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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09〕140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甘肅省民政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甘肅省民政廳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設立甘肅省民政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四)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省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職責。
(三)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并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四)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工作。
(五)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干部的表彰工作。
(六)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七)負責社會慈善、社會捐贈、群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推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八)負責婚姻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負責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指導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十)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補助工作,依法審批革命烈士和評定有關人員傷殘等級,指導全省烈士紀念建筑物和其他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干部、殘疾士兵、軍隊離退休干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站)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軍供站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和指導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甘肅省民政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察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民政信息管理和宣傳、理論研究工作;指導全省民政系統法制建設;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負責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應訴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局(甘肅省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按照管轄權依法對全省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指導和監督各地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在甘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優撫處。
承辦有關人員傷殘評定和烈士評審工作;指導監督各項優待撫恤政策的落實;承辦優待撫恤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筑物和其他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
(四)安置處。
承辦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宮、復員干部、殘疾士兵、軍隊離退休干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安置、軍休、軍供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站)的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指導軍供站工作。
(五)救災處(甘肅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和中央級生活類救災物資代儲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并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與交流。
(六)社會救助處。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工作;承辦中央和省級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全省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牽頭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干部的表彰工作。
(八)區劃地名處。
負責行政區劃及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地名管理工作。
(九)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指導社會福利機構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組織和指導社會慈善、社會捐助等社會扶助活動。
(十)社會事務處。
指導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承擔涉外和涉港澳臺婚姻登記、涉外收養登記、經營性公墓的審批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管理機構工作。
(十一)規劃財務處。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承辦民政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工作;指導和監督中央、省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民政統計工作。
(十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職業技能鑒定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十三)甘肅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指導、協調全省雙擁工作;負責協調軍民共建工作;承辦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辦省委、省政府、省軍區交辦的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民政廳機關行政編制112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1名兼老齡辦主任)、紀檢組長1名,處級領導職數3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省編辦、省紀委甘機編辦發〔2006〕34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保留機關后勤服務中心事業編制23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二)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甘肅省行政區劃圖由省民政廳會同省測繪局組織編制。
(三)甘肅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保留原核定的編制和處級領導職數。
(四)民間組織管理局對外可稱甘肅省民間組織管理局。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