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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3〕2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甘肅省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月29日
甘肅省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方案
為了從根本上改善我省金屬非金屬礦山(含尾礦庫,以下統稱“礦山”)安全生產條件,降低事故總量,促進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54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以“治亂、治散、治差”為重點,采取“關閉、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嚴厲打擊礦山領域非法違法建設和開采活動,依法取締和關閉無證開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等各類礦山尤其是小礦山,全面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進全省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目標任務。到2015年底,無證開采等非法違法行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產業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礦山得到依法整頓關閉,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礦山數量有較大幅度減少,安全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改善,礦山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信息化、科學化水平進一步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持續下降,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
二、整頓重點
(一)對存在非法違法開采行為的礦山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1.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
2.關閉后擅自恢復生產的;
3.存在持勘查許可證采礦、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且拒不整改的;
4.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污染治理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規定,拒不執行安全環保監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的;
5.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未提出延期換證申請,經限期整改仍不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的。
(二)對限期停產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
1.存在重大安全和環境隱患且整改無望的;
2.技術裝備落后、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礦山無正規設計或不按設計規范建設、應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實行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實行分臺階(分層)開采的;
4.相鄰小型露天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5.地下礦山井下生產系統尤其是通風系統不完善、未實行機械通風,以及采場管理混亂的;
6.尾礦庫危庫、險庫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環保要求,以及未經審批擅自回采尾礦的;
7.地下礦山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建設的;
8.三等以上尾礦庫在規定期限內未安裝在線安全監控系統的;
9.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
10.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次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對工藝、技術、裝備落后,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礦山限期予以關閉:
1.一個礦體存在多個開采主體、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已經納入資源整合范圍要求進行關閉的;
2.不符合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有關礦種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的礦山,且在原采礦許可證到期前,原采礦許可證平面范圍內沒有新增資源量保證最小開采規模的;
3.使用國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和裝備,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的;
4.獨立選礦廠無固定、合法礦石來源的;
5.磚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石等資源開采不符合國家關于保護土地資源、保護環境相關政策的。
三、礦山整頓關閉步驟和標準
(一)整頓關閉步驟。
1.確定整頓對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照關閉取締的重點和標準,認真摸底排查,研究確定關閉礦山名單。
2.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分期分批做出關閉決定,并在當地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告。
3.制訂配套政策措施。針對擬關閉礦山具體情況,制訂相應的政策措施,確保整頓關閉工作順利實施。
4.實施和指導。公告期結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公告關閉的礦山實施關閉,并對關閉現場處置和關閉取締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確保關閉到位。
5.驗收。關閉工作結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驗收組,對照關閉標準,對關閉礦山進行驗收。
6.復查。對完成關閉的礦山,定期不定期組織復查,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監督,防止已關閉礦山死灰復燃。
(二)整頓關閉標準。
1.吊銷或注銷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
2.拆除供電、供水、通風、提升、運輸等直接用于生產的設施和設備。
3.地下礦山要炸毀或填實礦井井筒,露天礦山要恢復生態環境或治理邊坡,尾礦庫要履行閉庫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質災害和環境隱患,地表設立明顯警示標志。
5.清理收繳礦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
四、組織領導機構、相關部門職責及工作機制
(一)組織領導機構。為保障全省礦山整頓關閉工作順利實施,省政府決定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安監局局長任副組長,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工商局、甘肅電監辦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甘肅省礦山整頓關閉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見附件1),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安監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礦山整頓具體工作。
(二)相關部門職責。
1.安監部門: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對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2.發展改革部門:加強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嚴格行業準入管理。在項目核準過程中,按照有關規定,將安全預評價制度、安全設施及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制度作為前置條件,督促備案項目履行安全防范措施。
3.工信部門:嚴格行業準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藝和產能。對使用國家和各級政府明令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裝備的礦山企業,限定淘汰時間,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關閉并指導監管。
4.公安部門:對政府決定依法關閉礦山企業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進行清理處置;對責令停產整改礦井停供爆炸物品或核定適量整改用爆炸物品。
5.財政部門:按照省政府要求,對依法關閉礦山企業給予關閉補償資金。
6.國土資源部門:制訂主要礦種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查處無采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等違法行為;對同一礦區安全間距不符合要求的礦山企業,按照同一礦體“一個法人、一個礦權、一個生產系統”原則,實施資源整合。
7.環保部門:負責礦山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協同相關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山企業予以關閉,并對關閉是否到位進行監督指導。
8.工商部門:吊銷或注銷公告關閉礦山企業營業執照。
9.電監辦:對公告關閉礦山拆除供電設施、設備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對責令停產整改企業采取限電或停供電措施。
(三)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政府領導、部門負責、上下聯動、有序推進”的工作機制。領導小組原則上每半年組織召開1次礦山整頓工作會議,通報整頓關閉工作推進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職責要求,主動開展工作,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礦山整頓相關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州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研究制定2012—2015年礦山整頓關閉工作方案,并于2013年1月31日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市州要抓緊研究制定轉產扶持、就業培訓等礦山整頓關閉工作配套政策措施,努力推動整頓關閉工作順利實施。省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指導,及時協調解決整頓關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三)加強督促檢查。各市州要強化對所轄縣市區整頓關閉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認真研究解決,促進責任和工作落實,確保按期完成整頓關閉計劃,并于每月20日前將整頓關閉工作進展情況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附件:1.甘肅省礦山整頓關閉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2012—2015年甘肅省礦山關閉數量計劃表
3.甘肅省礦山取締關閉工作信息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