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14-06-30
- 點擊:82
- 來源: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管理辦法》、《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轉企業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甘肅省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管理辦法》、《甘肅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管理辦法》、《甘肅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30日
甘肅省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管理,根據《甘肅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和《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甘辦發〔2013〕73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
第三條 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遵循勤儉節約、節能環保、經濟適用的原則。
第四條 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一律實行審批制。省級財政部門對省級黨政機關維修改造項目資金籌措計劃初審后進行分類立項審批,維修改造總投資在500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基建程序審批;500萬元以下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劃分,分別進行評審論證并審批。省級財政按照預算安排維修改造資金。
第五條 辦公用房使用時間在15年及以上、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滿足辦公需要,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確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維修改造:
(一)房屋結構嚴重損壞,存在安全隱患。
(二)房屋屋面、外墻、門、窗等維護系統嚴重損壞,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建筑裝飾裝修系統嚴重損壞影響使用安全的。
(四)采暖通風系統、電梯系統、排水系統、電氣系統等嚴重損壞,需進行更新改造的。
(五)房屋建筑物達不到國家和省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定和標準的。
(六)其他確需維修的因素。
自然災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破壞的,可根據災害鑒定申請,不受使用年限限制。
第六條 維修改造工程造價嚴格按照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工程消耗量定額核定。
第七條 維修改造項目必須按政府采購規定辦理。財政預算安排的維修改造資金實行國庫直接支付,專款專用。
第八條 維修改造項目要嚴格按照立項批復批準的方案進行施工建設。凡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擅自建設的,財政部門不予安排資金;擅自更改審批內容、超標準維修改造的,財政部門不予撥付已安排的資金。
第九條 審計部門對維修改造資金使用、政府采購、工程決算等方面進行審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工程質量、施工建設進行監督。紀檢監察機關對違反規定的,依紀依規嚴肅問責。
第十條 市(州)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轉企業辦公用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甘肅省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和《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甘辦發〔2013〕73號)精神,規范全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單位所占辦公用房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的單位所占有、使用的辦公用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的單位所占辦公用房,包括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接受捐贈和其他資金形成的,并依法確認部分或全部所有權為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
第四條 轉企單位所占辦公用房的管理應堅持統一管理、市場運作、有償使用、先批后用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五條 轉企單位所占辦公用房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轉企改制資產劃轉相關決定,確定為騰退收回的,應在限期內予以騰退并收回;確定為租賃使用或轉為國有資本金的,應及時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六條 轉企單位原辦公用房限期內騰退確有困難,需要繼續使用原辦公用房的,應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租用申請,說明租用理由,經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并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
第七條 轉企單位主管部門應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轉企單位所占辦公用房的范圍、面積、使用方向、租賃期限等進行核實后,根據市場價格確定房屋出租收入標準,與轉企單位簽訂統一制式的租賃合同,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房屋出租收入不得低于當地同等地段、同類房屋的平均水平。
第九條 根據《甘肅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規定,辦公用房的出租收入和使用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轉企單位主管部門應在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后30個工作日內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條 租賃合同到期后如需續租,須按照審批程序重新報批,并按續租時當地市場價格情況重新核準房屋出租收入標準。
第三章 轉為國有資本金管理
第十一條 轉企單位原辦公用房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的,在辦理轉增企業國有資本金時應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產權登記證、企業轉制方案、近期財務報告及有關法律裁決、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二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會同轉企單位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轉企單位所占辦公用房轉為國有資本金事項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論證。
第十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轉企單位所占辦公用房進行資產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確認。
第十四條 辦公用房轉為國有資本金的,由轉企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轉增企業國有資本金實施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轉增企業國有資本金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并下達相關批復文件,主管部門和轉企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復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并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六條 轉企單位所占辦公用房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后,應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試行意見》(甘政發〔2008〕31號)和《甘肅省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甘財企〔2008〕83號)的規定,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上繳企業國有資本收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對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的單位所占辦公用房實施監管。
第十八條 轉企單位主管部門是辦公用房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對轉企單位所占辦公用房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轉企單位應嚴格遵守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轉企單位所占辦公用房管理過程中,有違反本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因弄虛作假,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財政部門有權裁定評估結果無效,并視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可參照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甘肅省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預算單位財務管理,提高公務支出透明度,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及《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卡,是指預算單位在編、在職工作人員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業務,BIN號(發卡行標識碼)為628的芯片卡或芯片磁條復合卡(貸記卡)。
第三條 預算單位根據財政部門制定的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對公務活動中產生的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手續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招待費、專用材料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及其他可使用銀行卡結算的費用,一律使用公務卡結算。縣級以下不具備刷卡條件地區公務支出除外。
第四條 預算單位在公務卡使用管理工作中應遵循勤儉節約、反對浪費原則,嚴格執行公務消費標準,完善公務卡報銷制度。
第五條 公務卡由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發行。預算單位可在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范圍內,自行選擇本單位發卡銀行(以下簡稱“發卡行”)。
第六條 除有涉密任務外,原則上預算單位應統一組織申請辦理和使用公務卡,并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章 公務卡日常管理
第七條 預算單位應使用財政部門指定的公務卡軟件系統辦理公務卡的信息維護、財務報銷、銀行劃款、監督管理等業務。
第八條 預算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向發卡行申辦公務卡。公務卡申辦成功后,由財務部門將持卡人姓名和卡號等信息統一錄入公務卡軟件系統進行管理。
第九條 預算單位工作人員有新增、調動、退休、換卡等信息變更情況時,財務部門應及時組織辦理公務卡的申領或停止使用等手續,并通知發卡行及時更新公務卡支持系統。
第十條 公務卡的信用額度,由預算單位根據銀行卡管理規定和業務需要,與發卡行協商設定。原則上每張公務卡的信用額度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不少于2萬元人民幣。持卡人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和免息還款期內先支付、后還款。
第十一條 公務卡信用額度不能滿足公務支出需要時,持卡人可向單位財務部門提出申請,發卡行根據單位財務部門的申請增加持卡人授信額度。
第十二條 公務卡和密碼由個人負責保管。公務卡遺失或損毀后的補辦等事項由個人自行到發卡行申請辦理,并通過單位財務部門及時通知發卡行更新公務卡軟件系統。
第十三條 發卡行按照與持卡人約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發卡行對持卡人在公務卡消費時獎勵的積分、物品,均屬持卡人個人所有。
第三章 公務卡支付管理
第十四條 持卡人在公務活動中購買商品、服務時,凡具備刷卡條件的,應在公務卡授信額度內使用公務卡刷卡支付,并取得發票、刷卡消費記錄單等相關財務報銷憑證。
第十五條 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務卡提取現金進行公務消費。
第十六條 公務卡也可用于個人消費支付結算,但不得辦理財務報銷手續,單位不承擔個人消費行為引致的一切責任。
第四章 公務卡報銷程序
第十七條 持卡人應在免息還款期內報銷公務卡結算的公務消費支出。提供財務報銷憑證及公務卡消費憑證,按照財務報銷制度申請報銷。
第十八條 單位財務人員登錄公務卡軟件系統,根據持卡人提供刷卡消費記錄單記載的姓名、流水單號(4位碼)、交易日期和消費金額等信息,查詢核對公務消費的真實性,審核確認后批準報銷。
第十九條 單位財務人員對批準報銷的公務卡消費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報銷還款手續:
(一)通過公務卡軟件系統,編制“還款明細表”,生成“還款匯總表”,并以電子文檔形式將“還款匯總表”及“還款明細表”提交發卡行。
(二)從與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聯網的公務卡軟件系統中提取相應的公務消費信息,核對后生成《財政授權支付憑證》或《財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請》,附加蓋單位財務公章的“還款匯總表”,通過國庫集中支付資金清算系統向公務卡賬戶轉賬結算,完成報銷程序。
(三)原則上應在公務卡免息還款期的最后5個工作日內,統一辦理報銷資金的還款手續;對于確需提前還款的業務,預算單位可及時簽發財政授權支付指令辦理公務卡報銷還款手續。
第二十條 發卡行根據預算單位財務部門簽發的支付指令和“還款匯總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當日,將資金支付到公務卡。
第二十一條 發卡行以紙質或電子形式按月向單位財務部門提供公務卡報銷信息對賬單。對賬單區分預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號、報銷金額、退回金額等內容編制。
第二十二條 因持卡人報銷不及時造成的滯納金等相關費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擔;因持卡人所在單位報銷不及時造成的利息等費用,由預算單位或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五章 公務卡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公務卡使用管理中主要職責:
(一)制定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組織管理預算單位公務卡制度改革工作。
(二)指導和督促發卡行按照雙方簽署的協議,做好公務卡實施的系統建設、信息傳遞和資金還款等工作。
(三)管理財政資金動態監控系統,對預算單位公務卡項下的公務消費支出和報銷事項進行監控管理,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或組織核查。
第二十四條 人民銀行在公務卡使用管理工作中主要職責:
(一)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制定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共同推進公務卡實施工作。
(二)加強發卡行在公務卡應用推廣的指導和管理,引導推動發卡行不斷加強公務卡應用的軟、硬件設施建設。
(三)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務卡用卡環境。
第二十五條 預算單位在公務卡使用管理工作中主要職責:
(一)選擇本單位公務卡發卡行,簽訂公務卡服務協議。
(二)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統一辦理公務卡,做好新增、調動、退休等人員的公務卡信息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單位持卡人及時辦理公務卡結算的公務消費支出報銷手續。協助發卡行向本單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審核本單位持卡人提請報銷的公務卡消費信息,通過公務卡系統及時辦理公務卡報銷還款等業務,做好相關賬務處理工作。
(五)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單位財務內部控制規范,制定單位公務卡報銷管理細則,加強財務管理。
(六)配合做好公務卡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發卡行在公務卡使用管理工作中主要職責:
(一)按照與預算單位簽訂的公務卡服務協議,為預算單位工作人員辦理公務卡,與預算單位協商設定公務卡信用額度,維護公務卡支持系統,為持卡人提供公務卡報銷、審核、支付還款、使用、掛失、注銷等方面的便捷優質服務,并及時向持卡人反饋資金還款信息。
(二)健全完善公務卡管理制度,加強公務卡信息系統建設,積極擴大銀行卡機具布設范圍,建立公務卡消費激勵長效機制,為預算單位工作人員提供良好的公務卡應用環境。
(三)向財政部門動態監控系統實時、全面、準確反饋零余額賬戶向公務卡還款的支付信息,以及對應的公務卡消費信息,確保信息傳送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 公務卡使用監督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公務卡消費情況的全程監控,凡是應使用公務卡而未刷卡的支出,一律不予報銷。一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努力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八條 監察部門要把公務卡制度作為規范公務消費支出、推動源頭防治腐敗的重要措施,對公務卡使用不達標、不積極、不規范的單位予以督促;對公務卡使用管理中的違規違紀問題,堅決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門要把公務卡使用管理作為財政資金審計的重要事項,加強對公務卡消費、報銷等業務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嚴禁持卡人違規使用公務卡、惡意透支、拖欠還款或將非公務支出用于公務報銷;嚴禁發卡行對外泄漏與公務卡支出有關的各種數據資料。違反以上規定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甘肅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政府集中采購活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采購人”)實施納入“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簡稱“集采目錄”)通用類和專用類項目的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集中采購組織形式分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是指由集中采購機構代理實施納入集采目錄通用類項目的采購活動。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代理機構”)實施納入集采目錄專用類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四條 政府集中采購實行監督管理職能與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各項監督管理職責。
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履行集中采購機構職責,根據采購人委托辦理集中采購事宜。
省級不設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五條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以下簡稱“采購代理機構”)履行操作執行職能時,應當主動接受政府采購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應當明確內設機構負責政府采購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控制度。
第七條 采購項目達到集采目錄規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章 預算和資金管理
第八條 采購人應當編制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及資金預算,并與部門年度預算相銜接,按照程序逐級上報,由主管預算單位(一級預算單位,下同)審核匯總后報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部門預算中政府采購項目的內容及資金預算進行審核,并批復主管預算單位。
第九條 在年度預算執行中,采購人因未報、漏報和預算調整等增加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的,應當在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后,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部門預算中編列的政府采購項目和資金預算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無項目預算不得組織實施采購。
第十一條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支付到供應商。
第三章 集采目錄制定與執行
第十二條 集采目錄由省級財政部門擬定,由省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第十三條 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或者分散采購項目的,采購人應當報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委托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
第十四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時,必須與其簽定委托代理協議,就下列事項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采購需求和采購完成時間的確定;
(二)采購文件的編制與發售、采購信息的發布、評審標準的制定、評審專家的抽取、供應商資格的審查等;
(三)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確定和履約驗收;
(四)詢問或者質疑的答復、申請審批或者報送備案文件和雙方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因協議內容不清而無法確定權利和義務的,由采購人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采購人可以按照項目或者一個年度與集中采購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第十六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堅持規范與效率相結合,按照有關規定和委托代理協議約定做好所代理政府采購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采目錄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除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自行采購的外,必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交易,不得自行采購,不得場外交易。
第十八條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信息必須按照財政部頒布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和省級財政部門規定的發布格式,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甘肅政府采購網和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同步發布。
第十九條 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中所需的評審專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使用。
評審專家庫中相應專業類型專家不足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供專家名單,經審核入庫后隨機抽取使用。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必須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并提交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存檔。備案合同是政府集中采購活動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和采購資金支付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確認。
采購預算在1000萬元以上的大型政府采購項目,還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驗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變驗收內容和標準,凡符合采購文件和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即為驗收合格。
第四章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第二十二條 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活動應當包括以下工作程序:辦理委托代理事宜,制定采購文件,組織實施采購,提交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確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
第二十三條 集中采購機構要加強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代理工作,為采購人、供應商等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代理。
第二十四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二十五條 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季度執行情況。執行情況包括:集采目錄中各個項目執行的數量及規模,委托采購的單位及項目內容,采購計劃完成情況,項目采購時間、采購方式和信息發布等執行情況,答復質疑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 在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活動中,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采購實施方案、對采購執行要求和處罰等作出規定,并公告中標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集中采購機構負責擬訂采購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采購。
采購人應當按照省級財政部門公告的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貨物、服務項目目錄、供應商名單進行采購,確定具體供應商時,應采取詢價方式,至少需向3家以上的協議供貨商詢價,選報價最低者成交。
第二十八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擬訂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實施方案前征求采購人和供應商等方面的意見。
采購實施方案包括:擬采用的采購方式、采購進度計劃、供應商資格條件、評標或者評審標準、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數量或者淘汰比例、服務承諾條件、協議有效期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執行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時,一次性或者累計采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另行組織公開招標采購,不得以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等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第三十條 協議供貨或者定點采購實施中,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協議約定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和市場調查,督促中標供應商按照協議規定履行價格和服務的承諾。供應商違反協議或者不遵守中標承諾的,采購人可以向集中采購機構反映,也可以向省級財政部門反映。集中采購機構可以根據協議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涉及對中標供應商處以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處罰的,應當由省級財政部門依法作出決定。
第五章 部門集中采購
第三十一條 部門集中采購活動應當包括以下工作程序:編制采購計劃、制定采購方案,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
第三十二條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組織實施,除低于集采目錄規定的采購限額標準或者經過省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自行采購的外,必須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不得自行采購。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季度執行情況。執行情況包括:各采購項目執行的數量及規模,執行的單位范圍及項目內容,項目采購時間、采購方式、和信息發布等執行情況和答復質疑情況等。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依照法律法規對政府集中采購活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集中采購活動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集中采購活動及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省級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集中采購活動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省級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集中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三十八條 省級各預算管理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集中采購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采購人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
(三)內部管理監督制度建立情況;
(四)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執行情況;
(五)政府采購項目審批、備案情況;
(六)委托代理協議簽訂情況;
(七)政府采購項目入場交易情況;
(八)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和資金支付情況;
(九)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十)政府采購項目的履約驗收情況。
第四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內部管理監督制度建立情況;
(四)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
(五)采購效率、采購價格和資金節約情況;
(六)基礎工作情況;
(七)服務質量情況;
(八)廉潔自律情況;
(九)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處理情況。
第四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社會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二)內部制度建設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情況;
(三)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專業技能和培訓情況;
(四)代理范圍、收費標準和政策功能執行情況;
(五)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情況;
(六)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和評審專家使用情況;
(七)采購效率、采購價格和資金節約情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九)被投訴情況;
(十)檔案管理情況。
第四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管理工作。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采購項目,不得支付資金:
(一)未按規定公告信息的;
(二)采購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三)政府采購合同沒有備案的;
(四)采購項目驗收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供應商參與省級政府集中采購活動情況的監督管理,建立投訴處理報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體上公告投訴處理情況。供應商因違反規定受到處罰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情節嚴重的1至3年內不得參與本省內政府采購活動。
第四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取消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等處罰。
第四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以及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違法行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外事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甘肅省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外交部《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因公組派臨時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以下簡稱“黨政機關”)。
第三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應當堅持預算約束、厲行節約、務實高效的原則,規范經費審批程序,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規模。
第二章 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四條 黨政機關在編制年初預算時,將本單位本部門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單獨列示,按要求時間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本級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總額,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不得無預算或超預算安排出國經費。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條 因公臨時出國團組實行計劃審批管理。
(一)黨政機關要貫徹落實厲行節約的要求,科學制定年度出訪計劃,從嚴控制因公臨時出國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二)黨政機關應當嚴格遵守因公臨時出國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報批制度。于每年11月底前將下年度出國計劃報省級外事管理部門。
(三)省級外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計劃的審批管理,嚴格把關,對于違反規定或無實質性出訪任務的團組予以調整或取消。
第六條 因公臨時出國實行任務和經費聯動審批制度。
(一)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由財政部門承擔的出訪團組,應當事先填報《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核意見表》(附件1),報外事管理部門對出國任務進行審核。
通過出國任務審核的團組應當及時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出國經費審核手續。凡由邀請方、中央組團部門負擔全部出國經費的因公臨時出國團組和人員,不得重復申請經費。
(二)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由黨政機關自行承擔的,各出訪團組應當事先填報《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核意見表》(附件1),報黨政機關財務機構審核。
(三)通過出國任務和經費審核的團組,由外事部門正式辦理出國任務審批手續;出國任務或出國經費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出訪。
第三章 經費使用
第七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國際旅費,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費。
國外城市間交通費,是指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發生的,在出訪國家的城市與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用。
住宿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發生的住宿費用。
伙食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日常伙食費用。
公雜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的小費等費用。
其他費用,指出國簽證費、保險費、必要的防疫費和國際會議注冊費等。
第八條 國際旅費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應當優先選擇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的我國航空公司航班優惠機票。
(二)出國人員應當選擇直達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國內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沒有直達航班的,應當選擇國內航空公司航班到達的最鄰近目的地國家(地區)進行中轉。對特殊原因確需選擇外國航空公司或需要在最鄰近目的地國家(地區)中轉的,應當事先報財政部門審批同意。機票款由本單位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
(三)省部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火車高級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商務座;廳局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未設置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
(四)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第九條 出國人員在國外城市之間往來必須按照出國任務批件執行。對出國任務中未批準的國外城市不得自行前往。對符合規定的城市間的交通費可以憑有效原始憑證據實報銷。
第十條 住宿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予以報銷。
(二)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原則上應當按照住宿費標準執行。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當嚴格把關,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經批準,住宿費可據實報銷。
第十一條 住宿費、伙食費和公雜費按照財政部、外交部出臺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執行,其中,伙食費和公雜費可以按規定標準由個人或團組包干使用。
第十二條 出國簽證費、保險費、必要的防疫費和國際會議注冊費等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團組在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經費一并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標準掌握。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團組在國外期間,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有必要贈送的,應當事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贈送禮品應當選擇我省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使用物品。
第四章 經費申請和核銷
第十五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由財政部門承擔的出訪團組,在辦理完正式出國任務審批手續后,及時到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出國經費。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外交部《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各國家和地區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開支標準審核撥付因公臨時出國經費。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團組出國經費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團組憑本單位出具的介紹信、出國任務批件、經辦人身份證和轉賬支票等在各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申請購買外匯。
第十九條 因公臨時出國團組應在回國后15個工作日內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核銷表》(附件2)、出國任務批件、簽證復印件、護照出入境紀錄復印件和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輪船票、火車票及其他出國費用有效原始票據到同級財政部門核銷出國經費。核銷時,不得填報與公務活動無關的開支和計劃外發生的費用,不得粘貼虛假費用單據。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出國團組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人數、天數、出訪路線、經費計劃以及有關的經費開支標準等進行核銷。
臨時出國經費由黨政機關自行承擔的,由黨政機關財務機構參照上述規定核銷。
第二十條 除中央有關文件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一律不得報銷持因私護照出訪的出國費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外事、財政等部門要對因公臨時出國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聯合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不定期對黨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不得無預算或超預算安排出國任務,不得擠占、挪用專項經費或其他公用經費。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國費用。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團組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
第二十五條 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第二十六條 出國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相關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一)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范圍的;
(二)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的;
(三)虛報團組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四)使用虛假發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適用本辦法。對《各國家和地區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開支標準表》中未列入的國家,相關經費開支標準暫按經濟水平相近的鄰國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省財政廳、省外辦、省監察廳、省審計廳《關于印發〈省直黨政機關干部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甘財際〔2009〕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