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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3〕56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甘肅省抗旱應急預案》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9年2月6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甘肅省抗旱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09〕18號)同時廢止。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3日
甘肅省抗旱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旱災分級
2.1 Ⅳ級(一般)干旱災害
2.2 Ⅲ級(較大)干旱災害
2.3 Ⅱ級(重大)干旱災害
2.4 Ⅰ級(特別重大)干旱災害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省抗旱應急指揮機構
3.2 省抗旱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4 監測和信息報告
4.1 旱情監測
4.2 信息報告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5.2 響應程序
5.3 響應發布
5.4 響應措施
5.5 響應結束
6 災后評估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技術保障
7.4 隊伍保障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8.2 預案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抗旱減災應急機制,落實工作責任,保證抗旱救災工作有序有效開展,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損失。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防總《抗旱預案編制大綱》、《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省范圍內的干旱災害應急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為主,以人為本、防抗結合,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堅持先生活、后生產,重點解決群眾吃水問題和保糧食生產的原則。
2 旱災分級
根據干旱災害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從低到高依次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Ⅰ級(特別重大)四個等級。
2.1 Ⅳ級(一般)干旱災害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Ⅳ級(一般)干旱災害:
(1)灌溉農業區(包括河西走廊各灌區、沿黃萬畝及以上灌區,以下同)3~6月份失灌率2~5%,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失灌率5~10%;
(2)雨養農業區(指灌溉農業區以外的農牧區,以下同)受旱面積達到耕地面積的10~20%;
(3)干旱引發的農村生活用水困難人數占農村總人口的3~5%;
(4)蘭州市缺水率5~10%、持續時間達10~30天,或缺水率10~20%、持續時間達10~20天,或缺水率20~30%、持續時間達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續時間達3~7天。
2.2 Ⅲ級(較大)干旱災害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Ⅲ級(較大)干旱災害:
(1)灌溉農業區3~6月份失灌率達5~10%,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失灌率達10~20%;
(2)雨養農業區受旱面積達到耕地面積的20~45%,且中度以上缺墑面積占到受旱面積的50%;
(3)干旱引發農村生活用水困難人數占農村總人口的5~7%;
(4)蘭州市缺水率5~10%、持續時間達31~90天,或缺水率為10~20%、持續時間達21~60天,或缺水率為20~30%、持續時間達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續時間達8~10天。
2.3 Ⅱ級(重大)干旱災害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Ⅱ級(重大)干旱災害:
(1)灌溉農業區3~6月份失灌率達10~25%,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的失灌率達到21~35%;
(2)雨養農業區受旱面積達到耕地面積的45~70%,且嚴重缺墑面積占到受旱面積的60%;
(3)干旱引發的農村生活用水困難人數占農村總人口的7~10%;
(4)蘭州市缺水率為5~10%、持續時間大于90天,或缺水率為10~20%、持續時間大于60天,或缺水率為20~30%、持續時間達20~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續時間達10~20天。
2.4 Ⅰ級(特別重大)干旱災害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Ⅰ級(特別重大)干旱災害:
(1)灌溉農業區3~6月份的失灌率大于25%,或7~10月份和11月~次年1月失灌率大于35%;
(2)雨養農業區受旱面積達到耕地面積的70%以上,且嚴重缺墑面積占到受旱面積的60%以上;
(3)干旱引發的農村生活用水困難人數大于農村總人口的10%;
(4)蘭州市缺水率為20~30%、持續時間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續時間大于20天。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省抗旱應急指揮機構
成立由分管副省長任總指揮,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水利廳廳長、省軍區副參謀長任副總指揮,省水利廳分管副廳長任秘書長,省水利廳等21個單位為成員單位(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的省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與省抗旱防汛指揮部辦公室合署。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設立抗旱應急指揮機構。
3.2 省抗旱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省抗旱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全省抗旱應急工作,研究決定抗旱應急重大事項,協調解決抗旱減災應急資金,督促指揮部成員單位落實工作職責,統一部署抗旱應急宣傳工作。
省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掌握全省旱情、災情及抗旱應急工作動態等信息,組織開展旱情、災情評估;協調下達抗旱專項應急補助資金,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實施抗旱應急減災措施;協調做好宣傳工作;指導市州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抗旱服務隊開展抗旱減災工作。
4 監測和信息報告
4.1 旱情監測
各級抗旱應急指揮機構建立完善旱情監測體系,重點監測天氣、雨情、耕地土壤墑情、主要河流水情、水庫蓄水量、農田灌溉、農村供水、城市供水、農作物長勢等情況,并根據分級標準確定干旱災害等級。
4.2 信息報告
4.2.1 報告程序
建立旱情、災情及抗旱應急工作動態等信息報告制度。各級抗旱應急指揮機構及時分析掌握本地的實時旱情、災情及抗旱應急工作動態等信息,并報告上級抗旱應急指揮機構;在特別重大和重大干旱情況下,縣級抗旱應急指揮機構在向市級抗旱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的同時,向省抗旱應急指揮部報告。省抗旱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及時掌握有關旱災信息及抗旱工作情況,及時報告省抗旱應急指揮部。
4.2.2 時限要求
重大以上干旱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抗旱應急指揮機構每日上午9時前向上級抗旱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當前旱情、災情及抗旱應急工作動態;較大及一般干旱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抗旱應急指揮機構每周一上午9時前向上級抗旱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當前旱情、災情及抗旱應急工作動態。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對應干旱災害分級標準,抗旱應急響應由低到高依次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等級。
5.2 響應程序
5.2.1 Ⅳ級響應
旱情達到Ⅳ級旱災標準,省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Ⅳ級響應建議,報省抗旱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并發布Ⅳ級響應。
省抗旱應急指揮部指導相關市州抗旱應急指揮機構組織開展抗旱應急救災工作,相關市州抗旱應急指揮機構派出工作組赴旱區調查災情,指導開展抗旱救災工作。
5.2.2 Ⅲ級響應
旱情達到Ⅲ級旱災標準,省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Ⅲ級響應建議,報省抗旱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并發布Ⅲ級響應。
省抗旱應急指揮部指導相關市州抗旱應急指揮機構組織開展抗旱應急救災工作,并派出工作組赴旱區調查了解災情,幫助開展抗旱救災工作。省抗旱應急指揮部及時向國家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旱情、災情,爭取支持。
5.2.3 Ⅱ級響應
旱情達到Ⅱ級旱災標準,省抗旱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Ⅱ級響應建議報省政府批準后,由省抗旱應急指揮部發布Ⅱ級響應。
省政府會商部署抗旱應急救災工作,并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檢查指導抗旱救災工作。省抗旱應急指揮部協調組織各成員單位迅速投入抗旱應急工作。省政府向國務院報告旱情、災情及抗旱應急工作,爭取中央財政支持。
5.2.4 Ⅰ級響應
旱情達到Ⅰ級旱災標準,省抗旱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Ⅰ級響應建議報省政府,由省政府決定啟動并發布Ⅰ級響應。
省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全省抗旱救災工作,省政府領導赴災區檢查指導抗旱救災工作,省抗旱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有關部門全力投入抗旱救災工作,動員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抗旱救災。省政府向國務院報告旱情、災情及抗旱應急工作,請求國家幫助開展抗旱救災。
5.3 響應發布
決定啟動應急響應的機關,通過新聞發布會或其他行政程序發布應急響應決定。同時,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等向社會公布。
5.4 響應措施
應急響應啟動后,省抗旱應急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社會各界落實以下抗旱應急措施:
(1)及時掌握了解農村人畜飲水困難,組織力量開展拉水送水等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用水。
(2)根據響應等級,增加抗旱應急資金投入,動員金融部門加大對災區群眾的信貸支持,落實抗旱減災措施,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做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安排。
(3)因地制宜,組織落實各項實用抗旱農業生產措施,根據實際,調整種植結構,保證糧食生產基本穩定。
(4)加強森林、草原、農田及場院火災防控。
(5)針對蘭州市及嚴重缺水城市的實際情況,制定和落實城市應急供水措施。
(6)河西內陸河流域成立由流域管理機構牽頭、有關市政府參加的水資源應急調度領導小組,應急配置、調度和監管上下游、左右岸群眾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用水;河東地區黃河干流及洮河、莊浪河、渭河、涇河及白龍江等涉及兩個以上市州的一級支流各類應急水資源,由省抗旱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度、配置和監管。
(7)強化氣象監測預報,加強部門協調,及時有效的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8)加強供電、供氣、通信等公共服務的保障力度,加強農村、城市生活用水衛生監測檢疫,加強蝗蟲、蚜蟲等農作物病蟲害防治,防止有關次生災害的發生。
(9)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
(10)做好新聞宣傳工作,為抗旱救災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5.5 響應結束
當災區發生大范圍有效降水和通過開展抗旱工作,災區的受旱土壤墑情得到明顯改善,大面積旱情基本解除或者緩解,城鄉生活供水基本恢復正常時,由響應啟動機關決定終止響應。
6 災后評估
各級抗旱應急指揮機構組織開展災后評估。重點評估農業直接經濟損失,二、三產業經濟損失等以及抗旱應急預案的實施效果。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多渠道、多層次籌集抗旱資金,積極爭取和安排抗旱專項經費。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旱災時,各級要加大抗旱救災資金投入,并采取社會募集措施。信貸部門優先保證抗旱救災對信貸資金的需求。
7.2 物資保障
水利、農業、供銷、物價等部門按照省抗旱應急指揮部的安排和要求,儲備主要抗旱物資,掌握抗旱物資供求信息,保證抗旱救災物資的供應和市場物價基本穩定。
7.3 技術保障
市、縣水利、農業、衛生、氣象等部門及抗旱服務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灌區管理單位、農機服務站等在特別重大和重大旱災發生時,結合行業特點,組織技術服務隊,深入抗旱第一線,開展抗旱減災工作。
7.4 隊伍保障
市、縣組建各類應急抗旱服務隊,主要承擔為嚴重缺水地區運送生活用水任務。運水車輛主要從機關單位、大中型企業、當地駐軍中協調解決。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
失灌率:指某一時段內因干旱導致未能灌溉面積與計劃灌溉面積的比率。
缺水率:指因干旱造成城市缺水總量與城市正常應供水總量的比率。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省抗旱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附件
省抗旱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省水利廳:負責抗旱應急期間水資源統一調度,監督實施抗旱應急水源工程建設,協調組織為特困災區運送生活用水,保障災區應急供水。及時掌握河道來水、灌溉、蓄水等水情信息,發布抗旱預警預報。承擔省抗旱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和指導媒體宣傳抗旱救災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應急抗旱工程設施建設的項目審批立項和計劃安排。
省工信委:負責協調安排抗旱用電,保障應急抗旱救災電力供應。
省公安廳: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省民政廳:負責指導地方政府及時下撥救助資金,做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籌措抗旱應急資金并監督使用。
省建設廳:負責落實城市應急供水措施,及時掌握城市供水及用水需求信息。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災區公路暢通及抗旱救災物資、設備運輸工作。
省農牧廳:負責指導災區農業生產恢復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農作物受災面積,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對受災農戶給予技術指導和服務,協調救災種子、農藥和農膜的調運工作。
省商務廳:協助相關部門,組織協調部分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
省衛生廳:負責落實受災地區防疫和醫療救護措施、飲用水監測,確保抗旱應急期間飲用水水質衛生安全。
省廣電局:負責組織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開展抗旱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地報道旱情、災情和抗旱救災工作動態。
省扶貧辦:負責掌握貧困縣受災情況和因災返貧情況,及時制定扶貧方案和措施。
省供銷社:負責化肥、農膜等抗旱農用物資的市場供應,協調抗旱物資征調工作。
蘭州鐵路局:負責抗旱救災物資鐵路運輸保障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和預報,及時提供氣象信息,負責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配合開展旱災評估,組織開展氣象災害調查評估,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提供應急通信保障,組織協調全省通信運營企業做好抗旱通信保障工作。
省電力公司:負責抗旱應急用電的組織供應。
省軍區司令部:負責組織駐地部隊和預備役部隊及時開展拉運送水和抗旱應急工程建設,支援地方救災工作。
武警甘肅總隊:負責抗旱應急水源的安全保衛工作,并組織官兵參與拉運送水和工程建設等抗旱應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