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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2〕22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領域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0月8日
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交通
基礎設施領域的實施意見
(省交通運輸廳)
為認真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1〕62號)和交通運輸部《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的實施意見》(交規劃發〔2012〕160號)精神,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投資交通運輸領域,加快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上相關規定,加大交通基礎設施領域的開放力度,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多種方式參與交通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經營,充分發揮民間資本在推動交通產業結構優化、發展方式轉變、構建現代交通運輸業中的重要作用,推動我省交通運輸加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交通基礎設施對內對外開放的同時,必須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國家的各類投入按規定嚴格評估作價入股,享受相應的投資者權益。國有、外資、民企、個體等不同性質的投資均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享有平等的權益和責任。
堅持規劃指導的原則。對內對外招商引資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我省交通發展規劃。
堅持統籌引資的原則。收費路橋項目原則上由省、市兩級交通主管部門統籌引資工作。省、市兩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投資組建的經濟實體為招商引資的主體。
堅持省市合作的原則。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參與交通項目建設和融資的積極性,鼓勵采用股份制及其他形式進行省市合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是國省干線的引資主體;市級政府是區域內地方項目的引資主體,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是管理主體。
堅持引入競爭機制的原則。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引進資金,都必須實行公開競標,采取公平、公正的競爭方式選擇和確定投資者,實行陽光作業,杜絕暗箱操作。
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既要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又要充分體現交通基礎設施的公益性特征及社會效益。
二、投資范圍和條件
(一)引資項目范圍。交通運輸行業是全方位對內對外開放的行業,屬國家鼓勵民間投資進入的領域。凡符合開放條件的公路、橋梁、隧道、車站、港口、碼頭、綜合運輸樞紐、物流園區、運輸站場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及交通運輸新興業務領域(交通信息化、交通智能業務、科技創新業務、節能減排、綠色交通建設)均實行對內對外開放,允許和鼓勵國有企業、外商、民營企業和個體參與投資、建設和經營。
特許經營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高速公路連續里程30公里以上(城市市區至本地機場的高速公路除外)。
2.一級公路連續里程50公里以上。
3.二車道的獨立橋梁、隧道長度1000米以上;四車道的獨立橋梁、隧道長度500米以上。
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可以整體招商引資,也可以投資參股方式部分引資,或以多個項目合并招商引資。
(二)投資主體條件。根據《公路法》、《港口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經濟實體必須具備與投資項目相應的資金實力、資質資格、資信、業績等條件。對民間資金可以投入的項目,交通主管部門將以公開招標方式公布項目的準入條件。
三、投資及運作方式
(一)投資方式。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吸引的民間資金是指除國家財政、交通規費和國債等國有資金直接投入以外的其他資金,包括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合法資金。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主要通過以下4種方式開展對內對外開放引資:
1.BOT方式。即投資人對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實行投資、建設、收費、經營一體化管理,收費經營期滿后移交政府主管部門。
2.BT方式。即投資人按協議投資建設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建成后移交政府主管部門管理。
3.PPP模式。即公私合作經營,投資人直接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按投資比例和投資協議享有相關權益并承擔相應責任,實現“雙贏”或“多贏”。
4.利用證券市場或境內外資本市場融資,靈活運用各種金融工具,通過設立交通建設基金,發行債券、股票等方式多方融資。
上述4種方式中涉及政府主權外債項目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二)運作方式。省交通運輸廳及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近期和遠期的交通發展規劃,對符合引資條件的待建、在建和已建成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分期分批在媒體公布,并通過組織招商發布會、項目洽談會、發布招標公告等方式積極招商引資。招商引資各環節應依法報送有關部門審批的,要按規定報批。
四、支持政策
投資交通基礎設施的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征地拆遷、稅收、貸款、企業開辦等各方面享有與國有獨資或控股交通企業同等待遇。
(一)用地政策。民間投資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用地,與其他所有制投資項目建設用地享有平等權利,民間投資的重大項目應保證享受用地有關扶持政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稅收政策。對民間資金控股的交通基礎設施經營企業,按國家現行稅收政策,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與我國民營企業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三)收費調整政策。對經營性收費公路橋梁的收費標準和收費年限,經營企業可根據物價上漲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提出調整意見,報省政府審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服務指導。各級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協調引導。各有關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公開辦事程序,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增加透明度,切實優化對民間投資的社會服務,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
(二)規范投資管理。在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投資交通基礎設施的同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督促投資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按基本建設規定程序報批相關手續,遵守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經營、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標準。項目建成后,在收費、運營、應急、執法等方面服從交通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由省交通運輸廳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三)保護合法權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盡快健全和完善保護民間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政策和制度,依法保護民間投資者的財產權、自主經營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將民間投資者投訴納入政府“企業投訴中心”受理范圍,嚴格落實限時辦結制和督辦制,做到件件有著落。嚴肅查處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行業主管部門、中介機構在經辦民間投資活動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