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裝工程招標投標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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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建筑安裝工程招標投標試行辦法
????【分 類】 規劃建設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83.06.07
????【實施時間】 1983.06.07
????【發布部門】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已變更)
建筑安裝工程招標投標試行辦法
(一九八三年六月七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安裝工程的管理,充分調動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積極性,堅持建設程序,縮短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國家和省、市、自治區批準的建筑安裝工程,均可按本辦法的規定,通過招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持有營業執照的國營建筑企業和集體所有制施工單位,均可通過投標,承攬工程任務。
第三條 國家的保密工程和特殊工程,不受第二條規定的限制,由主管部門直接向施工單位下達建設任務。
第四條 建筑安裝工程的招標和投標,一般按城市或地區進行;國家的重大建設項目和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程,可以跨地區招標和投標。
第五條 建筑安裝工程的招標和投標工作,屬于城鄉建設系統歸口管理的,由各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簡稱建設主管部門,下同)負責,組織有關方面參加。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實行招標的建筑安裝工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⒈ 建設工程已列入國家或省、市、自治區年度計劃;
⒉ 有經國家批準的設計單位出的施工圖和概算;
⒊ 建設用地已經征用,障礙物全部拆遷;現場施工的水、電、路和通訊條件已經落實;
⒋ 資金、材料、設備分交計劃和協作配套條件均已分別落實,能夠保證供應,使擬建工程能在預定的建設工期內,連續施工;
⒌ 有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發的建筑許可證。
上述條件由招標單位(即建設單位)負責落實, 報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后即可辦理招標。
第七條 申請招標批準后, 招標單位負責準備招標文件, 其主要內容是:工程綜合說明(工程范圍、項目、工期、質量等級、技術要求、現場情況等),施工圖及說明,實物工程量清單,材料供應方式,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對工程和材料的特殊要求,解釋招標文件和領勘現場的日期等。
第八條 招標方法,可以在報紙或專門的刊物上登廣告, 公開招標; 也可以用書面形式,直接通知有承擔能力的施工單位參加投標。招標廣告和通知的內容是:建設單位名稱及聯系人,工程項目,建設地點,建筑面積,工程內容,質量要求,建設工期,報名截止日期或發給招標文件日期。
第九條 工程的招標方法、 廣告或通知的發布日期, 由招標單位征得建設主管部門同意,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單位發布。
第十條 工程的標底,由招標單位在發布招標廣告前提出,報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銀行復核。
第十一條 確定標底時,除工程直接費按定額和當地實際價格計算外,施工管理費、法定利潤和技術裝備費等,仍按國家和地方現行規定執行。隊伍調遣費、運輸裝卸費、三通一平、各項施工措施費、暫設工程費和預算不可預計費用等,均應根據工程建設需要計入造價,投標單位在報價時可進行合理浮動。
第十二條 標底在開標前要嚴格保密, 如有泄漏,對責任者要嚴肅處理,直至法律制裁。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三條 參加投標的施工單位,要在招標廣告或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報送申請表,同時提供本單位的下列情況:
⒈ 企業的名稱、地址、所有制類別;
⒉ 營業執照(復制件);
⒊ 根據《建筑企業營業管理條例》或其他有關規定審定的技術等級;
⒋ 企業簡歷(成立時間,承擔過的主要工程和質量達到的等級,是否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⒌ 技術力量(工程技術人員的人數, 技術工人的人數和平均等級, 占職工總數的比例);
⒍ 現有施工機械裝備狀況(主要機械的名稱、性能和臺數)。
第十四條 企業的技術資格審查,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招標單位向選定的施工單位發送招標文件。同時通知已提出申請但未被錄取的施工單位。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發出的截止日期到開標的時間,除緊急情況外,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報送標函的內容:
⒈ 標函的綜合說明;
⒉ 按核實的工程量填寫單價、單項造價和工程總包價;
⒊ 工程質量達到的等級和保證質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⒋ 計劃開、竣工日期;
⒌ 施工組織和工程形象進度(完成地下管線、基礎、主體、安裝等的工期);
⒍ 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和選用的施工機械。
第十七條 標函要加蓋本單位和負責人的印鑒,密封后寄送招標單位。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要嚴格按規定進行投標,不得行賄,不得哄抬標價,不得隱瞞事實真象,不得有損害國家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如有違反,除取消該工程的投標權或承包資格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制裁。
第四章 決 標
第十九條 開標應公開舉行, 在招標單位、投標單位、 建設銀行和建設主管部門參加下,當眾啟封標函,宣布各單位的標價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條 標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無效:
⒈ 標函未密封;
⒉ 標單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或填寫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⒊ 未加蓋本單位和負責人的印鑒;
⒋ 寄達逾期。
第二十一條 中標單位的基本條件是,必須具備保證工程質量和建設工期的能力,采取的施工方法和技術措施能滿足工程建設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一般的建筑安裝工程,應在開標日期,由招標單位會同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銀行綜合分析各標函,決定中標單位。建設規模較大的工程,也可以在開標后另定決標日期,但一般不得超過十天。
第二十三條 參加決標的各方,如發生意見分歧時,由建設主管部門裁決。
第二十四條 開標后,當各標函與標底差距較大時,建設單位可以另行招標,也可同投標單位中的若干個單位協商確定標價。
第二十五條 有些工程技術復雜、工期緊迫,建設單位征得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選擇少數有能力承擔該項工程的施工單位議標,協商確定工期、造價等問題。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要在二十天內同招標單位簽訂合同 。 按照規定或議標確定的原則,把工程造價、建設工期,一次包死,明確規定雙方應負的責任和獎罰條款。招標單位應承擔落實各項招標條件的責任,施工單位應按標函要求,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凡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合同時,經建設主管部門裁決,其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取消其該工程的承包權;屬于建設單位的,須由建設單位賠償施工單位延期開工損失,其額度由建設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凡實行招標建設的工程,由于施工單位的責任,拖延建設工期,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除按合同規定執行罰則外,同時停止半年以上的投標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國外建筑企業在我國的投標。
第三十條 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報建設部備案。
????【分 類】 規劃建設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83.06.07
????【實施時間】 1983.06.07
????【發布部門】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已變更)
建筑安裝工程招標投標試行辦法
(一九八三年六月七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安裝工程的管理,充分調動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積極性,堅持建設程序,縮短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國家和省、市、自治區批準的建筑安裝工程,均可按本辦法的規定,通過招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持有營業執照的國營建筑企業和集體所有制施工單位,均可通過投標,承攬工程任務。
第三條 國家的保密工程和特殊工程,不受第二條規定的限制,由主管部門直接向施工單位下達建設任務。
第四條 建筑安裝工程的招標和投標,一般按城市或地區進行;國家的重大建設項目和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程,可以跨地區招標和投標。
第五條 建筑安裝工程的招標和投標工作,屬于城鄉建設系統歸口管理的,由各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簡稱建設主管部門,下同)負責,組織有關方面參加。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實行招標的建筑安裝工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⒈ 建設工程已列入國家或省、市、自治區年度計劃;
⒉ 有經國家批準的設計單位出的施工圖和概算;
⒊ 建設用地已經征用,障礙物全部拆遷;現場施工的水、電、路和通訊條件已經落實;
⒋ 資金、材料、設備分交計劃和協作配套條件均已分別落實,能夠保證供應,使擬建工程能在預定的建設工期內,連續施工;
⒌ 有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發的建筑許可證。
上述條件由招標單位(即建設單位)負責落實, 報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后即可辦理招標。
第七條 申請招標批準后, 招標單位負責準備招標文件, 其主要內容是:工程綜合說明(工程范圍、項目、工期、質量等級、技術要求、現場情況等),施工圖及說明,實物工程量清單,材料供應方式,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對工程和材料的特殊要求,解釋招標文件和領勘現場的日期等。
第八條 招標方法,可以在報紙或專門的刊物上登廣告, 公開招標; 也可以用書面形式,直接通知有承擔能力的施工單位參加投標。招標廣告和通知的內容是:建設單位名稱及聯系人,工程項目,建設地點,建筑面積,工程內容,質量要求,建設工期,報名截止日期或發給招標文件日期。
第九條 工程的招標方法、 廣告或通知的發布日期, 由招標單位征得建設主管部門同意,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單位發布。
第十條 工程的標底,由招標單位在發布招標廣告前提出,報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銀行復核。
第十一條 確定標底時,除工程直接費按定額和當地實際價格計算外,施工管理費、法定利潤和技術裝備費等,仍按國家和地方現行規定執行。隊伍調遣費、運輸裝卸費、三通一平、各項施工措施費、暫設工程費和預算不可預計費用等,均應根據工程建設需要計入造價,投標單位在報價時可進行合理浮動。
第十二條 標底在開標前要嚴格保密, 如有泄漏,對責任者要嚴肅處理,直至法律制裁。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三條 參加投標的施工單位,要在招標廣告或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報送申請表,同時提供本單位的下列情況:
⒈ 企業的名稱、地址、所有制類別;
⒉ 營業執照(復制件);
⒊ 根據《建筑企業營業管理條例》或其他有關規定審定的技術等級;
⒋ 企業簡歷(成立時間,承擔過的主要工程和質量達到的等級,是否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⒌ 技術力量(工程技術人員的人數, 技術工人的人數和平均等級, 占職工總數的比例);
⒍ 現有施工機械裝備狀況(主要機械的名稱、性能和臺數)。
第十四條 企業的技術資格審查,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招標單位向選定的施工單位發送招標文件。同時通知已提出申請但未被錄取的施工單位。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發出的截止日期到開標的時間,除緊急情況外,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報送標函的內容:
⒈ 標函的綜合說明;
⒉ 按核實的工程量填寫單價、單項造價和工程總包價;
⒊ 工程質量達到的等級和保證質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⒋ 計劃開、竣工日期;
⒌ 施工組織和工程形象進度(完成地下管線、基礎、主體、安裝等的工期);
⒍ 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和選用的施工機械。
第十七條 標函要加蓋本單位和負責人的印鑒,密封后寄送招標單位。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要嚴格按規定進行投標,不得行賄,不得哄抬標價,不得隱瞞事實真象,不得有損害國家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如有違反,除取消該工程的投標權或承包資格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制裁。
第四章 決 標
第十九條 開標應公開舉行, 在招標單位、投標單位、 建設銀行和建設主管部門參加下,當眾啟封標函,宣布各單位的標價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條 標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無效:
⒈ 標函未密封;
⒉ 標單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或填寫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⒊ 未加蓋本單位和負責人的印鑒;
⒋ 寄達逾期。
第二十一條 中標單位的基本條件是,必須具備保證工程質量和建設工期的能力,采取的施工方法和技術措施能滿足工程建設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一般的建筑安裝工程,應在開標日期,由招標單位會同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銀行綜合分析各標函,決定中標單位。建設規模較大的工程,也可以在開標后另定決標日期,但一般不得超過十天。
第二十三條 參加決標的各方,如發生意見分歧時,由建設主管部門裁決。
第二十四條 開標后,當各標函與標底差距較大時,建設單位可以另行招標,也可同投標單位中的若干個單位協商確定標價。
第二十五條 有些工程技術復雜、工期緊迫,建設單位征得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選擇少數有能力承擔該項工程的施工單位議標,協商確定工期、造價等問題。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要在二十天內同招標單位簽訂合同 。 按照規定或議標確定的原則,把工程造價、建設工期,一次包死,明確規定雙方應負的責任和獎罰條款。招標單位應承擔落實各項招標條件的責任,施工單位應按標函要求,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凡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合同時,經建設主管部門裁決,其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取消其該工程的承包權;屬于建設單位的,須由建設單位賠償施工單位延期開工損失,其額度由建設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凡實行招標建設的工程,由于施工單位的責任,拖延建設工期,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除按合同規定執行罰則外,同時停止半年以上的投標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國外建筑企業在我國的投標。
第三十條 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報建設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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