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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3〕5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以下簡稱《意見》)和《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98號,以下簡稱《辦法》),總結推廣全省完善農村低保制度試點工作經驗,進一步做好農村低保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農村低保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全省農村低保制度建立以來,在保障農村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公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12年2月,省政府根據《意見》精神,對全省農村低保制度完善工作進行了試點,并總結了經驗。但目前,全省農村低保工作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體系不夠健全完善、工作程序不夠嚴謹規范、執行補助水平不夠合理準確、低保對象缺乏公信公正、工作經費不到位等問題,輪流坐莊保、分戶保、關系人情保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
為了切實做好農村低保工作,堅決杜絕各類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意見》和《辦法》的精神實質,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完善政策,健全工作機制,加強低保工作能力建設,嚴格規范管理,尤其要認真核準低保對象,準確劃分低保對象類別,嚴格執行低保工作程序,規范低保動態管理,保障低保工作經費,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農村低保工作格局,持久有效地解決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切實維護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
二、突出工作重點,確保農村低保工作規范運行
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意見》和《辦法》要求,按照“創制明責、放權控量、納入考核、強化督查”的農村低保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點,強化工作措施,推進農村低保工作規范運行。
(一)規范操作程序。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甘民發〔2013〕40號)要求,做好農村低保工作的申請受理、入戶調查、綜合測評、民主評議、審核審批、張榜公示和資金發放等環節的工作,切實做到認定過程公開透明,進一步提高保障對象認定的準確率。
(二)完善配套制度。各市州、縣市區要按照《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務必于4月底前修訂完成本級農村低保辦法,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重點對農村居民家庭收入項目、計算標準、核對機制、財產認定、審核審批流程等關鍵環節進行規范。要根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的相關要求,盡快制定出臺本級城鄉低保資金管理辦法;要依據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民發〔2012〕220號)規定,制定出臺本級申請審核審批辦法,規范審核審批流程;要盡快建立本地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委會干部近親屬享受救助備案制度,完善以市州或縣市區為單位統一備案的內容、程序及落實備案制度的措施;要以縣市區為單位,出臺具體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核算和評估辦法。
(三)控好總量指標。全省農村低保工作要逐步由“低水平、廣覆蓋”向“保基本、可持續、重公平、求實效和縮小保障面、提高保障標準、提高補助水平”轉變。省級部門要在控制好農村低保對象總量的基礎上,不斷提高一、二類對象的補助標準。各縣市區要對不經收入調查、違反政策規定整體納入保障范圍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切實做到保主保重、應保盡保。資金清算時,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將逐步對各縣市區保障人數整體上進行壓縮,對保障面不平衡的市州及保障面不合理的縣市區由省、市州兩級逐年酌情予以調整。
(四)加強動態管理。縣市區、鄉鎮政府要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民發〔2012〕220號)和《辦法》精神,立足當地實際,對已經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救助對象,采取多種方式,定期跟蹤檢查其家庭收入等變化情況,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機制。要結合鄉鎮、村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根據貧困人口和貧困程度的變化,定期對鄉鎮、村兩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面進行調整,做到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應退即退。
(五)建立核對機制。省、市州、縣市區有關部門要按照《意見》要求,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健全完善工作機構和信息核對平臺,配備專職人員,安排專項工作經費,具體承擔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日常管理職責,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工作準確、高效、公正。
(六)做好制度銜接。各地要以創建“全國臨時救助制度建設示范省份”活動為契機,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優化審核審批程序,探索建立分級審批和后置審批制度,突出救助時效,有效解決低收入群眾的突發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切實緩解農村低保壓力。要進一步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制度銜接機制,加大對有勞動能力保障對象的就業扶持力度。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開展扶貧幫困活動,形成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
三、強化保障措施,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探索建立由民政部門牽頭的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推進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同時,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管理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干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和細化社會救助工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評辦法,建立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探索多元化的評估形式和途徑。
(二)落實管理責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制定低保政策、籌集資金和督促檢查;市州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上的總體要求,負責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具體實施細則、落實相關配套資金、搞好經常性檢查和涉規涉紀問題的處理工作;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保標準的制定和執行、對象認定、審核審批、評議公示、規范運行、動態管理、工作機構和人員配備、工作經費保障等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低保的申請受理、入戶核查、民主評議、張榜公示、資金發放、規范操作等工作。銀行、信用社等金融代辦機構要保障資金從縣級財政部門社保專戶撥出后7個工作日內發放到戶,堅決杜絕滯撥、緩撥或變相壓倉現象的發生,做到低保資金按時足額撥付。
(三)夯實工作基礎。各地要通過內部調劑、政府購買服務、設置公益性崗位等多種形式,按照鄉鎮不同類型配齊配強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縣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辦法》規定,足額落實低保工作經費。省級財政將對工作績效突出和財政比較困難的地區在工作經費上給予適當補助。
(四)強化監督檢查。各地要建立低保監督檢查長效機制,由政府牽頭,定期組織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因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地方政府和部門負責人以及低保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省、市州、縣市區要建立和完善舉報核查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公開監督電話,有條件的市州要設置統一的舉報投訴電話,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