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甘肅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甘肅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縣級報賬制實施細則(試行)》有關補充規定的通知
- 時間:20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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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5〕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2014年9月,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甘肅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甘肅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縣級報賬制實施細則(試行)》,全面規范了扶貧項目資金的管理,但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個別規定尚不夠明確,現將有關補充規定通知如下: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橋涵建設、防洪、堤壩改造、惠農小額保險、文化、衛生、科技等項目時,要嚴格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規定,將資金用于貧困地區和貧困村,不得突破使用范圍。
二、扶貧資金報賬人為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等最終收款人,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項目資金直接支付至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不得通過行業部門、鄉鎮政府轉撥,但報賬資料須經行業部門和鄉鎮政府嚴格審核,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三、相關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盡快取消“扶貧資金專戶”,將扶貧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統一管理。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