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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省政府辦公廳
甘政發〔2020〕5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甘肅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部署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在推動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同時,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使全體人民共享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增進民生福祉,實現代際公平,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劃轉范圍、對象、比例和承接主體
(一)劃轉范圍。將全省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范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業的劃型標準,按照《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大中型金融機構的劃型標準,按照《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執行。
(二)劃轉對象。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接持有的企業集團股權;各市(州)、縣(市、區)(以下統稱市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接持有的企業集團股權。
本方案所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以及負責監督管理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部門(機構)。
(三)劃轉比例。劃轉比例統一為納入劃轉范圍企業國有股權的10%。今后,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及可持續發展要求,若需進一步劃轉,再做研究。
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須分別劃轉各國有股東所持國有股權的10%,并由第一大股東牽頭實施。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國有股東牽頭實施劃轉。
(四)承接主體。省、市、縣應劃轉的國有股權統一劃轉至省財政廳,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履行劃入股權的出資人職責。省財政廳委托1戶省級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對劃入的股權進行專戶管理,不計入企業法人財產,隔離運營管理風險。管理公司接受省財政廳、省政府國資委考核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省以下不再設承接主體。承接主體的相關管理費用,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社廳、省政府國資委等有關部門上報省政府確定。
三、劃轉程序
(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擬劃轉股權建議,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審核確認。其中,省屬企業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本機構所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省財政廳會同省人社廳、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確認;市縣所屬企業由市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本機構所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市縣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聯合上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社廳、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確認。
(二)省屬企業國有股權劃轉方案經審核確認后,省財政廳會同省人社廳、省政府國資委向省屬企業下達國有股權劃轉通知,并抄送管理公司。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辦理國有股權的劃出手續,承接主體具體辦理國有股權的劃入手續,并對劃入的國有股權設立專門賬戶管理。省屬企業具體辦理國有產權以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市縣所屬企業國有股權劃轉工作比照省屬企業辦理。
(三)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由第一大股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國有股東身份和應劃轉股權進行初審,征求其他國有股東意見后,提交同級財政部門確認。
(四)涉及劃轉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國有股權的,應同時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抄送劃轉通知,在國有股劃轉通知中明確劃轉對象的證券代碼、劃轉數量、是否限售、聯系方式等具體信息,由承接主體會同上市公司辦理股份過戶手續,將應轉持的國有股權變更登記到承接主體。
(五)國有股權劃轉至承接主體后,相關企業應及時進行賬務調整,并按規定做好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工作。國有股權劃出方應當就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債權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權益變動的,相關企業需按照證券監管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年度劃轉任務執行情況,財政部門逐級匯總后,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社廳、省政府國資委上報省政府。
四、承接管理
(一)入賬處理。對于劃轉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應按照被劃轉企業劃轉基準日的賬面值入賬。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后產生的股權分紅由承接主體持有,并委托管理公司專戶管理,國家劃轉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出臺前,由省財政廳、省政府國資委與管理公司和開戶銀行共管賬戶,對劃轉國有資本產生的現金收益進行監管。
(二)資本管理。省財政廳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處置權和知情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一般不向企業派出董事。劃轉對象不改變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承接主體和企業原有股東可通過協議等方式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對劃入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原則上應履行三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并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
(三)收益管理。對劃入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的收益主要來源于股權分紅。除國家規定須保持國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業外,省財政廳可委托管理公司進行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國家劃轉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出臺前,管理公司可對劃轉國有資本的現金收益進行投資,投資范圍限定為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和對劃轉企業的增資。
管理公司管理的劃轉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由省人社廳提出劃轉建議,省財政廳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適時收繳,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五、實施步驟
按照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開展劃轉工作。2020年11月完成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摸底調查及對象確認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
六、工作職責
(一)省財政廳負責研究制定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相關制度措施,會同省人社廳、省政府國資委審核確認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負責辦理股權劃入手續,督促指導管理公司對劃轉國有股權進行專戶管理,并對國有股權的管理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二)省人社廳負責配合審核確認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
(三)省政府國資委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所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并配合審核確認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督促企業按規定時限辦理國有股權劃出手續,指導企業修訂公司章程,配合省財政廳對管理公司專戶管理股權情況進行考核監督。
(四)省市場監管局、省金融監管局和省稅務局等單位各司其職、協調配合落實好各項劃轉工作任務。
(五)市縣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參照省級主管部門職責,負責提出、審核擬劃轉股權建議方案,督促劃轉對象完成國有股權劃轉工作。
(六)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核本地區國有企業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并組織做好本地區國有企業的國有股權劃轉工作,確保按時完成目標任務。
(七)管理公司負責按規定對劃入的國有股權進行專戶管理,接受省財政廳、省政府國資委考核監督,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每年6月底前,將上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和分紅情況分別報送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和省政府國資委。
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和收繳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等,待國家的相關規定出臺后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