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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發〔2012〕114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省屬各企業:
為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解決我省安全生產領域“基層薄弱、基礎脆弱”問題,全面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要求
(一)重大意義。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堅強領導下,全省安全生產體制機制不斷健全,監管措施逐步加強,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但事故總量仍然偏高,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近期連續發生的張掖市宏能煤業公司花草灘煤礦“9·6”重大墜井事故和白銀市平川區屈盛煤業有限公司“9·25”重大運輸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失。這些事故的發生,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我省安全生產的基層基礎工作比較薄弱,一些市州和單位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樹立得不牢固,對安全生產工作認識不充分、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得力、保障不到位。目前,我省大部分高危企業和職業危害企業集中在鄉鎮,大多數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以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在中小企業。絕大部分鄉鎮街道安全監管工作處于無機構、無人員、無經費的“三無”狀態。“基層薄弱、基礎脆弱”已成為影響和制約我省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的突出問題。因此,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充分認識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把加強基層基礎工作作為改善安全生產狀況的重要措施,作為創新社會管理、實現安全安定的重要手段,夯實基層、打牢基礎,確保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健全機構、配強人員、提高素質、規范管理、有效保障”原則,完善體制機制,強化安全責任,落實保障措施,加強基層工作,夯實安全基礎,推進基層安全監管工作規范化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有效防止和堅決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三)目標任務。各級政府要將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作為實施“和諧構建行動”的重要內容,納入當地“十二五”安全生產發展規劃。按照“鞏固市州,提升縣區,加強鄉鎮,延伸村居”要求,認真做好基層安全生產的領導、監管和落實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相關體制、機制和制度。大力實施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專項行動、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職業危害防治、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建設等安全生產措施,重點解決涉及安全生產的根本性、普遍性、基礎性和長期性問題,為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奠定基礎。
二、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一)強化黨委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要努力構建“黨委領導、政府監管、行業管理、企業負責、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并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承擔重要領導責任。要強化各級安委會的權威和作用,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安委會主任由同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政府副職負責人均擔任副主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各級政府要將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將工作情況納入年度綜合評價考核體系,加大各級領導干部政績業績考核中安全生產的權重和考核力度。要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黨風廉政建設、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體系之中,統籌抓好落實。
(二)履行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60號),落實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各級安委會要擔負起綜合協調、牽頭抓總的責任,安監部門要履行綜合監管職責,加強對下級政府和同級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公安、交通運輸、建設、國土資源、工信、國資、教育、質監、工商、旅游、水利等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原則,依法加強對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編制、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在監管機構、人員編制、資金投入等方面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保障。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要充分發揮作用,組織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加強群眾監督。完善舉報獎勵制度,實施有獎舉報。
(三)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監部門要按照《甘肅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61號)要求,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健全完善管理責任體系、保障責任體系、崗位責任體系和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1.健全安全管理機構。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民爆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設置責權統一的安全生產管理專門機構。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專職管理人員按不低于1%的比例配備;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至少配備1名專職管理人員,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專家進行管理。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要配備1—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其他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高危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半以上具備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以上資格。煤礦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配備,按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規定執行。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高危行業企業應與從業人員簽訂安全合同。要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建立安全生產會議、安全檢查、領導帶班作業、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和考核獎懲、教育培訓、安全投入、應急救援、職業危害防治、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等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3.規范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制造等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要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原則,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財務預算,保證足額提取、專項使用。
4.健全獎懲激勵機制。實行崗位安全目標考核,將從業人員全部納入考核范圍。建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逐級追究制度,形成個人落實崗位安全規程、班組執行安全規定、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安全管理機制。將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負責人、一線員工的經濟利益與規章制度執行、安全生產績效掛鉤,實施安全績效工資制度,安全績效工資應不低于員工收入的20%。
三、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基層監管能力建設
(一)健全安全監管機構。安全生產行業管理部門要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構建綜合監管、專業監管與行業監管有機結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健全完善省、市州、縣市區和工業園區安全監管機構及執法機構,積極推進安全監管機構標準化建設。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要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和相應的辦公設施、監管裝備和技術準備,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保障。
(二)加快安全監管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基礎設施建設與裝備配備相關標準,逐步實現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現代化、標準化、效能化和信息化。2013年底前,省市縣三級安監部門執法交通專用工具、現場監督檢測、職業危害快速檢測、聽證取證等裝備配備率不低于70%;2015年底前,各級安監部門基礎設施辦公用房、業務用房、保障服務用房達到國家基本配置標準。各級政府要把安全監管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公共財政支出的優先領域,并逐年增加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投入。
(三)提升安全監管能力。各級政府要將安全生產人才培養納入人才發展戰略規劃,通過多種渠道培養安全生產專業人才,定期組織專項培訓,不斷提高安全監管專業水平。安監部門要定期統一組織基層安監人員業務和執法能力培訓,不斷提高其政治素質、業務技能和執法能力。著力改善安全監管和執法人員的專業結構,支持、鼓勵在職人員進修安全監管專業知識,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監管業務學習交流活動。
(四)創新安全監管方式。加強政府安全監管門戶網站建設,落實安全生產政策法規、項目審批、行政許可、監管執法、安全檢查、事故處理等公告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健全完善重大安全隱患治理逐級掛牌督辦、公告、整改評估制度,推進高危行業和領域企業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系統,構建動態監管及監控預警機制。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掛鉤聯動機制,定期公布發生重特大事故、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名單。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安監系統局域網建設,實現與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四、著力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一)加強安全生產源頭管理。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嚴格安全技術規范和安全質量標準,嚴把安全準入關。強化建設項目安全核準,把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作為建設項目審批的前置條件,未通過安全評估的不準立項;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取締。按照產業發展布局、企業準入條件以及安全許可等要求,加強化工項目源頭審批管理,把安全設施設備標志制度拓展到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領域。所有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均應嚴格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制度,對未按規定落實的,必須依法查處。
(二)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活動,把班組安全建設作為安全管理的關鍵環節,推動技術達標、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今年內,所有新建、改建和擴建企業必須全部達到國家三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2012年底,所有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實現達標;2013年底,所有非煤礦山和冶金等工貿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實現達標;2015年底,全省各類企業全部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
(三)深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完善重大危險源普查制度,推動企業完善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對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建筑、特種設備、民爆器材、交通運輸、鐵路道口和消防等行業和領域的重大隱患及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分級評估、督辦治理、跟蹤監督。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將本級管理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公告,掛牌督辦并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打非治違”工作相結合,對不按規定進行整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因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各類企業要加強班組安全建設和作業場所安全管理,落實標準化操作和安全防范措施,形成個人自保、兩人互保、班組聯保的班組安全現場管理機制。加強日常檢查、安全巡視、設備維護管理與技術改造,排查整改設備隱患,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企業領導干部要帶頭帶班帶崗,逐級落實現場管理責任,嚴肅查處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保證作業現場規范管理、安全有序。
(五)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嚴格落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制度,切實抓好粉塵、高毒物質等職業危害防范治理。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嚴格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預評價未經審核備案的,一律不得批準建設;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的企業,要依法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六)提高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素質。各級政府和企業要切實加強和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長效機制,提高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管理知識和作業技能。從2013年起,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要將安全生產知識教學課程列入領導干部素質教育范疇,大力實施安全培訓工程。堅持高危行業企業“三項崗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對新聘職工、重點部位消防人員、一線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突出農民工安全技能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一)建立安全生產法制保障體系。加快制定、修訂涉及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提高和完善行業安全生產準入標準。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督促檢查、現場監管、掛牌督辦、行政執法和預警預報等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聯合執法,形成工作合力。科學制定、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現場監管執法計劃,加大安全監管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在有條件的鄉鎮實施安全生產委托行政執法,解決鄉鎮安全監管責權不統一的問題。規范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行為,落實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制,做到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不斷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水平。
(二)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體系。各級政府要不斷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建立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保障機制。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每年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不得少于上年度財政支出的0.5‰。安全生產專項資金要重點用于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監管能力建設、隱患排查治理、安全宣教培訓、安全獎勵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等工作。
(三)建立安全生產科技保障體系。鼓勵和支持省內院校、科研單位和骨干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研究,積極推廣先進適用的安全生產科技成果。協調高等院校擴大采礦、機電、通風、職業衛生等專業招生規模,培養安全生產專業人才。加強全省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規范服務行為。2014年底,完成省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搭建集“基礎研究、科技研發、檢測檢驗、安全培訓、咨詢認證、技術推廣”于一體的安全生產科技支撐網絡。
(四)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保障體系。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切實加強應急預案編制、發布、培訓和救援設備、物資管理工作,強化應急救援實訓演練。市州、縣市區政府每年至少開展1次綜合性應急演練。整合現有應急裝備和隊伍資源,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各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能力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水平。
(五)建立安全文化保障體系。要把安全文化建設納入宣傳教育工作總體規劃,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安全誠信、安全知識教育,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大力推進全社會安全文化建設。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積極推進安全文化進企業、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村居、進家庭。教育部門要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大力推進安全文化示范工程和“平安創建”活動。加大安全生產宣傳力度,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輿論氛圍。
六、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一)落實各級責任,強化工作保障。各地要緊緊圍繞全省“和諧構建行動”目標任務,完善工作機制,層層落實責任,從領導、政策、人員和經費等方面對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給予重點傾斜。有關部門要負責抓好本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從人、財、物等方面對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給予重點保障。
(二)實施目標考核,嚴格兌現獎懲。從2012年起,省政府將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完善考核辦法和激勵機制,嚴格考核獎懲。各級政府要逐級分解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將定量與定性考核相結合,健全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扎實推進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警示、約談、掛牌督辦、責任考核、責任追究和“一票否決”制度。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較大以上事故突破控制指標的市州、發生1起以上較大事故的縣市區、鄉鎮街道,1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先進評比,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掛牌督辦重大隱患逾期未整改的縣市區政府,要責令其向上級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發生死亡事故的,對其集團公司或二級廠礦領導班子成員要按一定比例扣減年薪,主要負責人1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先進評比活動。
(三)加強協同配合,健全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各級安委會的組織協調作用,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聯席會議制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切實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的合力。各地、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結合各自工作特點,制定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的實施方案,健全工作機制,確保取得實效。
(四)加大督促檢查,推動工作落實。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強化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督檢查,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阻擾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正常檢查。對基層基礎建設措施不落實、進展緩慢、效果不明顯的,要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進,對分管負責人要啟動問責機制,嚴肅追究責任。
各地、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省安監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意見》中涉及的相關內容制定具體措施并監督實施。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