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15-09-29
- 點擊:304
- 來源:
甘政辦發〔2015〕14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甘肅省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銀行托管暫行辦法》和《甘肅省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已經2015年9月16日甘肅省融資擔保業發展及監管聯席會議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
銀行托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全省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的監督管理,規范注冊資本金運用行為,防范和控制擔保風險,促進融資擔保機構規范有序發展,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融資擔保業發展與監管工作的意見》(甘政發〔2015〕2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省工信委批準設立、已領取《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融資擔保機構及分支機構。
第三條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銀行托管是指融資擔保機構按一定比例將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或分公司運營資金存放在協議托管銀行的專戶、由協議托管銀行進行托管的契約行為。
第四條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銀行托管比例可根據銀擔合作業務的實際情況和監管需要,結合融資擔保機構合法合規經營狀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五條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由省工信委公開遴選的協議托管銀行托管,協議托管銀行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各級工信部門按屬地化管理原則,依法依規對托管賬戶資金運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二章 托管細則
第七條托管比例暫定為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或分支機構運營資金的40%,經營許可證頒發日期距托管比例調整年度(以托管比例調整當年6月30日為期限)不到1年、2年、3年的,分別按注冊資本金或運營資金的10%、20%、30%進行托管,最低不少于1500萬元。
第八條托管金額確定:
(一)每年6月底前,融資擔保機構托管金額由市州監管部門根據上年度審計報告核定并通知相關銀行和縣市區監管部門。
(二)市州監管部門可在本辦法規定托管比例基礎上,根據擔保機構合法合規經營情況,適當上浮融資擔保機構的托管資金比例,最高不超過80%。上年底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包括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的存出保證金可計算在托管金額內,暫不轉入托管賬戶。上年度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存出保證金中除業務保證金以外的,計算托管資金時應扣除。上年底存出保證金對應的擔保項目責任解除后,應轉回托管賬戶。使用注冊資本金或運營資金的其他部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協議托管銀行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
(二)在甘肅省內省市兩級均設立網點。
(三)上年底銀擔合作融資擔保業務余額占全省融資擔保業務余額的5%以上。
(四)有完整的銀擔合作業務管理制度及專職管理人員。
(五)承諾對在本行托管注冊資本金的融資擔保機構,在本辦法實施后開展的小微企業、“三農”、“雙聯”銀擔合作擔保貸款承擔一定比例的風險(銀行承擔的風險不得在放貸時直接扣除,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提前收取),具體風險比例由協議托管銀行與省工信委協商確定。
(六)協議托管銀行對融資擔保機構托管注冊資本金存款應給予利率優惠。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托管融資擔保機構收取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風險保證金、手續費、管理費等。
第十條托管的具體程序:
(一)融資擔保機構與協議托管銀行洽談協商后,自主選擇1家銀行作為托管銀行。
(二)融資擔保機構與監管部門、托管銀行三方共同簽訂《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托管協議》,托管協議主要內容應與本辦法相關規定一致。
(三)融資擔保機構在托管協議書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持托管協議、擔保機構全體股東同意省市縣區工信部門對其所有銀行賬戶進行查詢的授權書及其他開戶資料在托管銀行新開設注冊資本金托管賬戶,或指定原有賬戶為注冊資本金托管賬戶。在托管賬戶開立之后10個工作日內,按市州監管部門核定的托管金額將托管資金存入托管賬戶。
(四)為方便監管,融資擔保機構在開立托管賬戶的同時,必須根據監管部門提供的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開通監控托管賬戶變動的手機短信息或電子郵件服務。
第十一條托管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融資擔保業務保證金(僅限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出保證金)。
(二)代償支付(僅限銀行業金融機構代償支付)。
第十二條托管資金的使用及支付管理:
(一)托管賬戶不得提現,不得透支。
(二)托管資金用于存出保證金時應當向托管銀行提供融資擔保機構資金用途說明書、借款合同、貸款擔保合同、擔保費發票、他項權證等資料;當托管資金用于“三農”、“雙聯”等批量性個人貸款存出保證金時,應提供借款合同、貸款擔保合同及擔保公司與合作銀行的合作協議。托管銀行在資料齊全并審核無誤后應當天劃款。融資擔保機構在擔保合同解除后5日內將存出保證金轉回托管銀行的托管賬戶。
(三)融資擔保機構發生代償時,應優先使用未托管的注冊資本金,在未托管的注冊資本金合規使用完結或余額無法滿足代償需要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托管的注冊資本金;融資擔保機構從托管賬戶轉出資金用于擔保業務代償的,應將貸款銀行代償劃款通知、借款合同、貸款擔保合同等材料提交監管部門報備并提出申請,監管部門審查并在5日內出具代償劃款通知書,托管銀行據此方可執行劃款。代償追回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轉回托管銀行的托管賬戶。
(四)托管銀行對融資擔保機構超出托管資金用途以外的支付要求有權拒絕。
(五)托管銀行應積極與融資擔保機構開展貸款擔保業務,做好對托管賬戶的正常結算及對賬服務工作。
(六)融資擔保機構變更托管銀行需將托管資金轉存其他托管賬戶的,需經監管部門同意,且簽訂三方協議后方可轉存其他托管賬戶。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融資擔保機構交付托管的資金只是注冊資本金的一部分,其余注冊資本金的使用仍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融資擔保機構管理政策執行,不得從事禁止性業務、不得超比例對外投資等。全省所有融資擔保機構每季度前5個工作日,須向屬地監管部門報告注冊資本金運用情況。
第十四條協議托管銀行務必協調系統內各分支機構網點切實落實托管資金的監管職責,對于未能有效履行監管職責,致使托管資金抽逃等違規情形發生的,視為協議托管銀行主動放棄托管資格。托管資金到位后,托管銀行因自身因素與融資擔保機構在3個月內無法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或一年內融資擔保業務量較少的,融資擔保機構報市級監管部門批準后,可變更托管銀行。托管銀行應確保融資擔保機構托管注冊資本金的完整性、安全性,并對監管部門提供的托管賬戶及資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托管銀行應在每季度的前5個工作日內向市州監管部門提供上一季度轄屬機構托管賬戶資金往來情況,并配合監管部門對注冊資本金托管工作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各級監管部門會同同級銀監部門,不定期對托管銀行注冊資本金托管情況進行檢查,對未能有效履行托管職責的托管銀行,取消其托管資格。各級監管部門要切實貫徹落實好文件精神,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務必盡職盡責推進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托管工作,對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各級監管部門對擔保機構采取市場退出措施前,應同當地銀監局(分局)及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落實銀行貸款債權,按照法律規定使用托管資金清償擔保風險債務。
第十六條對拒不實施注冊資本金銀行托管的融資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可限期一個月責令其停業整頓,限期整改后仍拒不實施注冊資本金銀行托管的,穩妥處理債權債務關系后,撤銷其《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5年9月30日起施行。甘肅省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一、總則
(一)目的。迅速有效處置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最大程度地預防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的發生,減少其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保障經濟安全。
(二)依據。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關于建議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處置和建立監管責任制的函》(融資擔保函〔2013〕1號)、《甘肅省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甘處非辦〔2015〕4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融資擔保業發展與監管工作的意見》(甘政發〔2015〕25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
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是指融資擔保機構的正常經營受到影響甚至無法繼續經營,融資擔保機構財產、人員以及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失導致群眾集聚上訪造成區域性影響或有可能導致、轉化為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事件。主要包括:
1.融資擔保機構引發群體事件的;
2.融資擔保機構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的;
3.融資擔保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
4.融資擔保機構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致使其流動性困難,或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
5.融資擔保機構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
6.融資擔保機構參與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7.發現融資擔保機構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主要出資人對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
8.3個月內,融資擔保機構董事會、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中有50%以上人員辭職的;
9.融資擔保機構主要負責人失蹤、非正常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或被司法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10.融資擔保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11.其他可能嚴重危及擔保機構正常經營、償付能力和資信水平,影響地區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風險事件。
二、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維護穩定。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事件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的危害,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
(二)屬地監管,政府負責。各市州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對監管職責不清的,要及時明確負責部門,堵塞監管漏洞。
(三)統一指揮,協調配合。各部門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交流,逐步完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
(四)快速反應,果斷處置。處置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必須樹立科學的態度,堅持快速高效,果斷采取措施,盡可能將危害和損失降到最低。
(五)依法處置,穩妥縝密。在處置風險事件過程中,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積極、穩妥、縝密、依法、有序處置,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和蔓延。
三、組織機構
(一)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工信委主任任副組長,省委宣傳部、省工信委、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監局等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的甘肅省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統一組織和領導特別重大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的處置工作,確定處置工作的步驟、要求和時間,統一協調和督促各有關部門配合和支持,落實各項處置措施,統一新聞宣傳口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研究有關事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工信委,由省工信委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組織召開工作會議,協調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領導小組決策部署及處置特別重大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檢查各市州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處置情況,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成員單位職責參照甘肅省融資擔保業發展及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執行。
(二)各市州政府成立相應的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具體負責轄內重大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的處置工作。
(三)各市州監管部門負責轄內一般性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的處置工作。
四、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
1.具有全省性乃至全國性影響的風險事件;
2.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的風險事件;
3.市州不能單獨應對的風險事件。
(二)重大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
1.在一個市州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涉及影響區域穩定和系統性風險的風險事件;
2.市州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要進行跨部門協調的風險事件。
(三)一般性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
1.在一個市州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影響范圍小、危害程度不大、不會影響區域穩定或系統性風險的風險事件;
2.市州監管部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部門協調的風險事件。
五、處置措施
(一)預測預警。各級融資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同時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通過群眾舉報、媒體監督、常規檢查等渠道收集轄內融資擔保機構運營動態信息,并及時做出綜合分析、判斷,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二)分級處置。一般性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由市州監管部門單獨處置,并報省、市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凡市州監管部門不能單獨處置的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應及時上報所轄市州領導小組,啟動市級處置預案。屬于特別重大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的,由市州領導小組上報省級領導小組,啟動省級處置預案。省屬融資擔保機構發生風險事件的,由其主管單位會同監管部門處置。融資擔保機構涉及非法集資或變相非法集資導致發生風險事件的,應及時上報省、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
(三)快速反應。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發生后,發生單位應立即向其上一級單位和市州監管部門報告,市州監管部門在接到情況報告后根據風險事件影響范圍及危害程度準確研判并按照分級處置的要求立即做好相應處置工作,其中重大、特大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需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所屬市州和省級領導小組報告簡要情況,24小時內報告具體情況;領導小組在接到情況報告后,應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做好有關協調和行政指導工作,及時調查收集融資擔保公司風險事件的起因、現狀、發展趨勢等第一手現場信息資料;領導小組應迅速組織召開會議,分析研究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的基本情況、成因、性質、嚴重程度、緊急狀態、可能發生的事件和應采取的措施后,研究、確定處置方案,處置方案確定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督促各成員單位組織實施。
(四)統一發布處置信息。事發地人民政府應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強輿論引導,做好群眾解疑釋惑工作,防止因情緒激化形成群體性事件,把矛盾解決在初始階段或萌芽狀態;處置工作的對外宣傳、表態,由領導小組統一口徑,統一安排,統一發布,不得擅自傳播影響穩定團結的信息。
(五)強化犯罪打擊力度及社會秩序維護。在處置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過程中,對發現融資擔保機構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或轉移財產,切實保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生產經營秩序,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六)做好處置總結工作。處置工作結束后,領導小組應盡快消除風險事件的影響,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并在風險事件處置完畢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的整體處置情況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省級領導小組;要認真總結經驗,對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進行調查評估,評估應急預案的實施效果,對預案進行相應修訂和完善,同時將日常監管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不斷改進監管模式、完善監管體系,提高預防和應對融資擔保業風險事件的水平。
六、附則
(一)預案解釋。本預案由省工信委負責解釋。
(二)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