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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6〕12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加快培育和發展我省住房租賃市場,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為重要方向,緊緊圍繞實現住有所居的根本目標,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積極培育多元化的供應主體,廣泛拓展房源渠道,改善供求關系,健全以市場配置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賃體系,提升住房租賃服務水平,滿足多層次的住房租賃需求,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市場主導,加強宏觀調控,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強政策引導和市場監管,促進行業向專業化、規模化發展。堅持因地制宜,鼓勵市州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房地產市場發展情況,充分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合理確定住房租賃市場的發展目標,科學制定政策措施。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供應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范、租賃關系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續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形成市場規則明晰、政府監管有力、權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賃法規制度體系,推動實現城鎮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標。
二、積極培育市場供應主體
(四)支持住房租賃企業發展。鼓勵各類投資者和自然人發起設立住房租賃企業,提供專業、規范的租賃服務。按規定享受國家發展生活性服務業的各項支持政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可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出租實施營改增試點前取得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向住房租賃企業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債券、不動產證券化產品,探索開展房屋租金收益權質押貸款。選取蘭州市開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市州政府要積極研究制定住房租賃企業成立、住房裝飾裝修、消防安全、經營服務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五)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引導開發企業從傳統的開發銷售向租售并舉轉變,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已建成房屋或新建房屋開展租賃業務,符合條件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竣工庫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經營的,金融機構可給予流動資金貸款等方面的支持。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房屋租賃企業合作,發展租賃地產。
(六)規范住房租賃中介機構。充分發揮中介機構作用,提供規范的居間服務,提高中介服務質量,不斷提升從業人員素質,促進中介機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交易。對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房屋租賃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七)支持和規范個人出租住房。落實鼓勵個人出租住房的優惠政策,鼓勵個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規范個人出租住房行為,支持個人委托房屋租賃企業和中介機構出租住房。
三、增加租賃住房有效供給
(八)鼓勵庫存壓力小的市州實施社會化新建租賃住房。房地產庫存壓力小的市州要結合住房供需狀況等因素,將新建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安排,引導土地、資金等資源合理配置,有序開展租賃住房建設。鼓勵各地積極盤活城區存量土地,采用多種方式增加租賃住房用地有效供應。新建租賃住房項目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土地出讓前,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相關政策規定明確租賃住房持有出租的年限,將其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之一,納入出讓方案和合同。
(九)允許改建房屋用于租賃。允許將商業用房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調整后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范改造后按間出租,改造中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四、鼓勵住房租賃消費
(十)完善住房租賃支持政策。市州政府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賃消費的優惠政策措施,引導城鎮居民通過租房解決居住問題。落實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政策,簡化辦理手續。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取得轉租收入的承租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按有關規定,可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轉租收入中扣除。非本地戶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和《甘肅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享受義務教育、醫療等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市州政府要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出臺符合條件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學等基本公共服務政策措施。
(十一)完善租賃管理政策。要認真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嚴格執行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規范市場行為,穩定租賃關系。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克扣押金。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住房和室內設施,并按時繳納租金。市州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住房出租標準,對住房租賃的最小單元、單間最大居住人數、最低人均居住面積以及配套設施、消防安全等做出規定。
五、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制度
(十二)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加快歷年列入國家計劃尚未竣工的公租房項目建設進度,進一步完善公租房小區配套基礎設施,推行公共租賃住房預分配制度,確保已建成公租房項目盡快分配入住。
(十三)擴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和戶籍制度改革進程,適當放寬戶籍、住房、財產和收入等準入條件,逐步擴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在滿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將新就業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和有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對符合條件的給予住房保障。有條件的市州在充分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租住需求的前提下,可將鄉鎮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周轉房,用于鄉鎮政府以及教育、醫療、衛生等基層單位工作人員的過渡性居住。
(十四)推進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保障。完善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相結合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對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配租完畢后仍有保障需求的,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給予租賃補貼。完善租賃補貼制度,結合市場租金水平和保障對象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
六、加強住房租賃監管
(十五)落實地方責任。市州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負總責,要建立多部門聯合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分工,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等基層組織作用,推行住房租賃網格化管理。加快建設住房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要加強住房租賃管理機構建設,充實人員力量,保障工作經費,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
(十六)加強行業管理。各級建設部門要負責做好住房租賃市場管理和相關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完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信用記錄,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要加快建立住房租賃信息平臺,逐步實現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和備案。公安部門要加強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賃當事人居住登記,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單位排查安全隱患。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利用出租住房從事違法經營的活動。
各地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各項工作有效推進。省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對本實施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