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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函〔2011〕52號
酒泉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報請審批〈玉門市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施方案〉的請示》(酒政發〔2010〕130號)和《關于報請審批〈敦煌市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施方案〉的請示》(酒政發〔2010〕131號)收悉。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和《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關于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3〕4號)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玉門市、敦煌市在城市管理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在規定的政府工作部門編制限額內整合組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獨立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要貫徹我省市縣政府機構改革精神,進一步清理整合行政執法隊伍,著力轉變職能,理順職責關系,優化組織機構,規范機構設置。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統籌規劃,統一部署。
三、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主要包括:
(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主要包括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的違法建設案件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準,擅自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違法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地上管線進行建設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廢渣、垃圾堆場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設置廣告牌、畫廊、招牌、櫥窗,占用人行道設置報刊亭、電話亭、固定攤點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三)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主要包括對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儲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造成城市大氣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建筑施工和拆遷工地造成的二次揚塵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環保部門批準的夜間建筑施工的行政處罰權;對商業經營活動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招攬顧客,以及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行政處罰權;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造成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惡臭氣體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沿街飲食燒烤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人行道、樓群院落、店外無證(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主要包括在主干道以外道路亂擺攤點、侵占路面等影響車輛、行人通行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上述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限于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縣級政府所屬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權。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同時取得相應的執法主體資格,原有關部門不再行使已經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統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城市管理的其他職責,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人員編制、經費來源、執法人員身份等必須符合《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甘政發〔2010〕105號)的要求。所需編制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在現有編制中調劑解決;所需執法人員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采取考試、考核方式從有關部門、轉業軍人和符合條件的社會人員中擇優錄用;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備,應當優先考慮熟悉法律、懂行政執法、懂城市管理的干部。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政府財政全額撥款,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和“罰繳分離”制度,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
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應嚴格遵循“兩個相對分離”的原則,將管理權與監督權、審批權與處罰權適當分離,為改革現行的行政執法體制積累經驗。
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對執法人員的法律業務培訓及資格管理工作,按照《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甘肅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城市管理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管理相對人可按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九、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后,應進一步建立健全以行政執法責任制與評議考核制為主要內容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健全執法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接受相關法制部門的業務指導,抓好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建立精簡、高效、規范、科學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做到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公正執法。
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應及時報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法制辦。
甘肅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