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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甘肅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4年印發的《甘肅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14〕27號)同時廢止。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2.2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3 監測與會商
3.1 監 測
3.2 預 報
3.3 會 商
4 預 警
4.1 預警分級
4.2 預警發布程序與方式
4.3 預警級別調整
4.4 預警解除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5.2 響應措施
5.3 響應措施補充說明
5.4 信息報送
5.5 信息公開
6 監督檢查
7 總結評估
8 應急保障
8.1 組織保障
8.2 經費保障
8.3 物資保障
8.4 預報預警能力保障
8.5 通信與信息保障
8.6 其他保障
9 宣傳、培訓與演練
9.1 預案宣傳
9.2 預案培訓
9.3 預案演練
10 附 則
10.1 預案管理
10.2 有關要求
10.3 名詞術語
10.4 預案解釋
10.5 預案實施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機制,督導各地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氣防范和應對能力,減緩重污染危害程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氣條件下空氣質量監測預警工作的通知》(環辦〔2013〕2號)、《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的函》(環辦函〔2013〕504號)、《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2013〕106號)、《甘肅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3〕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指揮、協調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并指導地方政府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區域統籌、屬地管理,加強預警、及時響應,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1.5 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與省直相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各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重大活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共同組成甘肅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
甘肅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圖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成立由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省長任總指揮,省政府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秘書長和省環保廳廳長任副總指揮,省環保廳、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新聞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信委、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政府國資委、省質監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氣象局、省電力公司、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及甘肅礦區辦事處為成員單位(單位名單及職責見附件1)的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省應急指揮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
省應急指揮部主要負責貫徹落實國家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精神和決策部署;組織、指揮、協調、指導各成員單位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
2.2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省環保廳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廳長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承擔省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貫徹執行省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協調推進重污染天氣預防及應對工作;組織專家及成員單位對重污染天氣進行分析研判,提出預警和響應及減緩重污染天氣的建議;協調、組織相關成員單位督導落實應急響應措施;及時向環保部、省委、省政府報告和向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通報情況;配合省應急指揮部做好重污染天氣信息發布工作;承辦省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應急指揮部下設重污染天氣專家組、監測預報組、督導考核組、新聞宣傳組(各工作組組成及主要職責見附件2)。
3 監測與會商
3.1 監 測
環保、氣象部門分別負責環境空氣質量常規監測和氣象狀況觀測,同時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現狀評價以及趨勢預測等工作,及時上報有關信息,為預報、會商、預警提供決策依據。
3.2 預 報
監測預報組根據氣象條件變化趨勢、實時環境空氣質量及本地大氣污染物排放源情況,結合歷史數據、專家會商意見建議對未來環境空氣質量進行預報。
3.3 會 商
由環保、氣象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應對會商制度。當空氣質量指數(AQI)>200和氣象部門預測到未來24小時可能出現不利氣象條件時,應及時發起會商,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和專家對環境空氣質量及氣象條件進行污染趨勢分析,認為達到重污染天氣預警條件時,監測預報組形成重污染天氣預報會商意見,報送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應實時會商。
4 預 警
4.1 預警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劃分為4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藍色(Ⅳ級)、黃色(Ⅲ級)、橙色(Ⅱ級)和紅色(Ⅰ級)。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預警可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預警(Ⅳ級):出現或將出現200<AQI≤300且氣象條件連續48小時不利于污染物擴散的重污染天氣,或300<AQI<500且氣象條件連續24小時不利于污染物擴散的重污染天氣。
黃色預警(Ⅲ級):出現或將出現200<AQI<500、氣象條件連續72小時及以上不利于污染物擴散,且未達到橙色預警級別的重污染天氣,或300<AQI<500且氣象條件連續48小時不利于污染物擴散的重污染天氣。
橙色預警(Ⅱ級):出現或將出現300<AQI<500,且氣象條件連續72小時及以上不利于污染物擴散的重污染天氣。
紅色預警(Ⅰ級):出現或將出現AQI≥500且氣象條件連續24小時及以上不利于污染物擴散的重污染天氣。
當2個及以上連片市州同時啟動Ⅰ級預警時,在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發布本行政區預警信息的同時,省應急指揮部發布區域預警信息。
4.2 預警發布程序與方式
當預測未來將出現或已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收集到的信息對重污染天氣進行研判,按照相應級別發布本轄區預警信息,并及時將本轄區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報上一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預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氣出現的時段、預警等級、不利氣象條件情況、主要污染物指標以及未來一段時期內的趨勢定性分析。
當重污染天氣達到省級預警級別時,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請省應急指揮部批準后發布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發布對象為需要采取措施的省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企事業單位和公眾。
4.3 預警級別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后,由于氣象條件變化,監測預報組會商認為達到其他預警級別的,按照預警發布程序調整預警級別。當空氣質量指數在不同預警級別內頻繁波動時,按高級別預警執行。
4.4 預警解除
監測預報組會商結果未達到已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組織發布預警解除信息。藍色預警自動解除。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預警信息發布后,根據預警級別,立即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響應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預警解除信息發布后,應急響應隨即終止。
當本轄區發生重污染天氣時,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應自行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執行相應等級的響應措施,并向上一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有關企業應按照各自制定的應急預案、實施細則或實施方案采取應對措施。
5.2 響應措施
5.2.1 Ⅳ級響應措施
健康防護措施: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減少戶外運動。
建議性應急措施:公眾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5.2.2 Ⅲ級響應措施
健康防護措施: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運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
建議性應急措施:(1)中小學、幼兒園減少戶外活動。(2)公眾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3)排污單位控制污染工序生產,減少污染物排放。
強制性應急措施:(1)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主城區內全天或白天延時禁止重型、中型貨車和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通行。(2)按照空氣重污染黃色預警期間工業企業停產限產名單,實施停產限產等措施。(3)除應急搶險外,停止所有建筑、拆遷、市政、水利、通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業。施工單位要加強渣土運輸車輛的揚塵防護,強化工地抑塵措施。(4)非冰凍期,增加城市主要干道灑水抑塵作業頻次。
5.2.3 Ⅱ級響應措施
健康防護措施: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運動。一般人群盡量避免戶外運動。
建議性應急措施:(1)中小學、幼兒園停止戶外活動。(2)公眾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3)排污單位控制污染工序生產,減少污染物排放。(4)醫療機構適當增加急診、門診醫務人員數量。
強制性應急措施:(1)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特種車輛外,主城區全天或白天延時禁止貨運車輛、拖拉機通行。根據機動車尾氣對本地空氣污染影響程度,實行交通管制,有選擇地進行機動車限行。(2)按照空氣重污染橙色預警期間工業企業停產限產名單,實施停產限產等措施。(3)除應急搶險外,停止所有建筑、拆遷、市政、水利、通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業。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運輸、噴涂粉刷等作業。(4)非冰凍期,增加城市主要干道灑水抑塵作業頻次。
5.2.4 Ⅰ級應急響應措施。
健康防護措施: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盡量留在室內,停止戶外活動。一般人群盡量避免戶外運動。
建議性應急措施:(1)中小學、幼兒園減少上課時間或臨時停課。(2)原則上停止大型露天活動。(3)公眾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4)減少涂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5)排污單位控制污染工序生產,減少污染物排放。(6)醫療機構適當增加急診、門診醫務人員數量。
強制性應急措施:(1)市州主城區非營運客車實行交通管制(例如:單雙號限行、尾號限行等措施)。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全天或白天延時禁止貨車、拖拉機通行。加大公共交通運力。(2)按照空氣重污染紅色預警期間工業企業停產限產名單,實施停產限產等措施。(3)除應急搶險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業。(4)非冰凍期,增加城市主要干道灑水抑塵作業頻次。
5.3 響應措施補充說明
(1)涉及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工業企業,應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增強應急減排措施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鋼鐵、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險廢物處置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的應急減排措施,應進行現場核定。
(2)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禁止小型作坊式企業使用煤爐,加強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監管,禁止硫份和灰份較高的煤炭運入。
(3)加強對燃放煙花爆竹、露天燒烤和焚燒垃圾、秸稈等禁止行為的監管。
(4)各地政府應按預警級別執行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其中,對涉及到公眾日常生活和區域交通運輸的應急響應措施(健康防護提示、機動車限行以及中小學、幼兒園停止戶外活動、停課等),按照實際空氣污染狀況執行。
(5)當緊急發布橙色和紅色預警信息時,當天不采取機動車限行和停課措施。
(6)施工工地和應急減排企業名單實行動態調整。
各地政府應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制定符合轄區實際情況的應急響應措施,并根據大氣污染源清單,科學制定企事業單位限產、停產名單,落實工業污染源減排措施。
5.4 信息報送
初報: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發布黃色及以上預警信息時,應在05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送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內容包括預警的級別、主要污染物、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續報:每日16∶00前報送。內容包括預警級別的變化情況、空氣質量變化情況、已采取的響應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
終報:在預警解除后上報。內容包括應急響應終止情況、響應措施效果評估、應對經驗、下一步工作計劃及建議等。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收到市州報送的紅、橙預警信息后,應在1小時內報送環保部。
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需每日15∶00前將應對措施落實情況報送至本級應急指揮機構。
5.5 信息公開
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方式向公眾發布重污染天氣情況和采取應急措施的有關信息。要正確引導輿論,防止產生負面影響。
6 監督檢查
督導檢查組應及時以現場抽查和記錄檢查的方式,對各成員單位專項實施方案和企業操作方案以及各項應對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成員單位或個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未按要求落實應對措施或措施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由監察部門依紀依法予以追究問責,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 總結評估
應急終止后,由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專家和相關部門開展預案的應急響應過程評價,及時查明重污染天氣出現的原因與污染擴散的過程,對重污染天氣可能造成的后續環境影響進行評估,總結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提出重污染天氣防治和應急響應的改進措施建議,并及時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8 應急保障
8.1組織保障
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相關人員組成技術支撐、督導考核等組織機構,組建重污染天氣環境應急專家庫,并做好業務培訓。
8.2 經費保障
各地政府應逐步加大應對重污染天氣的資金投入力度,將支持重污染天氣監測、空氣質量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建設及運行維護、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各項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部門預算。
8.3 物資保障
各地政府要制定應急期間應急儀器、車輛、人員防護裝備調配計劃,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級管理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件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8.4 預報預警能力保障
各地政府應加快環境空氣質量預測、預報能力建設,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儀器設備、預測預報模型等軟硬件配備,建設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數據庫,加強環境空氣質量、氣象條件預測預報等相關領域基礎研究。結合實際建設空氣質量信息發布和預報預警平臺。
8.5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地政府應建設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系統,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要明確1名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并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應建立健全應急人員通信信息庫并動態更新。
8.6 其他保障
各地政府應運用各種形式,將重污染天氣利益相關各方特別是廣大人民群眾動員起來,共同參與重污染天氣應對,同時在機構設置、制度制定、科技投入等方面給予重視與支持。
9 宣傳、培訓與演練
9.1 預案宣傳
各地政府應充分利用互聯網、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信息網絡,加強預案以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增強公眾的防護意識。
9.2 預案培訓
各地政府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提高其專業技能及應急響應能力。
9.3 預案演練
各地政府應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定期組織預案演練,編制演練方案,明確演練目的、方式、參與人員、內容、規則以及場景等,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組織機構、預警信息發布、應急響應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演練后應及時進行總結評估,提出相關程序、措施的改進建議。
10 附 則
10.1 預案管理
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機構要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0.2 有關要求
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要進一步加強重污染天氣工作制度建設,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本轄區、本部門的重污染天氣實施方案、實施細則或應急預案,并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10.3 名詞術語
重污染天氣: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并結合甘肅省實際,重污染天氣指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大于或等于201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氣污染。
空氣質量指數:(AirQualityIndex,簡稱AQI)是定量描述空氣質量狀況的無量綱指數。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標。根據指數將大氣污染分為:中度污染(AQI為151~200)、重度污染(AQI為201~300)、嚴重污染(AQI為301~500)和極重污染(AQI大于500)。
10.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10.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