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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6〕174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甘肅省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促進全省社會辦醫快速健康發展,加快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多層次醫療衛生服務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將社會辦醫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進社會辦醫療機構規模化、多層次發展,實現公立醫療機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分工協作、共同發展,形成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的社會辦醫體系,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多層次、個性化的醫療服務需求。
二、工作舉措
(一)預留發展空間。各地要定期公布區域內醫療機構數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設備等資源配置情況,將社會辦醫納入區域衛生計生事業發展規劃以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按照一定比例為社會辦醫預留床位和大型設備等資源配置空間。要加大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積極支持社會資本舉辦各類醫療機構,包括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中醫醫療機構、康復醫院、護理院、個體診所等,并在符合規劃總量和結構的前提下,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具體數量和地點限制。(責任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衛生計生委)
(二)控制公立醫院規模。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規模適度的原則,合理控制公立醫療機構數量和規模,拓展社會辦醫發展空間。公立醫院的機構設置、床位配置、單體規模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14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16—2020年)的通知》(國衛醫發〔2016〕38號)執行。各地要結合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明確政府辦醫的范圍和數量,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嚴格限制公立醫院特需服務規模。在縣域內,社會辦醫要和縣級公立醫院改革相結合,發揮公立醫院主體作用和社會辦醫補充作用,相輔相成。(責任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衛生計生委)
(三)簡化行政審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明確并向社會公布舉辦醫療機構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時限。各市州政府可探索整合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執業許可等審批環節,提供一站式服務。(責任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衛生計生委、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發展改革委)
(四)放寬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各地要在總量控制范圍內,科學制訂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醫療機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必須符合上級衛生計生委批準開設的相應診療科目,并具備適宜的房屋、水電、防護、環保等相應的基礎設施;凡符合規劃條件和準入資質的,按相關規定報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醫療機構獲得《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后,可購置大型醫用設備;操作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須參加培訓,取得上崗資質。(責任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
(五)促進大型設備共建共享。鼓勵各市州探索以公建民營或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建立區域性檢驗檢查中心,面向所有醫療機構開放。大型設備配置飽和的區域不允許包括公立醫療機構在內的所有醫療機構新增大型設備,鼓勵各市州通過各種方式整合現有大型設備資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合作,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醫學檢驗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在確保醫療安全和滿足醫療核心功能前提下,實現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等結果互認和醫療機構消毒供應中心(室)等資源共享。(責任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衛生計生委)
(六)規范公立醫院改制。有序引導和規范包括國有企業辦醫院在內的部分公立醫院改制,建立現代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企業辦醫院分離移交或改制試點工作。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重組改制。(責任部門: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
(七)加大政府資金扶持力度。各地要將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納入政府補助范圍,在臨床重點專科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補助政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接當地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相關任務,并逐步擴大購買范圍。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急救網絡,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并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獲得政府補償。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舉辦者的激勵機制。(責任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
(八)推進醫師多點執業。落實我省醫師多點執業相關制度,鼓勵公立醫院的醫師到有需求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支持公立與非公立醫療機構建立醫聯體。(責任部門:省衛生計生委)
(九)放寬醫療服務價格。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的所有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營利性醫療機構,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按照《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設立服務項目。(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
(十)加大學科支持和提高學術地位。社會辦醫療機構在等級評審、學科建設、科研申報、臨床教學和培訓資格基地認定、人才引進、職稱評審、學會協會任職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院同等政策待遇。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結構設置比例的限制,其他申報條件參照公立醫療機構執行。(責任部門:省衛生計生委、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十一)將社會辦醫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政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符合規定的發票,均可作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憑證,細化不同性質醫療機構收費和票據使用與醫保基金的結算辦法。(責任部門:省人社廳、省衛生計生委)
(十二)落實醫療機構稅收政策。積極落實社會辦醫療機構各項稅收政策。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社會辦醫療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經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對其提供的醫療服務等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捐贈,按照稅法規定予以稅前扣除。(責任部門: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國土資源廳)
(十三)規范收費政策。堅決執行國家行政事業收費相關政策,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機構減半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類收費項目方面,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收費政策和標準。(責任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地稅局)
(十四)完善監管機制。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的培訓,促進規范管理,提高經營水平。加大醫療機構信息公開力度,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區域內醫療機構服務情況及日常監督、處罰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加強監管體系和能力建設,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租借執業證照開設醫療機構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嚴懲經查實的惡性醫療事故、騙取醫保資金、虛假廣告宣傳、過度醫療、推諉患者等行為,探索建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退出機制。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執業行為、醫療質量和人員管理的日常監管工作,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不定期進行檢查和審核,并將患者滿意度情況納入考核指標,保障醫療安全。建立健全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依法推進信息公開并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嚴重違規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內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引導參加醫療責任險。完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出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管理細則,明確對經營性質、資金結余使用等的監管辦法。(責任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衛生計生委)
(十五)營造良好氛圍。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各地鼓勵、引導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社會辦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和表彰社會辦醫療機構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擴大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影響,形成有利于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責任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委宣傳部、省衛生計生委)
三、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把發展社會辦醫放在重要位置,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要求,及時制訂或完善配套措施,同時為各地開展差別化、多樣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間。各市州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政策措施,確保落到實處。各級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要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分析,建立重點工作跟蹤機制和定期督導制度,共同推進社會辦醫各項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