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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發〔2015〕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鼠疫屬于烈性傳染病,傳染性極強,病死率極高,不但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被我國列為法定甲類傳染病。近年來,我省動物間鼠疫疫情持續流行,并發生多起因獵捕旱獺而引發的人間鼠疫。加之受經濟利益驅動,獵捕販運銷售旱獺及其制品現象依然存在,進一步增加了發生人間鼠疫和遠距離傳播的可能性,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為有效預防鼠疫的發生與傳播,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現就禁止獵捕販運銷售旱獺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甘肅省境內從事非法獵捕旱獺和非法加工、生產、經營、販運、銷售旱獺及其皮毛、肉、爪、油等制品的活動。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鼠防專業站在鼠疫疫源地獵捕旱獺等疫源動物開展鼠疫監測時,須經當地衛生計生和林業部門批準,并持相關證明,在規范防護、規范操作的情況下進行。
二、各地政府及公安、交通運輸、林業、農牧、衛生計生、工商、旅游、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嚴厲查處獵捕、販運、銷售旱獺及其制品的不法行為。發現獵捕、販運、銷售旱獺及其制品者,應依法將當事人就近移送醫療機構予以醫學隔離觀察9天,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其所攜帶的旱獺及其制品、獵具等一律就地銷毀、深埋,對交通工具進行衛生消毒處理。醫學隔離期間產生的所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三、如發現有獵捕、販運、銷售旱獺及其制品行為,任何單位、個人均有義務向當地政府或衛生計生、公安、農牧、林業及工商等部門舉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對舉報情況立即調查處理。經核查屬實的,對舉報單位或個人應予以獎勵。
四、懷疑或發生獵捕旱獺人員感染鼠疫,任何單位或個人應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當地政府統一領導,及時啟動鼠疫控制應急預案響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嚴防鼠疫傳播和擴散。
五、對違反本通告從事獵捕、販運、銷售旱獺及其制品活動,同時拒絕、阻礙對獵捕銷售販運旱獺行為進行監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有關條款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違反本通告從事獵捕、販運、銷售旱獺及其制品活動而引發鼠疫傳播流行或有傳播流行可能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鼠疫防控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積極營造禁止獵捕、販運、銷售旱獺等疫源動物及其制品的輿論氛圍,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鼓勵群眾及時報告病死旱獺或其它病死動物情況,報告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及原因不明的急死病人情況,不斷提高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減少人與旱獺的接觸,預防鼠疫的發生與傳播。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