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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0〕19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現將省商務廳制定的《甘肅省境外勞務糾紛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肅省境外勞務糾紛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一、總 則
為提高我省應對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應急處置組織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明確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州、縣市區政府職責,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形成以屬地管理為主,反應迅速、協調有序、依法處置、高效透明的應急處理機制,及時有效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規范我省外派勞務經營秩序,促進對外勞務合作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范圍
凡涉及我省境外勞務人員和管理人員,需政府部門協調處理的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包括因經濟糾紛、工傷事故、交通意外等問題產生的糾紛、集體上訪、靜坐、游行、示威等境外群體性事件,以及因流行性疾病傳染、生產事故、恐怖襲擊、戰爭、自然災害等造成的突發事件,適用本預案。主要包括:
(一)經國家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具有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就業中介、直接投資、援助經營資格的我省企業在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
(二)無經營資格的我省企業或個人在違規開展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
(三)在我省招收對外勞務人員的省外企業或個人在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
三、處置原則
(一)依法處置的原則。在處置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際條約,尊重事發國或地區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保障我省境外勞務人員、企業和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誰簽約誰負責的原則。經商務部核準具有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就業中介、援助經營資格的我省企業在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由對外簽約的企業負責處置。
(三)協同處置的原則。在我省招收對外勞務人員的省外企業在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由勞務人員所在地政府督促本地招工單位和個人配合處置,商務等相關部門積極配合。
(四)分級負責的原則。按照職責分工和屬地管理的原則,省、市、縣有經營資格的企業和無經營資格的企業或個人開展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由該企業或個人所在地政府負責處置;勞務人員自行出境務工過程中發生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由勞務人員戶籍所在地政府負責處置。
(五)誰管轄誰處理的原則。省級管理的企業在對外經營中發生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由企業負責處置,主管部門監督和協調。
四、組織領導
(一)領導機構及其職責。
成立甘肅省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及突發事件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負責研究部署防范境外勞務糾紛及突發事件相關舉措,整合省內資源,統一協調和指揮我省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決定啟動或終止本預案。省領導小組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及省商務廳、省政府外事辦、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等部門分管領導組成,組長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組長由省商務廳分管廳長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商務廳,辦公室成員由省境外勞務管理辦公室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各一位副處級以上干部組成,具體承擔處理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
(二)省政府有關部門及市州、縣市區政府職責。
1.省商務廳:負責加強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有關政策、法規、常識的宣傳,建立預警監測體系和預警信息報告的常態化工作機制,加強調查研究與信息收集,及時發現苗頭,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增強對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防范能力。根據我國駐外使(領)館的要求和建議,啟動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機制,統一協調省內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協調處理我省具有對外經營資格企業及經核準的境外投資企業、機構、就業中介機構等的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負責及時向我國駐外使(領)館反饋有關措施和落實進展情況,并抄報商務部、外交部等國家有關部門及承包商會;積極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門查處對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2.省工商局:負責協調處理非法從事對外經營業務的單位和中介企業引發的境外勞務糾紛和相關突發事件,查處無照、超范圍經營派遣境外勞務公司、境外就業中介等行為,查處外派勞務中介機構虛假宣傳、欺詐服務等違法經營行為。
3.省公安廳:配合處理境外勞務糾紛及相關突發事件,負責依法打擊以開展境外勞務和經營為名進行經濟犯罪的境內外不法分子。
4.省政府外事辦:負責為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提供信息,并為相關處置人員出境提供便利。
5.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轄區所涉及的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五、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建工作組,研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發生后,由省領導小組對有關市州、縣市區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省屬企業下達應急處置任務,并組建工作組,確定督查部門和配合部門。工作組成員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地方政府及企業負責人組成,在省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統一協調我省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本預案,并根據具體情況研究制定應急處置工作方案,處置方案應在工作組組建后24小時內完成。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州、縣市區政府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實際需要,成立相應的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機構,負責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
(二)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發生后,工作組要在全面準確掌握事態發展的前提下,立即進入工作狀態,責成并督促當事企業采取有效應急措施處置糾紛或突發事件,防止事態進一步升級和擴大。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通力配合應急工作,并根據形勢發展提出工作建議。省商務廳、省政府外事辦等部門要立即與我國駐外使(領)館、駐外經商機構、經營公司駐外機構聯系,了解事件概況和勞務人員姓名、籍貫、家屬聯系方式、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等情況,并通報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州、縣市區政府。同時,根據實際需要,及時請求我國駐外使(領)館、駐外經商機構主持或協助安撫、安置、救治、轉移、保護勞務人員等相關工作。公安、外事等部門應在最短的時間內為出境處置人員辦理護照和簽證申辦手續。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及時對涉案企業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
勞務人員戶籍所在地政府要積極做好勞務人員家屬的穩定工作,并通過勞務人員家屬對境外勞務人員進行說服教育,積極穩定事態,并視情況組織勞務人員家屬出境處理有關事宜。
對經商務部核準具有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就業中介、直接投資、援助經營資格的我省企業在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省商務廳應根據事態發展,于2日內作出是否動用企業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的決定。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州、縣市區政府要確定專人值班,其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企業負責人、相關機構負責人要確保通訊暢通。同時,建立應急處置工作檔案,對處置工作進行全程記錄,為事件善后處理提供依據。
(三)及時、準確、認真做好信息報送工作。工作組要確定專人負責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
件處置信息報送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州、縣市區政府及涉案企業最遲不超過24小時向省領導小組報告事件最新情況和處置工作初步方案,并通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州、縣市區政府及涉案企業要及時跟蹤、續報有關信息。信息收集、報送和處理應做到及時、迅速、準確、全面,重大事件要每天一報,處理完畢后及時向省領導小組提交工作總結。
六、現場處置
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事件性質和事態發展方向,省領導小組應派遣工作組與經營公司共同赴境外開展工作,并力爭在最短時間內前往事發地實施現場處置、救援和善后等工作,并負責境外勞務人員回國的安排、司法援助等后續工作。
工作組抵達事發地后,應首先向我國駐外使(領)館匯報先期處置情況及工作預案,并在我國駐外使(領)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要深入勞務人員工作、生活場所,認真聽取勞務人員訴求,詳細掌握第一手資料,宣傳有關法律政策,維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好維穩工作;要加強與外方雇主、經營公司的溝通聯系,針對勞務人員提出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征得所在地政府同意后迅速實施;對現場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工作組應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并抄報商務部、外交部等國家有關部門及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
七、后期處置
境外勞務糾紛或相關突發事件處理完畢,相關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經驗總結、損失評估、獎懲等工作,商務、公安、工商等部門要依法查處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或個人,并及時向省領導小組報告。具體辦法如下:
對于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具有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就業中介、援助經營資格的企業因經營行為不規范引發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由商務部門依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并視情節輕重暫停或撤銷其對外經營資格。
對于無經營資格的企業或個人因非法經營引發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由商務、公安、人社、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報省領導小組。
對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確定在境外有組織、煽動勞務人員采取過激行為的人員,戶籍所在地政府應責成公安和商務部門對其進行警示教育,并提醒企業審慎招收其再度出國。觸犯法律的,公安部門依法及時處理。
對弄虛作假騙取護照在境外非法打工者,公安部門要依法宣布護照作廢,并作出相應處理。
八、新聞管理
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有關新聞報道,由省領導小組會同省政府新聞辦共同管理。新聞報道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內外有別、遵守紀律的原則。
九、其他事項
(一)在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過程中,對于反應迅速、決策正確、處置得當的單位和表現突出的人員,省領導小組給予適當表彰獎勵。對于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推諉扯皮造成嚴重后果的,省領導小組要將情況通報有關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二)各市州、縣市區要保證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資金的需要。
(三)各市州、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應急處置辦法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樹立危機意識、應變意識和大局意識,提高應急處置工作水平和能力。
(四)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預案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