系,強化旅游保險功能,保障廣大游客及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
各市州、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大力推進旅游保險工作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加強組織領導,采取得力措施,積極穩妥地推進旅游保險工作。
二、完善產品體系,加強內控管理,提高旅游保險服務質量和水平。
(一)切實落實旅行社責任保險工作。按照《旅行社條例》三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要結合我省實際,會同省旅游主管部門,重點研究解決旅行社責任保險在責任范圍、賠償限額、糾紛調解、救援服務、理賠程序等方面的實際需要,切實增強責任險轉嫁風險的能力。要努力建立與旅行社管理風險相匹配的保險費率體系,促進旅行社提高風險管理水平,有效化解旅行社經營風險。省旅游主管部門可與各商業保險公司統購旅行社責任險和意外傷害險,提高理賠標準,提升快捷服務。
(二)積極推行旅游意外傷害保險。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鼓勵旅行社依法取得代理銷售保險資格。同時保險公司要針對游客的實際需求,改進、完善旅游意外保險產品,滿足游客多樣化需求,擴大旅游意外險的承保范圍。要積極拓寬旅游意外傷害保險的銷售渠道,鼓勵旅行社代理意外傷害險,在征得游客同意的前提下統購旅游意外傷害險,通過合法手續為游客提供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服務。
(三)發展新興旅游保險和特種旅游保險。保險公司要及時跟蹤旅游市場發展的新動向,細分保險對象,針對自駕車、自由行、自助游、探險、漂流等新興旅游和特種旅游的風險特點,開發創新保險產品,為旅游業提供全面的風險保障。新險種的推出要與省旅游主管部門共同評估,確定并推行。要引入市場機制,由省旅游主管部門向市場統購,以降低旅游成本,刺激購買數量,培育旅游保險市場。
各有關部門及保險機構要督促賓館、餐館、景區(點)、車船、索道和游樂場所等經營主體投保相關責任險,建立系統化的旅游保險鏈。保險公司要有針對性地開發系列化的責任保險產品,供各旅游經營主體選擇投保,延伸保險服務,分散旅游各環節中的風險。
(四)加強風險管控,提高理賠服務質量和水平。保險機構要切實加強事前風險管控和事中緊急救援服務,積極為旅游企業、廣大游客提供保險風險管理和咨詢服務,做好市場的風險預測和管控工作。要創新保險服務手段和方式,優化旅游保險理賠程序,簡化理賠手續,嚴格履行理賠服務承諾,提高旅游保險理賠服務質量和理賠專業化水平,切實保護旅游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優化工作環境,加大監督檢查,促進旅游保險規范有序發展。
(一)加強宣傳引導。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旅游經營者、保險公司和新聞媒體加大對旅游保險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旅游風險和保險意識,提示游客和旅游經營者運用保險機制防范和化解旅游風險,調動游客投保積極性,為推進旅游保險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加大市場監管。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集中對旅行社投保責任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特別是對不依法投責任險的旅行社,要促使其履行法定義務,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旅游保險市場的監管,加強對旅行社兼業代理旅游保險業務資格管理,依法嚴厲查處銷售誤導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旅游保險市場的良好經營秩序。
四、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建立旅游與保險良性互動機制。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數據共享、信息互報和定期溝通的工作協作機制。各級旅游行業協會和保險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協調、交流作用,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旅游保險調研和信息交流,并積極與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反映情況,協調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