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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1〕100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實施〈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的意見》(甘發〔2010〕1號)確定,對缺乏基本生存條件地區的貧困人口,積極穩妥地進行生態移民和易地扶貧搬遷。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的重要意義
我省是全國貧困人口較多的省份之一。大部分貧困人口只有通過易地扶貧搬遷的辦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脫貧和發展問題。同時,貧困地區生態環境問題與貧困問題通常表現為相互制約、互為因果的關系。因此,積極穩妥地開展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對解決缺乏基本生存條件地區貧困人口脫貧致富、恢復和保護生態環境、統籌區域發展、統籌城鄉發展、統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指導方針、目標和總體思路
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堅持“政府引導,群眾自愿,政策協調,講求實效”的指導方針,按照一年建設,兩年搬遷,三年穩定,四至五年發展,六年后致富的目標,積極穩妥地開展,并通過有效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實施產業開發和項目帶動等措施,促進項目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易地扶貧搬遷涉及到工程建設、群眾搬遷、政策協調等多方面問題,在總體思路上要注意處理好“五個關系”并做到“四個結合”。
五個關系是:處理好遷出區與安置區的關系,既要加強遷出區和安置區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緊密合作,又要協調好遷移群眾與安置區群眾之間的利益關系,及時化解可能出現的矛盾,保持社會穩定;處理好自愿遷出與組織領導的關系,在堅持群眾自愿原則的基礎上,做到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積極穩妥,有序推進;處理好國家扶持與自力更生的關系,既要多渠道爭取國家的投入,又要動員、引導搬遷群眾樹立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的精神;處理好發展糧食生產與培育支柱產業的關系,既要幫助搬遷群眾盡快脫貧,又要積極引導走產業化開發的路子;處理好易地扶貧搬遷與生態建設的關系,遷出區和安置區都要制定生態建設方案,確保各項工作目標的實現。
四個結合是:要將易地扶貧搬遷與培育區域支柱產業和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組織引導搬遷群眾積極參與安置區產業開發和結構調整,發揮區位優勢,創造條件增加收入;要將易地扶貧搬遷與撤鄉并鎮和小城鎮建設相結合,充分利用鄉鎮的聚集效應,通過發展二、三產業,增加農民收入;要將易地扶貧搬遷與其他項目建設相結合,積極引導退耕還林、退牧還草、農村“六小工程”、國土整治、基層政權建設、教育、衛生等項目資金,在管理渠道不變、資金性質不變的前提下,共同用于試點工程建設,發揮資金的整體效益;要將國家補助與群眾自力更生相結合,動員群眾投工投勞參與住房、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使群眾既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又珍惜勞動所得,既有建設新家園的動力,又能獲得扶持和賑濟。
三、搬遷對象及遷出、安置方式
(一)搬遷對象。1.生活在自然條件惡劣,缺乏基本生存條件地區的貧困群眾;2.生活在水源涵養林區、自然保護區等生態位置重要、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的農牧民;3.受地質災害威脅嚴重,需要避險搬遷的群眾。
(二)遷出方式。根據我省實際,確定采取整體遷出和部分遷出兩種方式。試點階段要以整村、整社搬遷為主,做到實施一個項目,解決一方人脫貧,改善一方生態環境,安置好一方群眾。同時要注意處理好整體遷出和群眾自愿的關系,通過宣傳動員、示范帶動等方式,解決部分群眾的思想顧慮。
(三)安置方式。安置點環境容量許可、水土資源平衡,能滿足安置群眾生產生活需要,同時要有帶動貧困群眾脫貧致富的產業。試點階段主要采取建點、建基地集中安置方式。建點安置人數在200—300人之間,建基地安置原則上每個基地人數在300人以上。
(四)安置模式。1.從山梁溝壑區及地質災害易發區向交通便利、基礎條件較好的川水地及塬臺地建點集中安置。建設任務主要是改造、改良部分中低產田或草場,改善群眾的生活設施條件和部分基礎設施條件。2.依托工程建基地安置。主要是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過合法開發荒地或利用農場閑置地安置搬遷群眾。3.依托縣城、小城鎮、中心村安置。主要是在靠近縣城、小城鎮及中心村地帶建點安置。搬遷農戶在每人保證一定口糧田的基礎上,主要依托城鎮的信息、技術、市場等優勢,通過從事二、三產業和勞務輸出等增加收入。4.分散安置。主要是把群眾搬遷到生產生活條件較好的村莊分散安置,并調整部分耕地承包給搬遷農戶。試點階段我省暫不考慮分散安置方式。
四、計劃管理
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要按照國家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一)計劃上報及項目審批。
1.有關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資金安排的原則、使用范圍、建設內容和本地區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建設規劃,編制本縣市區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年度實施方案,經縣市區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上報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并附項目的單項工程設計、搬遷人員名冊及相關附圖。
2.市州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各縣市區上報的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年度實施方案,經過審查、篩選并與同級相關部門銜接后,編制本市州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年度建議計劃,經市州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與相關附件一并上報省發展改革委。
3.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對各市州上報的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年度建議計劃進行篩選、審查和論證后審批,并編制全省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年度建議計劃,報請省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計劃下達。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年度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計劃,編制并下達全省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資金和項目建設計劃。
1.國家計劃下達后,省上在30個工作日內將計劃下達到各市州;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在省上計劃下達后15個工作日內全額下達到各縣市區,并抄送省發展改革委備案;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在市州計劃下達后15個工作日內將計劃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并抄送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2.在接到省上下達計劃后,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受省發展改革委委托,對實施方案中單項工程進行審批,批復文件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3.市州及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按照省上下達的計劃執行,未經省發展改革委批準,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計劃。并在每季度初將上季度的有關情況報省發展改革委。上報的內容主要包括:資金到位、工程進度等計劃執行情況;政策到位、群眾情緒等群眾搬遷和安置情況;遷出地的生態恢復情況。
五、資金管理
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建設資金包括國家下達的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資金)、中央預算內資金和省、市、縣三級配套資金及群眾自籌資金。
按照國家要求,試點工程國家補助標準分為兩類:對跨縣市區、跨鄉鎮、跨村搬遷,需要新增土地且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任務重的搬遷群眾,按人均5000元標準補助;對就近搬遷,原有生產設施大部分可以繼續利用,但基礎設施需要改造完善的搬遷群眾,根據建設任務按人均3500—4500元標準補助;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均為行政村內就近搬遷,按人均3500元標準補助。國家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解決搬遷群眾基本生產條件及必要的生活設施,包括基本農田、水利設施、鄉村道路、衛生所、群眾住房以及“兩基”攻堅和中小學危房改造項目無法安排的學校等。其中,住房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合理的建設標準和補助標準。
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建設資金由財政部門按照年度計劃及時撥付。具體按照國債資金的管理要求,專戶儲存,??顚S?,封閉運行,嚴禁擠占、挪用,并按照工程建設進度及時足額撥付。
六、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凡用于移民安置的土地,屬國有荒山荒地的,由安置區政府無償劃撥;屬集體土地的,按實際可利用面積和相關政策規定,給予一定的土地補償費,費用由當地政府承擔,也可用國有土地置換并辦理相關手續;對原有農戶耕地進行調整的,要在確保原有農戶基本農田的基礎上,在原有農戶自愿的前提下,依法進行調整并辦理相關手續;由公司牽頭進行開發的土地,搬遷農戶入住后,公司應對農戶的生產給予指導,提供相關服務。土地使用主要采取農戶承包形式,承包期按安置區原有農戶的現行政策執行,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續。要參照安置區人均耕地和戶均宅基地標準統一規劃安排好搬遷人口的生產和生活用地。遷出區原有的土地,原則上歸集體所有,用于退耕還林或荒山綠化等。
(二)稅費政策。易地扶貧搬遷安置的農戶和參與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從事農業開發的企業,享受國家和省上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接受易地扶貧搬遷對象占職工總數60%以上的企業(農場),比照安置城鎮待業人員的有關優惠政策執行;對易地扶貧搬遷農戶辦理土地、戶籍等手續,除按規定適當收取工本費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有關縣市區教育部門在確定國家免費教科書發放、貧困地區義務教學助學金時,要優先安排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的中小學貧困學生,并適當減免學雜費。
(三)戶籍政策。搬遷農戶在安置區享有永久居住權。安置區公安機關按屬地管理原則,及時辦理搬遷農戶在安置區的遷移落戶手續。
七、組織管理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易地扶貧搬遷是從根本上解決缺乏基本生存條件地區貧困人口脫貧致富的主要途徑及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生態恢復和保護的重要措施。通過實施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將有效恢復遷出區生態環境,改善安置區基礎設施,為搬遷群眾創造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自我發展能力,實現貧困群眾“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的預期目標。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抓好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實施工作。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協調任務重,工作難度大,各地要建立市州領導協調、縣市區負總責、鄉鎮抓落實、移民到村、責任到戶、搬遷到人的組織體系和工作運行機制。易地扶貧搬遷屬縣市區內安置的,由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屬跨縣市區安置的,由有關市州政府協調,縣市區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各縣市區政府要明確主要負責人為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第一責任人,成立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總體規劃的制定、重大事項和有關政策的協調,并對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方案的落實、技術方案的執行和工程質量進行全面監督和嚴格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宣傳、組織實施、計劃管理、資金監督、政策兌現、技術服務和檢查驗收等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嚴格管理,強化監督。各市州及縣市區在組織實施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中,要嚴格按照項目建設程序,建立科學的工程建設機制,確保工程質量。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項目和資金管理,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確保各項建設任務如期完成。
(四)部門扶持,縣級整合。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涉及多項工程建設,國家補助不能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省級配套資金有限,加之市州及縣市區的配套資金壓力較大。因此,承擔易地扶貧搬遷任務的縣市區要以項目為支撐,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則,由市、縣兩級政府發揮統籌和整合作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按各自業務范圍做好實施方案中單項工程和項目的對口上報爭取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貧困地區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把實施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納入議事日程和職責范圍,在安排項目和資金時,盡量向安置區傾斜,保證搬遷群眾“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
(五)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各地在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中,要及時研究解決搬遷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易地扶貧搬遷的新思路、新機制、新辦法。承擔搬遷任務的市州及縣市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積極穩妥地推進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