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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1〕126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投資項目咨詢評估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甘肅省投資項目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確保投資咨詢評估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項目應當進行咨詢評估:
(一)國家或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政府投資項目;
(二)國家或省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企業投資項目;
(三)國家或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重要領域發展建設規劃;
(四)省投資主管部門委托咨詢評估的項目后評價及其他需要進行咨詢評估的項目。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咨詢評估機構可以承擔本辦法第二條規定項目的咨詢評估任務:
(一)具有所屬專業乙級以上咨詢資格,連續3年年檢合格;
(二)近3年承擔10個以上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項目的咨詢評估、審查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任務;
(三)具有9名以上所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
(四)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第四條 省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和競爭的原則,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對符合條件并提出申請的咨詢評估機構進行審查,依照委托咨詢評估的任務量及近3年來的咨詢業績,確定入選咨詢評估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委托咨詢評估依照以下規則和程序進行:
(一)對入選咨詢評估機構,依隨機排隊順序確定承擔委托咨詢評估任務的咨詢評估機構;
(二)省投資主管部門向接受咨詢評估任務的咨詢評估機構出具《咨詢評估委托函》;
(三)對于重要項目、特殊事項或特定行業具有特殊要求項目的咨詢評估任務,省投資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或指定方式確定咨詢評估機構,并可要求咨詢評估機構邀請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參加咨詢評估。
第六條 承擔咨詢評估任務的咨詢評估機構應按照《咨詢評估委托函》要求的內容及時限完成咨詢評估任務,出具項目咨詢評估報告報送省投資主管部門。
咨詢評估機構要重點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角度對咨詢評估項目進行評估論證。
符合條件、材料和相關附件齊備的,咨詢評估機構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咨詢評估報告(不含申請人補充材料延時和咨詢評估機構評審時間)。
咨詢評估機構不能按照《咨詢評估委托函》的要求完成咨詢評估內容或提交咨詢評估報告的,應當在收到《咨詢評估委托函》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省投資主管部門。
第七條 項目咨詢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報單位及項目概況;
(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評估;
(三)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評估;
(四)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主要建設內容、工藝方案、工程設計、投資規模評估;
(五)節能方案評估;
(六)建設用地、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評估;
(七)環境和生態影響評估;
(八)經濟影響評估;
(九)社會影響評估;
(十)主要風險及應對措施評估;
(十一)主要結論和建議。
第八條 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有重要影響的項目,可以同時委托多家入選咨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或委托另一入選咨詢評估機構對已經完成的項目咨詢評估報告進行后評價。
第九條 承擔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重要領域發展建設規劃編制等業務的咨詢評估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或事項的咨詢評估任務。
承擔咨詢評估任務的咨詢評估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設計、優化設計、招標代理、監理、代建、后評價等業務。
第十條 對完成的項目咨詢評估報告,省投資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后評價或參照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結果,對項目咨詢評估報告質量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入選咨詢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投資主管部門可以對其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承擔咨詢評估任務的資格,依據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一)項目咨詢評估報告有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的;
(二)咨詢評估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三)一年內兩次拒絕接受咨詢評估任務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省投資主管部門內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接受社會監督。咨詢評估費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