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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0]11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甘肅礦區: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省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目標和任務
緊緊圍繞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通過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查找出明顯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的問題,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輕重緩急,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修改、廢止,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促進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有機銜接,更好地發揮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在我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規范、引導和保障作用。
二、清理的范圍和原則
(一)清理范圍。
省政府、蘭州市政府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全省各級政府及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各級黨委、政府聯合下發的、作為行政管理依據或與法律、法規實施有關的文件。
(二)指導原則。
一是堅持服從并服務于我省工作大局的原則。努力做到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與經濟社會發展進程相適應,凡不適應我省改革發展要求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修改,使其能夠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和要求。
二是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確保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不相抵觸,確保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互協調和銜接。
三是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查找出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區分輕重緩急,有針對性、有重點、分步驟地加以解決。
四是堅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的原則。對含有加重企業負擔、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等內容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廢止。
三、清理的依據和方法
(一)清理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10年立法計劃。上位法作了修改,下位法必須作相應修改。
(二)清理方法。
一是按照誰起草、誰清理,誰實施、誰清理的辦法組織開展清理工作。二是要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做到開門清理。三是要集中清理、分類處理。四是要分工負責,抓好督促落實。
四、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為切實加強對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見附件),下設政府規章清理工作辦公室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辦公室,負責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匯總。
具體分工是:政府規章由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清理;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省委和省政府及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的文件由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組織清理。省政府各部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做到組織保障、人員到位、責任到人,切實做好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確保按時、保質完成清理工作任務。各市州清理工作參照省政府部署,結合各自實際自行作出安排。
五、清理工作程序
(一)政府規章清理工作程序。
原起草部門或現負責實施的部門嚴格按照清理工作的范圍和標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現行政策,逐件逐條認真對照檢查和梳理,提出修改、廢止的處理意見及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報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法制辦對各部門提出的初步處理建議進行研究審查,對清理出的問題,區分輕重緩急,研究擬定分類、分批集中修改或廢止的建議,經領導小組研究后,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程序。
政府部門負責實施的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省委和省政府及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的文件,首先由相關部門嚴格按照清理工作的范圍和標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現行政策,逐件逐條認真對照檢查和梳理,提出修改、廢止的處理意見及其理由,報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研究處理,并將清理結果報領導小組。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清理。
六、清理時間安排
本次清理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10年6月1日至9月30日):
1.6月15日前,召開全省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動員會,全面部署清理任務,明確清理責任,提出清理要求。
2.9月30日前,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完成所承擔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工作,并結合清理出的每1件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具體情況,提出修改或廢止的初步處理建議,形成書面材料分別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府法制辦。
第二階段(2010年10月8日至11月15日):
1.10月31日前,省政府法制辦根據政
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的不同情況,區分輕重緩急,提出予以廢止、宣布失效、進行修改、作出解釋和納入立法規劃或年度立法
計劃進行修改等意見,報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2.10月31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將清理結果梳理匯總,并向領導小組提交工作匯總數據。
3.11月15日前,領導小組根據匯總情況,形成清理工作報告,經省政府審定后上報國務院,并抄送國務院法制辦。
4.清理工作完成后,省政府法制辦要編制《甘肅省人民政府規章匯編》,省政府辦公廳和各地各部門要分別編制《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目錄》,并向社會公布。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各市州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做好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將清理結果于2010年11月1日前報省政府辦公廳并抄送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附件: 甘肅省人民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名單.doc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