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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0]20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甘肅礦區: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人口委等4部門提出的《甘肅省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是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特別是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關心,對于保障和改善衛生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建立符合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特點的收入分配長效激勵機制,提高公共醫療衛生服務水平,促進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涉及這些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政策性強。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認真組織實施,把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特別是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加強隊伍建設和事業單位編制、人事、財務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結合起來,妥善處理各方面關系,切實研究解決好實施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正面引導,認真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確保這項工作平穩順利進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甘肅省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
(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 省衛生廳 省人口委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為做好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2號)精神和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完善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和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
堅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與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結合,嚴肅分配紀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堅持分級分類管理,進一步明確地方和部門的工資管理職責,對不同類別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工資管理辦法,促進形成不同地區、不同類別事業單位之間合理的收入分配關系。
堅持統籌兼顧,著眼社會收入分配全局,與事業單位改革進程相適應,妥善處理和相關群體的利益關系,穩慎推進。
二、實施范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從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2009年9月30日前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經組織批準的除外)不實施績效工資。
本意見所指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包括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公共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包括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三、清理核查津貼補貼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規范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外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津貼補貼實際發放水平,堅決取消資金來源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全省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同級人社、紀檢監察、組織、財政和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四、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相當于本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構成。績效工資水平由縣級以上政府人社、財政部門按照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核定,各地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具體核定辦法。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后,取消年終一次性獎金。
(二)縣級以上人社、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單位類別、人員結構、崗位設置、事業發展、經費來源等因素,核定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所屬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在人社、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單位主管部門核定所屬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并報同級人社、財政部門備案。
(三)首次核定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時,對清理規范津貼補貼后平均工資水平高于所在縣市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水平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將其平均工資水平高出的部分納入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并合理確定其獎勵性績效工資水平。今后按照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與調控辦法逐步進行調整,嚴格控制增量。
(四)績效工資總量按年度核定,核定后原則上當年不作調整。如年度內相關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如人員增加、基本工資或津貼補貼標準調整等)確需調整績效工資總量的,年末報經同級人社、財政部門核準后予以調整。
五、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一般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具體發放辦法由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確定。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專業技術、管理、工勤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其中,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應向承擔疾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與救治、環境惡劣的現場(實驗室)工作等任務的崗位傾斜;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應向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和臨床一線工作任務的崗位傾斜。績效工資分配嚴禁與業務收入直接掛鉤。單位主管部門要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內部考核的指導。
(三)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職工意見。分配辦法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報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本單位公開。
(四)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在人社、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由單位主管部門根據對單位主要領導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單位主要領導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
六、相關政策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范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范。在規范辦法出臺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原職工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納入績效工資總量,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三)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中的離退休人員,分別發放離休人員補貼和退休人員補貼。離休人員補貼標準,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于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8〕40號)精神確定;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人社、財政部門確定。
(四)實施績效工資后,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發放任何津貼補貼和獎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查處。
七、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照分級負擔、省級統籌、管理以縣為主的原則,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全額安排。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的補助,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政府衛生投入的有關規定執行。縣級財政要保障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省、市州財政要強化責任,采取措施,對財力薄弱的縣市區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給予適當支持。
(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要規范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專業公共衛生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收入,應上繳財政的要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經費應專款專用。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48號)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和核算。
八、組織實施
(一)各市州、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要改革人事制度,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實行以服務質量及崗位工作量為主的綜合績效考核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要加強公共衛生、農村衛生、城市社區專業技術人才的培訓,為建立基層醫療衛生制度提供人才保證。
(二)市州、縣市區人社、財政、衛生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具體實施辦法,報上級人社、財政、衛生部門批準后實施。全省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按要求做好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公共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工作。
(三)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導和督促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制度平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