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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1〕284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甘肅省新建商品房銷售及價格統計調查方案(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甘肅省新建商品房銷售及
價格統計調查方案(試行)
為了及時準確地了解全省房地產市場的變化特別是新建商品房銷售及價格變動情況,分析研究房地產市場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更好地發揮政府信息資源對市場的導向作用,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確保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通知》(甘政發〔2011〕28號)精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調查范圍
為穩步推進新建商品房銷售及價格統計調查工作,在本方案試行階段,調查范圍暫定為蘭州市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西固區,天水市秦州區、麥積區,酒泉市肅州區、敦煌市、玉門市,其他市州調查范圍暫定為市、州政府所在市區。
隨著該調查工作的逐步完善,在時機成熟時將調查范圍擴展到全省各縣市區。
二、調查內容及要求
(一)本方案涉及銷售套數、銷售面積、銷售額、銷售均價等4個方面的指標,并按用途劃分為住宅、辦公樓、商業營業用房和其他4個類別。
(二)本方案所需統計資料由各級統計部門負責,建設(房管)部門配合,通過政府綜合統計部門、國家統計局派駐各地統計調查機構和建設(房管)部門統計等各方統計調查收集,按時報送。
(三)本方案附表中涉及的指標及其審核關系應嚴格按方案中的指標解釋及填報說明。
(四)本方案附表為定期報表,各市州統計、建設(房管)部門須在每季度初第8日前向省統計局及省建設廳報送上一季度的報表,即每季度報表截止日期分別為:4月8日、7月8日、10月8日、次年元月8日。
三、新建商品房均價的計算方法
新建商品房均價=商品房銷售額/商品房銷售面積。
四、數據收集上報與驗證
(一)調查范圍內的各縣市區統計局負責從所轄行政區內的所有房地產企業收集原始數據,即直接從現行的《房地產開發統計報表制度》中采集產生原始調查表(附件2)。之后,匯總生成綜合表(附件3)。
(二)對所收集到的原始數據由各縣市區統計局會同同級建設(房管)部門統一核定,并經單位領導簽字上報上一級統計及建設(房管)部門。
(三)各市州統計部門會同建設(房管)部門對上報數據再次進行核定,經單位領導簽字后報市州人民政府。同時,抄報省統計局和省建設廳。
(四)通過該方案所獲取的數據要與調查范圍內商品房銷售網簽數據、房地產價格指數統計相互驗證。
五、數據發布
新建商品房銷售及價格統計數據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確定時間向社會公布。
附件:1.新建商品房銷售及價格統計指標解釋及填報說明.doc
2.新建商品房銷售及價格情況基層表.xls
3.新建商品房銷售及價格情況綜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