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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09]20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甘肅省環境保護廳(甘肅省核安全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肅省環境保護廳(甘肅省核安全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設立甘肅省環境保護廳(甘肅省核安全局),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1.將原省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劃入省環境保護廳。
2.將環境保護部下放的水污染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劃入省環境保護廳。
(三)加強的職責。
1.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環境影響評價。
2.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監管。
3.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管。
4.對農村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管。
5.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
6.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有關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擬訂全省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全省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訂全省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牽頭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警、調查處理,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報登記和環境監察。
(三)承擔落實全省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保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全省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級財政政策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權限審批、報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組織協調全省環境保護國際交流合作與國際條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全省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審批省管和國家委托的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指導監督各地做好開發建設過程中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全省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水污染排放審批,組織指導全省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省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的補償與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省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主管法律規定應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制定的核與輻射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放射性與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核材料的管制、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運輸、安裝、無損檢驗活動。
(九)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編制全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功能區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工農業污染防治、環境綜合整治及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初審和監督管理,指導全省農村生態示范創建、生態農業建設。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全省環境監測制度和技術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環境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適用環保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和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及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氣候變化應對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省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標準、規范、廢物名錄并組織實施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全省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指導各地危廢、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和環境保護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甘肅省環境保護廳(甘肅省核安全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國際合作處)。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協調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
(三)政策法規處(宣傳教育處)。
擬訂環境保護政策;承擔涉及環境保護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承擔宏觀環境保護政策研究;起草法規草案和規章;承辦省政府環保目標責任書考核相關事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廳新聞審核和發布。
(四)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干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離退休職工管理工作。
(五)環境科技與監測處。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承擔全省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范的擬訂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調查評估全省環境質量狀況并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省環境監測網和全省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劃;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環境影響評價處。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以及除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以外的全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
(八)污染防治處(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處)。
擬訂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水污染排放審批和跨市州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監督管理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處置。
(九)自然生態保護處(農村環境監督管理處)。
組織編制全省生態保護規劃;對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主管法律規定應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綜合協調、統一監督管理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全省農村生態示范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
(十)環境監察局。
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環境事故調查處理和環境應急工作;組織實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報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十一)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
承擔核與輻射有關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擬訂有關政策;承擔涉及核與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工作;參與核環境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放射性與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運輸、安裝、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制
省環境保護廳(省核安全局)機關行政編制70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處級領導職數2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五、其他事項
(一)核定機關后勤事業編制8名。
(二)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省環保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保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保廳協商一致。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