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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發〔2013〕111號
蘭州市、白銀市、臨夏州、甘南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省屬有關企業:
黃河干流甘肅段防洪治理工程是我省為治理黃河水患,保障防洪安全而興建的一項重點水利工程。為順利開展該工程實物調查工作,保證工程占地區實物指標的準確性,減少國家、業主和移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工程占地范圍。黃河干流甘肅段防洪治理工程上段始于甘南藏族自治州瑪曲縣齊哈瑪鄉哇爾義村,止于瑪曲縣歐拉鄉歐強村;下段始于臨夏回族自治州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大河家鎮,止于白銀市靖遠縣興隆鄉大廟村。主要涉及黃河干流甘南藏族自治州瑪曲縣齊哈瑪鄉、采日瑪鄉、曼日瑪鄉、河曲馬場、歐拉鄉、尼瑪鎮段,臨夏回族自治州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大河家鎮、銀川鄉段,臨夏縣蓮花鄉、河西鄉段,東鄉族自治縣河灘鎮、董嶺鄉段,永靖縣劉家峽鎮、峴塬鄉、太極鎮、鹽鍋峽鎮段,蘭州市西固區、安寧區、七里河區、城關區、皋蘭縣什川鎮、榆中縣青城鎮段,白銀市白銀區水川鎮、四龍鎮段,靖遠縣平堡鄉、北灣鎮、烏蘭鎮、糜灘鄉、東灣鎮、三灘鄉、石門鄉、雙龍鄉、興隆鄉段,平川區水泉鎮段,景泰縣中泉鄉、五佛鄉段。河道段工程占地區為黃河干流河道、水域、灘涂、島嶼及規劃治導線向外30至50米;劉家峽、鹽鍋峽、八盤峽水庫段工程占地區為庫岸及正常蓄水位線向外50至100米。
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除國家已批準開工建設的鐵路、公路、港口、電力、通信等重點項目外,禁止任何單位、集體或個人在黃河干流甘肅段防洪治理工程占地區新建或改建任何工程項目,不得改變該區域內原地類、地貌,不得從事搶開耕地、園地、圍占灘涂、掘塘養魚、搶栽樹木等改變土地用途及影響工程建設的活動,不得移動或破壞為建設黃河干流甘肅段防洪治理工程所設立的標記、標點。
三、各有關市州、縣區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黃河干流河道管理工作,規范河道采砂行為,依法管理保護河道、水域、島嶼、灘涂、岸線和防洪工程、水文監測設施,維護河道管理秩序,為工程順利實施創造條件。
四、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黃河干流甘肅段防洪治理工程占地區的戶籍管理,嚴格控制人口遷入,除出生、婚嫁、軍人轉業退伍及大中專畢業生分配等正常情況外,一律不準再遷入人口。
五、各級水利部門及項目建設單位要會同設計部門按本通告明確的范圍和有關技術要求實地界定范圍,設置明顯、易于識別的標志,并盡快將工程總體布置圖送達工程占地區市州、縣區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宣傳和實物調查工作,避免影響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秩序。省移民管理機構要會同省、市州有關管理部門做好指導和監督。
六、對違反本通告擅自遷入的人口和建設的工程一律不予登記和補償。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