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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4〕12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甘肅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26日
甘肅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保障全省經濟社會轉型跨越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2號)、水利部等十部委《關于印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水資源〔2014〕61號)、《甘肅省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辦法》(甘政辦發〔2011〕155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是指省政府對各市州政府貫徹落實水資源開發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相關控制指標完成情況及制度措施進行檢查、考核和評價。
第三條 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省審計廳、省統計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考核組”),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考核組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承擔考核組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各市州政府是本區域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市州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責任人,相關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
第五條 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包括目標完成及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兩部分內容。
目標完成情況考核用水總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4項指標(具體指標定義及計算、評分方法見附件1)?;疽罁椤陡拭C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下達甘肅省地級行政區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的通知》(甘政辦發〔2013〕171號)。
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包括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設及相應措施落實情況(主要內容和評分方法見附件2)。
第六條 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完成情況的核查依據為水利部門發布的水資源公報、水利統計年鑒、水利綜合統計年報、水資源管理年報等統計資料和水資源監控數據以及考核工作組的現場抽查資料。
第七條 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指標完成情況的核查依據為:
(一)水利部門發布的水資源公報、水利統計年鑒、水利綜合統計年報、水資源管理年報、水務管理年報等統計資料;
?。ǘ┙y計部門發布的統計年鑒和經濟社會發展公報等統計資料;
?。ㄈ┙ㄔO部門發布的城市統計年鑒;
(四)工信部門發布的工業企業水耗及水平衡測試結果,工業節水技術改造項目實施情況等數據資料;
(五)重點用水戶水資源監控數據以及考核工作組的現場抽查資料。
第八條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完成情況的核查依據為:
(一)水利部門發布的水利統計年鑒、水利綜合統計年報、水資源公報、水資源管理年報、水務管理年報等統計資料;
(二)環保部門發布的環境統計年報、環境狀況公報、水質監測數據等資料;
(三)重要水功能區監控數據以及考核組的現場抽查資料。
第九條 制度建設措施落實情況的核查依據為市州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出臺的相關政策文件、制度及辦法,會議紀要,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宣傳圖片、視頻,執法文書、統計上報成果等證明材料。
第十條 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期為五年,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統一。
在考核期內,要分別進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在考核期的第二至第五年上半年開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結束后的次年上半年開展期末考核。
第十一條 考核組應于考核期內每年12月發布下一年度考核通知,明確對下一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體要求及動態考評機制。期末考核目標由省政府下達。
第十二條 各市州政府根據考核期水資源管理控制目標、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要求,合理確定年度目標,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于考核期起始年1月底前報考核組辦公室。考核期內對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有調整的,應于每年1月底前及時將調整情況報送備案。未能按期報送或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組直接確定其年度考核目標。
第十三條 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采取全面與專項、自查與互評、材料審查與實地抽查、定性評價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各市州政府應組織開展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自查工作,形成自查報告,于每年2月底前報省政府,并抄送考核組。
市州相關部門應將用于自查報告復核的相關技術資料同時報送考核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考核組辦公室應對市州政府上報的自查報告和相關技術資料進行真實性、準確性和合理性檢驗及核算分析。
在資料核查的基礎上,考核組對各市州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抽查內容由考核組在考核通知中明確,現場隨機確定抽查對象。
第十六條 考核評定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己私Y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己说梅?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分以上(含80分)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評分的權重系數應根據有關情況進行動態修正,在年度考核工作通知中明確。
各年度考核得分為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兩部分分值加權,分值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字。計算公式為:年度考核得分=目標完成情況×權重系數+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權重系數。
期末考核總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權,分值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字。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占40%,期末年考核得分占60%。計算公式為:期末考核總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40%+期末年考核得分×60%。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合格及以上等級:
?。ㄒ唬┚懿粓绦谢蛘哌`反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政策、省政府規定的;
?。ǘ┳龀龅臎Q定、命令、指示違反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省政府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在全省造成惡劣影響的;
?。ㄈ┮蚴?、瀆職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
(四)考核中存在瞞報、謊報、漏報、不報等情況的。
第十九條 考核組辦公室依據自查、核查、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情況,提出各市州年度或期末考核評分和等級建議,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經考核組審定后于每年5月底前上報省政府。
第二十條 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市州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省政府每年對考核為優秀的市州政府給予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對在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實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鼓勵。
第二十二條 年度或期末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市州政府,應在考核結果公布后1個月內,向省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時抄送考核組成員單位。
整改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該地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審批,環保部門暫停該地區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以及在考核工作中有瞞報、謊報、漏報、不報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市州,省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目標完成情況評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