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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及省屬金融機構,省屬各企業:
《甘肅省省長金融獎評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3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省長金融獎評選辦法
第一條 為著力提升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和水平,為全省經濟社會轉型升級、提質增效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當年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金融機構、融資企業和市州政府,由省政府給予表彰。
第三條 獎勵對象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證券期貨和要素市場機構;
(三)保險業金融機構;
(四)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五)融資企業(上市公司、債券票據融資企業、“新三板”融資企業等);
(六)擔保公司;
(七)市州政府。
第四條 評選指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
重點通過對貸款、存貸比、涉農貸款、小微企業貸款、非信貸類融資、金融風險等指標進行綜合測評,按得分高低對排名靠前的機構給予表彰。具體評分標準為:
1.貸款余額(15分),新增貸款額(20分);
2.余額存貸比(10分),增量存貸比(5分);
3.涉農貸款余額(15分),增速(5分);
4.小微企業貸款“三個不低于”,即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增速,戶數不低于上年,申請貸款獲得率不低于上年(15分);
5.非信貸類融資(指用于省內投資的銀行承兌票據、委托貸款、債券融資等)新增額(10分);
6.不良貸款率(5分)。
當年發生重大金融風險案件的,實行一票否決。
(二)證券期貨和要素市場機構。
1.對省屬證券公司完成省內擬上市企業輔導并通過驗收、保薦省內企業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資、保薦省內企業成功發行債券等情況進行綜合測評;
2.對期貨公司為省內企業提供套期保值等金融服務,降低企業經營風險和成本等情況進行綜合測評;
3.對各類要素市場機構為省內企業提供融資等金融服務、托管基金運作等情況進行綜合測評。
以上結合當年全省直接融資整體情況和測評結果進行表彰。
(三)保險業金融機構。
1.對保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賠款和給付額、稅收貢獻、農業保險賠款、獲得省部級獎勵表彰和行政處罰情況進行綜合測評,按得分高低對排名靠前的機構給予表彰。
2.對當年牽頭聯系保險資金投入我省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綜合測評表彰。
(四)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對信托公司等以上各類公司當年融資且用于省內投資的情況進行綜合測評表彰。
(五)融資企業(上市公司、債券票據融資企業、“新三板”融資企業等)。
1.對首發上市企業給予表彰;
2.對上市公司再融資、企業發行債券(票據)融資、“新三板”掛牌企業融資且用于省內投資的情況進行綜合測評,對排名靠前的企業給予表彰。
(六)擔保公司。
重點通過對新增融資擔保業務額、擔保放大倍數、中小微企業及“三農”貸款擔保額、中小微企業擔保戶數、代償及損失情況等指標進行綜合測評,按得分高低對排名靠前的機構給予表彰。具體權重為:
1.新增融資擔保業務額(25分);
2.擔保放大倍數(20分);
3.中小微企業及“三農”貸款擔保額(20分);
4.中小微企業擔保戶數(20分);
5.代償及損失情況(15分)。
(七)市州政府。
重點通過貸款新增額、完成省政府下達貸款增速目標任務、存貸比、涉農貸款、小微企業貸款、直接融資和地方金融風險等指標進行綜合測評,按得分高低對排名靠前的市州政府給予表彰。具體權重為:
1.貸款新增額(10分);
2.完成省政府下達貸款增速百分比(20分);
3.增量存貸比(10分);
4.涉農貸款新增額(10分),增速(10分);
5.小微企業貸款“三個不低于”情況(即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增速、戶數不低于上年、申請貸款獲得率不低于上年的情況)(10分);
6.直接融資額(15分);
7.不良貸款率(10分);
8.防范打擊非法集資工作綜合治理考評情況(5分)。
第五條 組織評選。
由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工信委、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監局、甘肅證監局、甘肅保監局等部門組織開展考評,提出表彰建議,報省政府審定。省政府審定后獲獎名單抄送省委組織部備案。
第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