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部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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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規劃建設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1.06.13
????【實施時間】 1991.06.13
????【發布部門】 物資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在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條件下,充分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完善建設項目設備招標投標,加強對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實行招標投標,是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設備供應實行招標投標旨在國家計劃指導下通過競爭,達到擇優選擇制造和供應單位,保證產品質量、縮短建設工期、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
第三條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應堅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則,投標應靠先進的制造技術、可靠的產品質量、科學的經營管理和良好的服務及社會信譽參與競爭。
第四條 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約束和保護。招標投標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任何部門和地方都不得保護落后,也不允許搞假招標。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國家建設工程(包括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節能、煤代油項目,特別是按合理工期組織建設的基本建設項目)所需機電設備,屬于國家計劃分配和合同訂購產品管理范圍內組織生產供應的機電產品,可按有關規定擇優安排生產和組織訂貨供應。上述工程項目及已經列入國家計委預備項目計劃的項目,所需國家計劃分配和合同訂購產品管理范圍內的機電產品特別是大型或專用設備的預安排要求招標并具備招標條件的,經過物資部批準后,可采用招標辦法擇優選購。中標后納入國家指令性分配或合同訂購計劃。
第六條 設備招標采用的方式
1.公開招標 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公開發表招標公告;
2.邀請招標 由招標單位向具備設備供應或制造能力的單位直接發出投標邀請書。受邀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七條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如招標設備需納入國家有關計劃的,建設工程須報經物資部批準并委托經物資部審查認可的設備成套單位組織,其他設備招標,建設工程可委托有關單位或自行組織。任何招標單位都要對招標設備供應過程中的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到底。
第八條 承擔設備招標的單位應具備:
1.法人資格;
2.有組織建設工程設備供應工作的經驗;
3.有與設備招標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經濟管理人員;
4.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5.具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第九條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程序
1.建設工程向招標單位辦理招標委托手續;
2.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
3.發出招標公告或邀請投標意向書;
4.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5.發放招標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技術交底,解答投標單位提出的有關招標文件的疑問;
6.組成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原則、辦法和程序;
7.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投標;
8.確定標底;
9.開標,一般采用公開開標;
10.評標、定標;
11.發出中標通知,設備需方和中標單位簽訂供貨合同。
第十條 國家重點項目需納入國家有關計劃的設備
1.受委托組織招標的設備成套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前應向物資部設備成套管理局申報設備招標申請表,經物資部機電設備司審查平衡商有關生產主管部門后,由物資部下達成套設備招標計劃;
2.投標單位應在國家定點企業范圍內選擇(是否具備承接國家合同訂購任務的資格須經有關部門認可),選擇時應對大中型骨干企業適當傾斜;
3.簽訂供貨合同后,招標單位將招標設備合同副本報送物資部和生產主管部門,經審查后將中標設備納入國家有關計劃;
4.納入國家有關計劃的設備招標一般應在設備要求交貨期的上年度年底前完成。生產周期超過一年的應提前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是投標和評標的主要依據,內容應該做到完整、準確,所提招標條件應公平、合理,合乎有關規定。招標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
1.招標書,包括招標單位名稱、建設工程名稱及簡介、招標設備簡要內容(設備主要參數、數量、要求交貨期等),投標截止日期和地點、開標日期和地點;
2.投標須知,包括對招標文件的說明及對投標者和投標文件基本要求,評標、定標的基本原則等內容;
3.招標設備清單和技術要求及圖紙;
4.主要合同條款,應依據經濟合同法,包括價格及付款方式、交貨條件、質量驗收標準以及違約罰款等內容;條款要詳細、嚴謹、防止以后發生糾紛;
5.投標書格式、投標設備數量及價目表格式;
6.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不得隨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條件,如確需修改或補充,一般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十天以信函或電報等書面方式通知到投標單位。
第十二條 凡招標設備均不受設計單位選廠意見的限制。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三條 凡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持有營業執照的國內制造廠家、設備公司(集團)及設備成套(承包)公司,具備投標的基本條件,均可參加投標或聯合投標,但與招標單位或設備需方有直接經濟關系(財務隸屬關系或股份關系)的單位及項目設計單位不能參加投標。
第十四條 采用聯合投標,必須明確一個總牽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聯合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應以協議形式加以確定,并在投標文件中予以說明。
第十五條 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是評標的主要依據之一,應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基本內容包括:
1.投標書;
2.投標設備數量及價目表;
3.偏差說明書(對招標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見的說明);
4.證明投標單位資格的有關文件;
5.投標企業法人代表授權書;
6.投標保證金(根據需要);
7.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 投標文件的有效期
投標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其期限應能滿足評標和定標要求。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投標時,如招標文件有要求,應在投標文件中向招標單位提交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不超過投標設備金額的2%,招標工作結束后(最遲不得超過投標文件有效期限)招標單位應將投標保證金及時退還給投標單位。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對招標文件中某些內容不能接受時,應在投標文件中申明。
第十九條 投標文件應有投標單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密封后遞送招標單位。
第二十條 投標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標時應標明,當正本與副本內容有矛盾時,以正本為準。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投標后,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可以以補充文件修改或補充投標內容。補充文件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如未在投標文件中說明,中標后不得將主要設備進行轉包。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標價。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四條 開標
1.開標,一般公開進行,由招標單位主持,邀請設備需方和投標單位參加,招標申請公證的,應有公證部門參加;
2.開標時須當眾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當眾宣讀所有投標單位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投標報價及交貨期等),并做好開標記錄;
3.開標應在投標截止期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
第二十五條 標底
1.招標設備標底應由招標單位會同設備需方及有關單位共同協商確定;
2.設備標底價格應以招標當年現行價格為基礎,生產周期長的設備應考慮價格變化因素。
第二十六條 評標和定標
1.為保證評標工作的公正性、權威性,招標單位在實施招標時應組織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負責評標定標工作。評標委員會應由專家、設備需方、招標單位以及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與投標單位有直接經濟關系(財務隸屬關系或股份關系)的單位人員不參加評標委員會;
2.評標前應制定評標程序、方法、標準以及評標紀律。評標應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以及投標文件所提供的內容評議并確定中標單位。在評標過程中,應平等、公正地對待所有投標者,招標單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標文件的內容或提出其它的附加條件作為中標條件,不得以最低報價作為中標的唯一標準;
3.設備招標的評標工作一般不超過十天,大型項目設備承包的評標工作最多不超過三十天;
4.評標過程中,如有必要可請投標單位對其投標內容作澄清解釋,澄清時不得對投標內容作實質性修改。澄清解釋內容必要時可做書面紀要,經投標單位受權代表簽字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5.評標過程中有關評標情況不得向投標人或與招標工作無關的人員透露。凡招標申請公證的,評標過程應在公證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6.評標定標以后,招標單位應盡快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同時通知其他未中標單位。
第五章 合同的簽訂和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中標單位在接到中標通知后,應在規定時間內由招標單位組織與設備需方簽訂經濟合同。
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均為經濟合同的組成部分,隨合同一起有效。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中標后,如果撤回投標文件拒簽合同,作違約論,應向招標單位和設備需方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不超過中標金額的2%。可將投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作為違約賠償金。
第三十條 中標通知發出后,設備需方如拒簽合同,應向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為中標金額的2%。由招標單位負責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合同生效以后,雙方都應嚴格執行合同,不得隨意調價或變更合同內容,如發生糾紛雙方都應按照《經濟合同法》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條例規定解決。
第三十二條 合同生效以后,招標單位可向中標單位收取少量服務費,金額參照物資部、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0〕物調字205號文件規定,一般不超過中標設備金額的1.5%。
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的管理和監督由物資部負責。
第三十四條 招標投標過程中,有關各方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物資部或建設工程及生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第三十五條 投標單位如發現招標單位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有營私舞弊行為,可向物資部或建設項目及生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要求,也可直接上訴法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日起實行。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1.06.13
????【實施時間】 1991.06.13
????【發布部門】 物資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在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條件下,充分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完善建設項目設備招標投標,加強對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實行招標投標,是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設備供應實行招標投標旨在國家計劃指導下通過競爭,達到擇優選擇制造和供應單位,保證產品質量、縮短建設工期、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
第三條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應堅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則,投標應靠先進的制造技術、可靠的產品質量、科學的經營管理和良好的服務及社會信譽參與競爭。
第四條 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約束和保護。招標投標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任何部門和地方都不得保護落后,也不允許搞假招標。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國家建設工程(包括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節能、煤代油項目,特別是按合理工期組織建設的基本建設項目)所需機電設備,屬于國家計劃分配和合同訂購產品管理范圍內組織生產供應的機電產品,可按有關規定擇優安排生產和組織訂貨供應。上述工程項目及已經列入國家計委預備項目計劃的項目,所需國家計劃分配和合同訂購產品管理范圍內的機電產品特別是大型或專用設備的預安排要求招標并具備招標條件的,經過物資部批準后,可采用招標辦法擇優選購。中標后納入國家指令性分配或合同訂購計劃。
第六條 設備招標采用的方式
1.公開招標 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公開發表招標公告;
2.邀請招標 由招標單位向具備設備供應或制造能力的單位直接發出投標邀請書。受邀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七條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如招標設備需納入國家有關計劃的,建設工程須報經物資部批準并委托經物資部審查認可的設備成套單位組織,其他設備招標,建設工程可委托有關單位或自行組織。任何招標單位都要對招標設備供應過程中的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到底。
第八條 承擔設備招標的單位應具備:
1.法人資格;
2.有組織建設工程設備供應工作的經驗;
3.有與設備招標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經濟管理人員;
4.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5.具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第九條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程序
1.建設工程向招標單位辦理招標委托手續;
2.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
3.發出招標公告或邀請投標意向書;
4.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5.發放招標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技術交底,解答投標單位提出的有關招標文件的疑問;
6.組成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原則、辦法和程序;
7.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投標;
8.確定標底;
9.開標,一般采用公開開標;
10.評標、定標;
11.發出中標通知,設備需方和中標單位簽訂供貨合同。
第十條 國家重點項目需納入國家有關計劃的設備
1.受委托組織招標的設備成套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前應向物資部設備成套管理局申報設備招標申請表,經物資部機電設備司審查平衡商有關生產主管部門后,由物資部下達成套設備招標計劃;
2.投標單位應在國家定點企業范圍內選擇(是否具備承接國家合同訂購任務的資格須經有關部門認可),選擇時應對大中型骨干企業適當傾斜;
3.簽訂供貨合同后,招標單位將招標設備合同副本報送物資部和生產主管部門,經審查后將中標設備納入國家有關計劃;
4.納入國家有關計劃的設備招標一般應在設備要求交貨期的上年度年底前完成。生產周期超過一年的應提前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是投標和評標的主要依據,內容應該做到完整、準確,所提招標條件應公平、合理,合乎有關規定。招標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
1.招標書,包括招標單位名稱、建設工程名稱及簡介、招標設備簡要內容(設備主要參數、數量、要求交貨期等),投標截止日期和地點、開標日期和地點;
2.投標須知,包括對招標文件的說明及對投標者和投標文件基本要求,評標、定標的基本原則等內容;
3.招標設備清單和技術要求及圖紙;
4.主要合同條款,應依據經濟合同法,包括價格及付款方式、交貨條件、質量驗收標準以及違約罰款等內容;條款要詳細、嚴謹、防止以后發生糾紛;
5.投標書格式、投標設備數量及價目表格式;
6.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不得隨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條件,如確需修改或補充,一般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十天以信函或電報等書面方式通知到投標單位。
第十二條 凡招標設備均不受設計單位選廠意見的限制。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三條 凡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持有營業執照的國內制造廠家、設備公司(集團)及設備成套(承包)公司,具備投標的基本條件,均可參加投標或聯合投標,但與招標單位或設備需方有直接經濟關系(財務隸屬關系或股份關系)的單位及項目設計單位不能參加投標。
第十四條 采用聯合投標,必須明確一個總牽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聯合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應以協議形式加以確定,并在投標文件中予以說明。
第十五條 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是評標的主要依據之一,應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基本內容包括:
1.投標書;
2.投標設備數量及價目表;
3.偏差說明書(對招標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見的說明);
4.證明投標單位資格的有關文件;
5.投標企業法人代表授權書;
6.投標保證金(根據需要);
7.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 投標文件的有效期
投標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其期限應能滿足評標和定標要求。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投標時,如招標文件有要求,應在投標文件中向招標單位提交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不超過投標設備金額的2%,招標工作結束后(最遲不得超過投標文件有效期限)招標單位應將投標保證金及時退還給投標單位。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對招標文件中某些內容不能接受時,應在投標文件中申明。
第十九條 投標文件應有投標單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密封后遞送招標單位。
第二十條 投標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標時應標明,當正本與副本內容有矛盾時,以正本為準。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投標后,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可以以補充文件修改或補充投標內容。補充文件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如未在投標文件中說明,中標后不得將主要設備進行轉包。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標價。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四條 開標
1.開標,一般公開進行,由招標單位主持,邀請設備需方和投標單位參加,招標申請公證的,應有公證部門參加;
2.開標時須當眾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當眾宣讀所有投標單位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投標報價及交貨期等),并做好開標記錄;
3.開標應在投標截止期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
第二十五條 標底
1.招標設備標底應由招標單位會同設備需方及有關單位共同協商確定;
2.設備標底價格應以招標當年現行價格為基礎,生產周期長的設備應考慮價格變化因素。
第二十六條 評標和定標
1.為保證評標工作的公正性、權威性,招標單位在實施招標時應組織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負責評標定標工作。評標委員會應由專家、設備需方、招標單位以及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與投標單位有直接經濟關系(財務隸屬關系或股份關系)的單位人員不參加評標委員會;
2.評標前應制定評標程序、方法、標準以及評標紀律。評標應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以及投標文件所提供的內容評議并確定中標單位。在評標過程中,應平等、公正地對待所有投標者,招標單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標文件的內容或提出其它的附加條件作為中標條件,不得以最低報價作為中標的唯一標準;
3.設備招標的評標工作一般不超過十天,大型項目設備承包的評標工作最多不超過三十天;
4.評標過程中,如有必要可請投標單位對其投標內容作澄清解釋,澄清時不得對投標內容作實質性修改。澄清解釋內容必要時可做書面紀要,經投標單位受權代表簽字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5.評標過程中有關評標情況不得向投標人或與招標工作無關的人員透露。凡招標申請公證的,評標過程應在公證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6.評標定標以后,招標單位應盡快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同時通知其他未中標單位。
第五章 合同的簽訂和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中標單位在接到中標通知后,應在規定時間內由招標單位組織與設備需方簽訂經濟合同。
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均為經濟合同的組成部分,隨合同一起有效。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中標后,如果撤回投標文件拒簽合同,作違約論,應向招標單位和設備需方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不超過中標金額的2%。可將投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作為違約賠償金。
第三十條 中標通知發出后,設備需方如拒簽合同,應向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為中標金額的2%。由招標單位負責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合同生效以后,雙方都應嚴格執行合同,不得隨意調價或變更合同內容,如發生糾紛雙方都應按照《經濟合同法》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條例規定解決。
第三十二條 合同生效以后,招標單位可向中標單位收取少量服務費,金額參照物資部、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0〕物調字205號文件規定,一般不超過中標設備金額的1.5%。
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的管理和監督由物資部負責。
第三十四條 招標投標過程中,有關各方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物資部或建設工程及生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第三十五條 投標單位如發現招標單位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有營私舞弊行為,可向物資部或建設項目及生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要求,也可直接上訴法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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