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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3〕14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精神,進一步推進我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以下簡稱“醫改”)工作,擴大醫改成果,現就做好我省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甘政發〔2012〕149號)精神,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基本原則,著力解決基層醫改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不斷完善政策體系,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效運行機制,擴大改革成果;鞏固基本藥物制度,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補償機制、藥品供應、人事分配等方面綜合改革,完善績效考核,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底。
二、完善藥物采購和配送機制
(一)完善藥物招標采購機制。(省衛生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負責實施)
全面落實省發展改革委等5部門《關于印發〈甘肅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招標采購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甘發改社會〔2011〕854號),全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不包括中藥飲片)均以省為單位,按照采購周期實行網上集中招標采購。基本藥物采購遵循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雙信封”評價辦法。在經濟技術標評審中,對基本藥物質量、生產企業的服務和信譽等進行全面審查,將企業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版)》(GMP)認證作為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在商務標評審中,對競標價格明顯偏低的藥品或明顯高于市場價格的藥品進行綜合評估,避免惡性競爭。優先采購達到國際水平的仿制藥,激勵企業提高基本藥物質量。落實和完善招采合一、量價掛鉤、雙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監控等制度,實行統一組織、統一平臺和統一監管,嚴禁網下采購。鼓勵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自愿參與集中采購。
中藥飲片納入甘肅省基本藥物管理。由縣級衛生部門負責定期招標采購工作(省市兩級中藥飲片招標采購工作辦法另行制定)。中標企業負責中標范圍內醫療機構、中醫診所等中藥飲片的配送,并承擔質量責任。鼓勵和支持具有合法資質的中藥飲片加工企業、經營企業積極參加集中招標采購及配送,提高中藥飲片質量競爭力。
省級衛生部門是全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主管部門,在省醫改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制定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協調解決采購中出現的問題,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提供藥品采購、配送服務。縣級衛生部門負責督促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按要求落實網上采購工作,原則上每個月網上采購次數不得超過3次。對應急狀態下不能在規定時限內配送到位的基本藥物或急救藥品,由醫療衛生機構及時向同級衛生部門提出應急采購申請并經審核批準后,統一進行應急采購,其藥品采購金額不得超出基本藥物年采購總金額的10%。
積極推進非基本藥物和高值醫用耗材以省為單位的網上集中招標采購工作,實施乙類大型醫療設備統一招標工作。
(二)保障藥物供應配送和資金支付。(省衛生廳、省財政廳負責實施)
藥品配送原則上由中標生產企業直接配送或自行確定配送機構。縣級衛生部門以保障醫療衛生機構藥品供應、激發配送企業經營活力為出發點,加強藥品配送管理,積極探索藥品配送體制機制創新,逐步實現基本藥物規范、有序、及時、到位配送。
以縣為單位設立藥品采購周轉資金,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核算中心(以下簡稱“財務核算中心”)負責統一支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采購藥款,確保供貨企業30天內足額收到藥款。財務核算中心對非網上采購的藥品(中藥飲片和執行特殊采購的毒、麻、精神類藥品、計劃生育藥品除外)不予支付藥款。
(三)按規定調整基本藥物目錄。(省衛生廳、省人社廳負責實施)
根據醫改工作及醫療衛生機構用藥需求,按照2012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我省實際,調整全省基本藥物增補目錄報經省政府審定后公布實施。為強化目錄指導,對基層及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實行分類管理,制定廉價藥品、短缺藥品、急救藥品等目錄。在增補品種時,充分考慮基層常見病、慢性病用藥與當地公立醫院用藥的銜接問題,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各項政策,從嚴控制增補數量。嚴禁市、縣私自擴大基本藥物品種。
(四)嚴格誠信管理,加大懲戒力度。(省衛生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省發展改革委、省人社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實施)
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各個環節的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藥品采購預警工作機制、不良記錄制度和市場清退制度,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級衛生部門負責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過程中醫療衛生機構和配送企業進行監督。對執行網上采購不到位的醫療衛生機構,追究相關負責人及縣級衛生部門負責人責任,以采購金額的30%—50%為標準,扣減當年運轉經費。配備使用非基本藥物的村衛生室,扣減當年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在采購過程中,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競價、不按合同規定的規格、劑型、廠家和價格及時配送或供應質量不達標藥品的企業,由省衛生廳依規予以處罰、對交易活動中重大分歧由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處理。縣級衛生部門對配送企業進行動態積分管理,實行末位淘汰和黑名單制度,對出現兩次以上違規的企業即取消其在本區域的配送資格,對情節嚴重的上報省級衛生部門,可取消該企業在全省范圍內的配送資格。對向采購機構、醫療機構或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企業,一律記錄在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查處結果。違反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查處、曝光并存在違法事實和質量問題的藥品生產企業,兩年內不得參與本省招標采購。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強藥品質量監管,規范流通秩序,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等違法行為,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三、加強基本藥物使用和監管
(五)加強配備并規范使用基本藥物。(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負責實施)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村衛生室應嚴格按規定,依據自身的功能定位、機構規模、服務區域、服務人群數量和服務能力水平等不同情況,從目錄中合理選擇和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并實行零差率銷售(中藥飲片除外),不得使用基本藥物目錄外的藥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藥品的價格必須上墻公示。非基本藥物不得納入鄉鎮、村兩級新農合報銷范圍。2013年底前,實行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機構,全部藥品實行零差率銷售,其中基本藥物配備和使用金額比例達到50%。
引導基層醫務人員規范使用基本藥物。加強基層醫務人員基本藥物知識培訓,將其作為基層醫務人員競聘上崗、執業考核的重要內容,保證臨床用藥合理、安全、有效、價廉。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群眾轉變用藥習慣,促進臨床首選、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六)鼓勵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基本藥物。(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負責實施)
無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鄉鎮和社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落實基本藥物制度,確保每個鄉鎮、社區都有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內容等,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將符合條件的非政府辦、非營利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醫保定點,執行基本藥物制度。農墾、林業等系統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含公立醫院)所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可參照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政策執行,具體辦法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七)加大基本藥物使用的監管力度。(省衛生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
衛生部門每季度對轄區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配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基本藥物的省級招標價每年對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價格執行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進行查處。各級衛生、物價部門定期向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醫改辦”)反饋檢查情況,醫改辦不定期抽查并進行通報。
四、深化編制、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八)深化編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省編辦、省衛生廳、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負責實施)
以縣市區為單位,根據城鎮化進程和城市規模的變化,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地理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總量,實行統籌安排、動態調整,合理配置公共衛生、醫療服務人員。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實行公開競聘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合理調整專業技術崗位設置,適當提高中級、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全面推行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實行定編定崗、擇優公開聘用人員,對未聘人員采取多途徑妥善安置。所有競聘上崗人員實行動態管理。衛生、人社、財政等部門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管,對未完成崗位設置、人員競聘上崗和未聘人員分流工作的縣市區或醫療衛生機構,扣除當年績效工資。
(九)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考核。(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
建立科學統一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考核制度及激勵約束機制。將基本藥物使用情況、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完成情況、城鄉居民健康狀況等作為主要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與以獎代補資金、績效工資總量、財政補助、醫保支付等掛鉤。依托信息化等手段,強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
(十)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待遇。(省人社廳、省衛生廳、省財政廳負責實施)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的收支結余中可按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其一般診療費收入上繳財政后,可安排用于獎勵性績效工資。自2013年10月起,獎勵性績效工資與基礎性績效工資比例調整為6∶4。允許拉開收入差距,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嚴禁將醫務人員收入與藥品、醫學檢查等收入掛鉤。對口支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醫務人員,地方政府給予周轉房等生活保障,在職稱晉升、社會榮譽等方面予以傾斜。放寬鄉鎮(社區)、村兩級醫務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條件,免予職稱外語考試、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同時放寬學歷要求,中專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25年并受聘擔任中級職務5年以上者,可申報評審小范圍有效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對鄉村工作超過20年且日均門診量超過40人的醫生,縣市區政府給予一定補貼。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的醫務人員,按規定落實崗位津補貼政策。
五、完善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
(十一)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助經費。(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足額安排,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經費)、人員培訓和人員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相關人才培養規劃和人員招聘規劃合理安排補助。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常性支出實行分類核定并全額安排。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及時足額落實到位,省財政加大對困難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十二)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資金運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實施)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設立財務核算中心,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財務收支兩條線管理,按周上繳機構全部收入。縣級衛生部門負責為轄區鄉鎮衛生院配備專兼職會計人員,加強電算化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類補助資金的績效考核和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十三)保障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省財政廳、省衛生廳負責實施)
各級財政要及時足額下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先預撥后考核結算,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保障標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財政部門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助。
(十四)全面實施一般診療費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廳、省人社廳負責實施)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后,嚴格落實省發展改革委等4部門《關于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及醫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甘發改收費〔2012〕2149號),執行新的一般診療費及醫保支付政策,按規定比例報銷。醫保部門要做好報銷系統的調整工作,一般診療費從門診統籌的大賬戶中支出,不增加群眾負擔。對已合并到一般診療費中的原收費項目不得重復收費和擅自增設、分解收費項目。
(十五)發揮醫保支付的補償作用。(省衛生廳、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負責實施)
擴大門診統籌范圍,合理確定醫保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醫保支付比例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鼓勵使用中醫藥服務。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勵與約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購買服務方式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給予補償。對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參保(合)人員,納入大病保險范圍,給予大病保險報銷。
六、進一步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十六)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功能。(省衛生廳負責實施)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受縣級衛生部門委托,以維護轄區居民健康為中心,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基本藥物(包括增補藥品),大力推廣包括民族醫藥在內的中醫藥服務,綜合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鄉鎮衛生院承擔轄區內衛生管理職能,對村衛生室實行一體化管理,對鄉村醫生進行技術指導、藥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經縣級衛生部門審核后公示,作為財政補助經費核算和鄉村醫生聘用的依據。
(十七)繼續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省衛生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
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做好城鎮化和行政區劃調整過程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在每個鄉鎮辦好一所衛生院。堅持政府主導,原則上每個街道辦事處或3萬—10萬居民設置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十二五”期間,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繼續加大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村衛生室建設的投入,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科、中藥房和醫務人員生活用房建設,到2015年使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率達到95%以上,村衛生室標準化率達到85%以上,消除無醫無藥村。
(十八)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才培養。(省衛生廳、省教育廳、省人社廳負責實施)
加快推行全科醫生制度,加強師資和培養培訓基地建設,突出中醫藥服務內容,實施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和欠發達農村地區助理全科醫生培訓。繼續做好全科醫生轉崗培訓、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實施全科醫生特崗項目,確保如期實現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配備目標。鼓勵高校醫學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志愿到貧困地區鄉鎮衛生院工作3年及以上的高校醫學畢業生,其學費(助學貸款)由國家補助(代償)。加大對農村醫務人員的繼續教育,加強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對鄉鎮衛生院人員每5年完成一次全員崗位培訓,將培訓結果作為崗位聘用與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執行城市醫療衛生人員晉升中高級職稱前到農村服務累計一年以上的政策。深化對口協作,加強上級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診和輪訓機制。
(十九)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模式。(省衛生廳、省人社廳負責實施)
鼓勵基層醫務人員根據居民健康需求,主動服務,上門服務,開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醫療等。積極推進全科醫生執業方式和服務模式改革試點,各地可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到2015年全科醫生簽約人數與服務人口比例,逐步推行全科醫生(團隊)與城鄉居民建立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提供連續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認真落實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制度。推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執業醫師包片負責制度,包片醫師和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共同負責轄區居民首診工作。未按規定轉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保可降低報銷比例或不予報銷。市州、縣市區衛生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建立基層首診和康復疾病目錄,加大雙向轉診、分級診療規范和制度的落實力度。2014年底前,將縣域內患者向上轉出率控制在10%以內,對患者轉出率超過標準的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扣減績效工資的20%,逐步實現“小病首診在社區(鄉鎮),大病轉診到醫院,康復保健回社區(鄉鎮)”的目標。
(二十)大力推廣中醫藥服務。(省衛生廳負責實施)
以城鄉基層為重點加強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到2015年,實現所有縣級綜合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村衛生室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人員至少掌握15項適宜技術,進一步提高中醫藥服務的可及性和可得性。將中醫治未病作為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向城鄉居民免費提供中醫藥健康教育等宣傳與咨詢服務,開展中醫藥預防保健、傳統療法服務,加快中醫藥人才培養,完善中醫藥執法監督體系建設。
(二十一)推進衛生信息化建設。(省衛生廳、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
加快推進衛生信息化專網建設進程,2013年底前,以省為單位組織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系統建設,建立省級衛生行業信息化數據標準,覆蓋所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實現偏遠鄉村有信息穩定的網絡連通。各市州負責實施轄區內醫院管理系統(HIS)與新農合信息系統的互聯互接,實現醫院管理、就診人次、病歷、處方、藥品使用、檢查檢驗、醫藥費用等信息共享。推廣使用包含職工、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三類醫保人群統一就診報銷的信息卡,到2015年,新農合“一卡通”覆蓋率達到100%,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社會保障卡”覆蓋率力爭超過80%。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系統要建立應用和管理兩大平臺,推進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標準化建設,整體提升醫療服務和管理水平。信息化應用平臺具備電子病歷、健康檔案、慢性病管理、分級診療、醫保報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7項功能,信息化管理平臺具備基本藥物供應使用、費用控制、服務和質量監管、績效考核、醫院綜合評價、財務規范化管理等6項功能。
(二十二)積極做好化解債務工作。(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
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落實化債資金,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工作。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由縣級政府承擔化解償還債務的主體責任。省級財政對化解債務好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項目和設備購置按照程序申報,經批準后實施,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納入財政預算足額安排。未經批準或資金未落實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經批準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所有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舉借新債。各地要加強源頭控制,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與政府財力相適應,不得加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擔。
七、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
(二十三)提高村衛生室服務水平。(省衛生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
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支持村衛生室建設,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要建有村衛生室,每個村衛生室要配備合格的鄉村醫生。制定鄉村醫生培養規劃,建立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定期免費培訓制度,鼓勵采取本地人員定向培養等方式充實、優化鄉村醫生隊伍。新進鄉村醫生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資格,力爭到2020年鄉村醫生總體具備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資格。
(二十四)全面落實鄉村醫生補償政策。(省衛生廳、省財政廳負責實施)
明確村衛生室和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分工,自2013年起,原則上將40%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考核后將相應服務經費撥付村衛生室。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范圍,村衛生室執行新的一般診療費標準,其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全部納入鄉村醫生收入。建立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補助機制,統籌使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落實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的財政補助政策,省級財政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給予鄉村醫生專項補助,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提高補助標準。各地要積極探索降低鄉村醫生執業風險、調解醫患糾紛的有效措施。
(二十五)合理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問題。(省人社廳、省衛生廳、省財政廳負責實施)
各地可結合實際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支持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采取多種方式適當提高鄉村醫生的養老待遇,建立鄉村醫生正常退出制度。政府可以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村醫的補助水平,妥善解決老年鄉村醫生的社會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
八、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監管
(二十六)加強衛生行業監管。(省衛生廳負責實施)
縣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行業管理,加大執法檢查監督力度。對有過度醫療、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諉病人、虛報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等違規行為的機構及人員,嚴格按規定予以通報、罰款乃至辭退、吊銷執業證書等處罰。建立問責制,對監管不力的,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各地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加強社會監督。
(二十七)推行院(中心)務公開。(省衛生廳負責實施)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定期公開醫療服務信息、藥品采購信息、財務收支狀況、醫療服務價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考核情況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八)發揮醫保和價格的監督作用。(省衛生廳、省人社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實施)
醫保經辦機構對醫療服務行為和費用要實行實時監控,加大獎懲力度,嚴厲查處騙保行為。建立基本醫保對醫師的監管制度,延伸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尤其是建立不良業績醫師考核制,對違規兩次以上者列入黑名單,限制或取消醫保報銷資質,并向社會公示。價格部門應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費檢查,嚴厲查處亂收費、違規加價等行為。
(二十九)加強醫務人員醫德醫風建設。(省衛生廳負責實施)
建立醫務人員醫德醫風檔案和誠信制度,并將其作為職稱評審的條件之一。重視對基層醫務人員的人文素質培養和職業素質教育,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建立和諧融洽的基層醫務人員與城鄉居民關系。
九、組織實施
(三十)落實目標責任。各市州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盡快制訂實施方案,報省醫改辦、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備案。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制訂出臺相關配套文件,嚴格落實責任,提高工作執行力。
(三十一)加強督導考核。各地要將基層醫改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管理。省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督促指導地方工作。省醫改辦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及時通報進展情況,對工作積極主動、政策落實到位的地區予以通報表揚;對領導重視不夠、工作滯后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或約談,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三十二)加強宣傳培訓。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從事醫改的各級領導干部和基層醫務工作人員的政策培訓,進一步統一思想,增強對相關政策的理解力和執行力,夯實工作基礎。要大力宣傳基層醫改政策,正確引導輿論,凝聚社會共識,形成全社會支持醫改、參與醫改工作的良好氛圍。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