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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發〔2015〕80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國發〔2015〕7號)精神,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目前,全省187.1萬殘疾人中,55萬農村殘疾人尚未脫貧,20萬城鎮殘疾人生活困難。要堅持普惠與特惠制度、兜底保障與就業增收、政府扶持和社會幫扶與殘疾人自強自立、統籌兼顧和分類指導相結合的基本原則,促進殘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質量明顯改善、融合發展持續推進。到2020年,殘疾人權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更加完善,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殘疾人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明顯提高,讓殘疾人安居樂業、衣食無憂,生活得更加殷實、更加幸福、更有尊嚴,幫助殘疾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與全省人民一道同步邁入全面小康社會。
二、切實做好殘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
1.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對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保盡保。城市殘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標準的20%上浮計算;農村殘疾人家庭主要成員重度殘疾、缺失勞動力,基本沒有收入來源的家庭納入一類保障對象施保。靠家庭供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本人申請單獨立戶的,公安部門應準許,民政部門應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其他單位按各自職責負責。下同)
2.加大醫療救助力度。完善殘疾人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對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的殘疾人,要提高救助標準和封頂線。精神障礙患者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仍有困難,或不能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應優先給予醫療救助。加強殘疾人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將最低生活保障殘疾人家庭成員和殘疾人特困供養人員納入重點救助對象;逐步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殘疾人、未成年殘疾人、重度殘疾人和患重病的殘疾人等特殊困難殘疾人員納入救助范圍;對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患重病和因殘致貧的殘疾人實施救助;在各類醫療救助對象中,重點加大對重病殘疾人和重殘兒童的救助力度。適當提高殘疾人重特大疾病門診救助和住院救助對象的救助標準;各類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減免殘疾人救助對象的住院押金,及時給予救治。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對于殘疾人申請社會救助的,應當及時受理并提供相應便利條件。(省民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3.嚴格落實臨時救助和特困供養政策。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或個人,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及時給予救助并適當放寬救助條件和提高救助標準,情況特殊的經其認定后可給予二次救助。對城鄉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殘疾人給予及時救助和妥善安置。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和孤殘兒童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逐步提高殘疾人特困人員救助標準,改善供養條件。(省民政廳、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4.改善基本住房條件。對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等;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人住房的,臨時安置補助和拆遷補助費應在規定標準基礎上提高30%,并在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給予照顧。實施農村危房改造時,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貧困殘疾人家庭;制定實施農村殘疾人危房改造差異化補助政策,提高無力自籌資金貧困殘疾人家庭的補助標準。2020年完成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務。(省建設廳、省民政廳、省扶貧辦、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5.完善特困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健全城鄉特困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制定特困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補貼標準要與殘疾人基本需求相適應,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相銜接,并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進行調整;“兩項補貼”與最低生活保障可疊加享受。(省殘聯、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6.落實殘疾人生活相關扶助規定。各地要制定具體補貼政策,落實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及特困殘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用電、用氣、用暖等費用按半價收取,貧困殘疾人家庭和福利機構安裝燃氣、有線電視的初裝費及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按半價收取等扶助規定。落實對70歲以上殘疾人每人每月給予生活補助的規定,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適當放寬殘疾人領取高齡補貼的年齡。切實落實殘疾人乘坐省內公共客運車輛或船舶等交通工具享受半價優惠,并免費攜帶隨身輔助器具;一、二級殘疾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的優惠規定。(省殘聯、省建設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7.健全殘疾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城鄉居民中的重度和貧困殘疾人,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按個人最低繳費標準為其代繳全部或部分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地方應當提高代繳檔次。無雇工的殘疾人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殘疾人員和靈活就業殘疾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補貼標準給予補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8.健全殘疾人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對醫療救助對象中的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民政部門從醫療救助基金中給予資助。擴大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范圍,將運動療法、偏癱肢體綜合訓練、腦癱肢體綜合訓練、截癱肢體綜合訓練、作業療法、認知知覺功能障礙訓練、言語訓練、吞咽功能訓練、日常生活能力評定、白內障復明手術、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小兒腦癱、偏癱截癱、精神病康復、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聽力語言康復訓練、智障兒童康復訓練、低視力兒童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適配(具體由省衛生計生委、省人社廳、省殘聯等部門制定報銷種類目錄)等殘疾人基本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居民、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診療目錄和藥品目錄,以及基本醫療和城鄉大病保險支付范圍。逐步將醫療和康復訓練周期較長的殘疾人康復納入“特殊門診”和慢性病的醫保報銷范圍。適當上浮殘疾人住院的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上浮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對殘疾人住院的政策內報銷比例不得低于90%,城市居民醫療保險對殘疾人住院的政策內報銷比例不得低于80%。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住院的基本醫療、大病保險和門診費用報銷比例要適當提高,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醫療基金支付情況確定。各地基本醫保管理機構應降低殘疾人住院報銷的起付線標準。鼓勵基本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對住院治療的貧困殘疾人實行費用減免優惠政策。完善重度殘疾人醫療報銷制度,做好重度殘疾人就醫費用結算服務。(省人社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三、多措并舉推進殘疾人及其家庭就業增收
9.依法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嚴格執行殘疾人就業法規政策,建立健全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要帶頭招錄和安置殘疾人就業,安置殘疾職工數量應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以上。各類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崗位構成情況,確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多渠道招聘殘疾人。各級殘聯機關及其直屬單位中,殘疾人干部和錄(聘)用殘疾人員應達到15%以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根據行業特點,確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招錄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就業。依法推進所有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除創業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不超過20人的小微企業外,對達不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單位嚴格依法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各級財政和地稅部門要依法代扣、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擅自緩(減、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確保轄區單位全覆蓋和足額征收。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按規定給予獎勵。嚴格落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規定。鼓勵各類醫療機構吸納符合條件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業。(省殘聯、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政府國資委、省統計局、省地稅局、省國稅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10.穩定發展殘疾人集中就業。通過社會保險補貼、崗前培訓補貼、稅收優惠、技術支持等措施,扶持發展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企業、輔助性就業機構等,鼓勵用人單位吸納更多殘疾人就業。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的設施設備、無障礙改造等,可參照養老、就業等服務機構建設相關政策規定給予扶持。培育扶持吸納殘疾人集中就業的文化創意產業基地和電子商務產業基地。落實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政府優先采購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產品和服務。(省殘聯、省民政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文化廳、省國稅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11.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建立殘疾人創業孵化機制,殘疾人創辦的小微企業和社會組織優先享受國家扶持政策,對其優惠提供孵化服務。對自主創業的殘疾人按規定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和扶持資金支持。對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殘疾人,按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和社會保險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幫助安排經營性場所、提供啟動資金支持。加強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穩步促進盲人就業,推動和扶持盲人保健按摩行業品牌化發展。探索殘疾人駕駛符合國家標準的小型汽車在符合駕駛和運營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鄉社區與地鐵站及公交站點間的短距離運輸服務。(省殘聯、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工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12.拓展公益性崗位就業。大力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建立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目錄,制定公益性崗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支持計劃,擴大殘疾人就業范圍,落實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規定。統籌城鄉發展,城鎮(街道)殘聯、社區殘協殘疾人專職委員全部納入公益性崗位就業,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對未納入公益性崗位的鄉鎮殘聯殘疾人專職委員,應參照城鎮(街道)殘聯殘疾人專職委員待遇標準,工作補貼和誤工補貼納入縣市區財政預算落實解決;縣市區政府應逐步提高村殘協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補貼和誤工補貼標準。(省人社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13.發揮就業服務機構職能作用。加快全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規范化和殘疾人就業服務信息網絡建設。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納入政府就業培訓規劃。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合理設立殘疾人服務窗口,免費向殘疾人提供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對符合就業條件但就業困難的殘疾人家庭,加大就業援助力度,確保殘疾人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就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殘疾人自主參加的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按規定予以補貼。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準確掌握轄區內就業年齡段殘疾人的基本情況,進行殘疾人實名培訓和就業登記管理。(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14.強化勞動就業執法檢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嚴肅查處強迫殘疾人勞動、不依法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不依法與殘疾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等違法行為,依法糾正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歧視殘疾人行為,切實維護殘疾人勞動保障權益。(省人社廳、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15.扎實推進農村貧困殘疾人精準扶貧。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扎實推進精準扶貧工作的意見》(甘發〔2015〕9號)及《甘肅省農村殘疾人扶貧開發規劃(2011—2020年)》。把農村貧困殘疾人作為重點扶持對象優先納入精準扶貧工作機制和貧困監測體系,將農村貧困殘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數量減少納入扶貧工作考核指標,加快推進農村貧困殘疾人精準扶貧工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財政扶貧資金專項用于殘疾人扶貧并逐年加大,全面落實扶貧貸款貼息政策,扶持發展農村殘疾人扶貧基地、扶貧對象家庭參與養殖、種植和設施農業等增收項目。免除農村重度和貧困殘疾人的籌資籌勞(一事一議)費用。統籌整合培訓資源,加大農村殘疾人扶貧對象家庭技能和實用技術培訓,促進農村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殘疾人家庭普遍掌握1—2項實用技術。積極幫助殘疾人依托專業大戶發展相關產業或以土地入股等形式興辦和加入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社,切實保障殘疾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流轉合法權益。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加大殘疾人扶貧的金融支持。(省扶貧辦、省農牧廳、省財政廳、省殘聯、省政府金融辦,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四、著力提升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16.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網絡。加強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建設,構建以專業康復機構和醫療單位為骨干、社區康復為基礎、家庭康復為依托、村衛生室為補充的殘疾人康復服務網絡。整合建立鄉鎮(街道)、村(社區)殘疾人康復服務站點,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為城鄉殘疾人提供綜合性的康復服務。加快建立醫療機構與殘疾人專業康復機構雙向轉診制度和康復醫師多點執業工作機制,實現分層級醫療、分階段康復。(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17.加快康復服務機構規范化建設。完善和推進康復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按照康復機構準入標準,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康復服務機構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將殘疾人社區醫療康復納入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考核內容。充分發揮省殘疾人康復中心、省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和省聽力語言康復中心的輻射、示范帶動作用,大力培訓康復專業技術人員,指導社區和家庭為殘疾人實施康復訓練。加強殘疾人康復托養專業服務人員培養,按規定落實殘疾人專業服務機構特殊崗位相關人員待遇。(省衛生計生委、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18.加強殘疾預防。廣泛宣傳和普及健康知識,實施殘疾預防行動計劃,強化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有效控制因遺傳、疾病、意外傷害、環境及其他因素導致的殘疾發生和發展,減少先天性缺陷發生和致殘。落實《0—6歲兒童殘疾篩查工作規范(試行)》,加快建立殘疾報告制度,強化殘疾人信息的更新和監測,推動衛生計生部門與殘聯信息共享。鼓勵扶持有關研究機構開展殘疾預防、康復醫學和新藥品的研究。(省衛生計生委、省人社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民政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公安廳、省科技廳、省統計局、省婦聯、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19.強化重點康復項目保障措施。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大力實施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免費搶救性康復項目,實現免費得到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為城鄉貧困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基本型輔助器具配置給予補貼。建立穩定的殘疾篩查和殘疾人康復服務保障經費機制,其中,嘉峪關市及各縣市區政府應按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人數每人每年至少不低于20元的標準預算并落實殘疾篩查和殘疾人康復服務保障經費,省本級及其他市州政府根據殘疾篩查和殘疾人康復服務保障工作需要分別安排經費,并隨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省殘聯、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教育廳,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20.加快完善殘疾人教育體系。推行全納教育,建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相銜接的殘疾人教育體系。大力推廣和應用國家通用手語和通用盲文,完善殘疾考生考試輔助辦法。在有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開設學前班(學前教育部)。支持省聽力語言康復中心創建殘疾兒童康復示范幼兒園,市縣政府依托殘疾人康復中心或聽力語言康復中心開辦殘疾兒童幼兒園(班),積極開展學前殘疾兒童的早期康復教育訓練。鼓勵普通幼兒園接納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
全面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水平,城鄉中小學根據轄區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數量和需求,開展隨班就讀或開設特教班。符合義務教育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人家庭子女就近就便入學,開展重度殘疾兒童送教上門試點工作,確保視力、聽力、智力殘疾學生義務教育入學率達到85%以上。建立殘疾兒童隨班就讀資源中心。
普通高中積極錄取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隨班就讀,有條件的地區可率先實現高中階段殘疾學生免費教育。加快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大力發展以職業教育為主的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具備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應設置職業教育部(高中教育部)。探索在中等職業學校開辦殘疾人班。適時規劃建設省級殘疾人職業技術學院。
省屬高等院校擴大招收殘疾學生,對高考成績符合錄取條件的殘疾考生實行“零拒絕”。加強西北師范大學特殊教育師資培養與培訓基地建設,辦好甘肅廣播電視大學殘疾人教育學院。(省教育廳、省殘聯、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21.落實殘疾學生就學資助政策。建立完善殘疾學生特殊學習用品、教育訓練、交通費等補助政策,提高特教學校公用經費保障水平,特教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達到每年6000元。落實各項殘疾學生資助政策,對接受普惠性學前一年教育的貧困殘疾兒童每生資助600元;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殘疾學生,按每生每年500元標準給予特殊學習用品、交通費等補助;對在普通高中、完全中學、特教學校接受普高教育的貧困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資助2000元;對在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教學校接受中職教育的殘疾學生免除學費,符合資助條件的殘疾學生每生每年資助2000元;對省屬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每生每年資助3000元。對參加全國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廣播電視大學考試等取得學歷證書的殘疾學生給予學費補助,所需經費和補助標準由生源地政府確定解決。(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22.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完善特殊教育學校、特教班教師和殘聯系統康復服務專業人員的績效管理及職稱評聘辦法。完善特殊教育教師收入分配激勵機制,將從事特殊教育的教職工特教津貼標準提高到基本工資的30%。加大對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承擔殘疾學生教學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學校教師的培訓力度,在晉級評優和中小學教師省培、國培計劃等方面給予傾斜。(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23.加強康復托養服務設施建設。按照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合理布局、分步建設的要求,嚴格建設標準,全面加強殘疾人康復、托養等服務設施建設。加快省級殘疾人綜合服務基地建設,創建殘疾人輔助器具質檢中心。加快市州殘疾人康復服務設施建設,到2020年,基本實現各市州建有1所專業化、標準化的殘疾人康復中心。支持托養需求集中的地方建設專業化的殘疾人托養服務中心,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自籌資金建設殘疾人托養中心。財政部門對殘疾人康復、托養設施建設給予資金支持。對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殘疾人康復托養專業服務設施,在項目規劃和建設用地等方面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建設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予以免收、有關經營服務性收費應減半收取或免收。對建成通過驗收且依法登記投入運營的殘疾人康復、托養中心,享受當地社會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稅費減免和床位補貼的優惠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殘聯、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質監局、省地稅局、省國稅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24.加快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對新建、改建和擴建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嚴格監管,加快推進政府機關、學校、社區、社會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場所和設施的無障礙改造,逐步推進村鎮無障礙環境建設。有條件的地方要對貧困殘疾人家庭實施無障礙改造給予補貼。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博物館、公園等公共場所對殘疾人免費或優惠開放。各地應推進公共交通工具設施無障礙,大型停車場應當設置殘疾人車輛專用停車位,并予以明示。有關部門應對損壞、占用無障礙設施或擅自改變設施用途的,依法及時進行處理,確保其功能長期有效發揮作用。(省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教育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質監局、省公安廳、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25.優化信息交流無障礙環境。將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逐步推進政務信息以無障礙方式發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勵食品藥品添加無障礙識別標識。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文字提示和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廣播電臺、電視臺開播殘疾人專題欄目,主要新聞節目加配手語解說和字幕,制作播出推進殘疾人小康建設的公益性廣告。各級殘聯應根據需要選派或培訓手語翻譯,配合辦好手語新聞節目。縣級以上政府網站及社會公共服務網站,逐步進行無障礙建設和改造。逐步制定支持聾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費支持政策。(省工信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26.加強殘疾人文化體育服務能力建設。大力開展基層殘疾人群眾性文化活動,支持省殘疾人藝術團健康發展和對外交流,積極培育和發展殘疾人文化藝術品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依托社會資源建立殘疾人藝術團體。支持省圖書館盲人閱覽室持續發展并提供優質服務,鼓勵公共圖書館設立盲人閱覽室,配備盲文圖書、有聲讀物和閱聽設備。支持各級文化館、文化站(中心)利用現有資源,開發殘疾人方便參與、設施無障礙的文體活動場所,組織開展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滿足殘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大力開展自強健身示范小區創建活動,推廣適合殘疾人身心健康的體育項目和方法,有條件的公共體育健身場所應當配置適宜殘疾人的健身器材器械,廣泛開展殘疾人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建立殘疾人運動員、教練員和技術管理人員信息庫,積極組織優秀運動員參加國內外重大體育賽事。加快縣級殘疾人體育健身示范點建設,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作用,普及一批適合殘疾人的體育健身項目。(省文化廳、省體育局、省發展改革委、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27.注重殘疾人文化體育人才培養。健全殘疾人文化體育服務體系,加強殘疾人文化藝術和體育人才的選拔、培養。按國家相關規定將殘疾人文化工作者、特殊藝術人才的評獎、職稱評定、培訓、資助等納入文化人才隊伍建設范疇。對在國內外重大文藝展覽、演出和體育賽事中獲得優異成績的殘疾人文藝人才、運動員予以獎勵,獎勵標準參照施行的同級別賽事標準執行。對獲得省級及以上賽事優異成績者,幫助解決就學、就業和生活保障等困難。(省文化廳、省體育局、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五、發揮社會力量和市場機制作用推動殘疾人小康進程
28.推動殘疾人慈善事業健康發展。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社會組織通過捐款捐物、扶貧開發、助醫助學等方式,開展各類幫扶公益活動。支持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社會慈善組織積極開展募捐活動,多渠道募集善款和物資。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類服務殘疾人的公益性醫療、康復、特殊教育、托養照料、社會工作服務等機構和設施。采取公益創投等多種方式,在政策資金、場地、設備、管理、崗位購買、人員培訓等方面予以扶持,引導和規范其健康發展。落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殘疾人事業的捐贈支出,企業在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在未超過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省殘聯、省文明辦、省民政廳、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省國稅局、團省委、省婦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29.廣泛開展志愿助殘服務。健全志愿助殘工作機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冊、服務對接、服務記錄、組織管理、評價激勵、權益維護等制度,鼓勵更多的人參加志愿助殘服務。深入開展“志愿助殘陽光行動”、“手拉手紅領巾助殘”等群眾性助殘活動。倡導在單位內部、城鄉社區開展群眾性扶殘助殘活動,鼓勵青少年參與助殘公益勞動和志愿服務。(省文明辦、省民政廳、省殘聯、省文化廳、團省委、省婦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30.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以殘疾人康復、托養、護理等服務為重點,建立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加大財政預算安排,逐步使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強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實現政府購買服務對擴大殘疾人服務供給的放大效應。建立由購買主體、殘疾人服務對象和第三方組成的綜合評價機制,加大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力度。(省殘聯、省財政廳,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31.加快發展殘疾人服務產業。依托社區為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復養護、文化體育等綜合性服務,實施好“陽光家園”項目。統籌規劃殘疾人服務業發展,通過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大力發展殘疾人服務中小企業,培育一批殘疾人服務龍頭企業,在用地、金融、價格等方面予以優惠,在人才、技術、管理等方面給予扶持,支持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由政府出資舉辦的各類貿易展銷或洽談會,對區域內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或個人開發生產的優質特色產品,應免費提供展位,推廣殘疾人特色產品品牌。完善殘疾人服務相關職業設置、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職業能力水平評價辦法,加快培養殘疾人服務專業人才。加大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質量監督力度。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發適合殘疾人的康復、托養、護理等保險產品。扶持盲人讀物、殘疾人題材圖書和音像制品出版。加強殘疾人服務行業管理,發揮殘疾人服務行業組織自律監督作用,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省殘聯、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科技廳、省工信委、省質監局、省政府金融辦,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六、建立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保障機制
32.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列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內容,建立健全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的領導機制,定期研究殘疾人小康建設工作,統籌解決重大問題。各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要完善工作推進機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發揮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職能,及時解決突出困難和問題;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整合優化資源,形成推進合力。各級殘聯要充分發揮“代表、服務、管理”職能,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省政府殘工委及各成員單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33.加大政府投入。各級財政要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財力增長相適應,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財政支持增長機制,按照支出責任合理安排所需經費。嚴格執行市州、縣市區政府每年從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別提取10%,用于殘疾人康復、教育、維權、專項救助和體育事業的規定。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專項用于支持殘疾人社會福利事業。省級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支持殘疾人體育事業。有關政策、資金、項目要向殘疾人數多、貧困程度深的地區、農村和基層傾斜。(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體育局、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34.完善工作保障機制。各地要將基層殘疾人服務網絡納入以村(社區)為基礎的城鄉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改善服務條件,增強服務能力。建立健全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殘疾人人口綜合信息,支持建設集殘疾人基礎信息、保障服務、需求狀況和系統管理的個性化服務管理平臺。大力推進殘疾人證智能化工作,實現殘疾人證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加強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高度重視殘疾人工作者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教育培訓,強化職業素質,增強服務意識,更好地服務殘疾人。(省人社廳、省公務員局、省衛生計生委、省統計局、省殘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35.建立殘疾人權益保障推進機制。進一步完善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法規政策體系,通過人大執法檢查、政府行政督查、政協民主監督等形式,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加強殘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縣級以上殘聯全部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和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為各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補貼。建立運行“12385”殘疾人服務熱線、殘聯系統網上信訪工作平臺;落實主體責任,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利益訴求。(省殘聯、省司法廳、省公安廳、省通信管理局、省信訪局、省財政廳,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36.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各地要將扶殘助殘活動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等創建活動。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互聯網,以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大力弘揚人道主義思想和殘疾人“平等、參與、共享”的現代文明理念,大力宣傳殘疾人事業法規政策、助殘先進集體及殘疾人先進典型,在全社會營造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良好社會輿論氛圍。鼓勵廣大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能力,積極參與和融入社會,與全省人民一道共創共享小康社會。(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37.加強督促檢查和監測。制定殘疾人小康指標評價標準,定期開展評估,客觀評價殘疾人小康建設成效,形成政策落實、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等情況的督促檢查機制,每年定期向省政府提交進展情況工作報告,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省政府適時組織專項督查和評估。省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要按不低于5‰的比例設立城鄉殘疾人家庭監測樣本,建立殘疾人小康實現程度統計監測制度,統一實施殘疾人小康指標狀況動態監測,及時發布殘疾人小康指標實現程度評估報告,為相關部門提供準確的決策依據。(省政府殘工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根據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市州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