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及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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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及實施細則的通知
????【分 類】 商貿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5.04.17
????【實施時間】 1995.04.17
????【發布部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各特派員辦事處,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各進出口商會,各總公司、工貿總公司:
為了進一步做好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工作,根據前一階段配額招標的具體情況,我部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原配額招標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修訂后的《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及《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原《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試行)及實施細則即行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一、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
二、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實施細則
【名稱】 附件一: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
【題注】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完善配額分配制度,建立平等競爭機制,保障國家的整體利益和外貿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對外貿易出口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國務院批準的《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配額有償招標,系指企業通過自主投標、競價,有償取得和使用中標配額。
第三條 招標工作必須遵循“公平、公開、競爭、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公布的實行出口配額管理并實施有償招標的商品,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外經貿部確定實行配額招標的商品,并負責對招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配額招標委員會(以下簡稱招標委員會)負責管理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工作。招標委員會由外經貿部主管司和有關進出口商會組成。配額招標的具體工作,由有關進出口商會承擔;招標委員會在有關進出口商會設立商品招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 招標委員會根據招標商品的種類,確定具體招標方式。品種差異較大的商品,可分類招標。
第七條 招標內容:配額數量、配額價格。
配額數量系指該配額項下的商品出口數量;配額價格系指有償使用配額時,單位配額所需支付的金額(以人民幣元計算)。投標企業中標后,將按中標數量乘以其投標配額價格,向招標委員會交納中標金。
招標委員會收取的中標金,全部用于國家發展出口貿易。中標金管理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招標配額總量由外經貿部根據上年度配額商品的出口實績、國際市場的需求及國內貨源情況確定。招標委員會在外經貿部確定的商品配額總量內實施招標。
第九條 外經貿部和招標委員會根據具體商品的不同情況確定招標次數。原則上每年兩次。每次招標將由招標委員會提前一個月發布公告。
第十條 招標委員會指定新聞媒介刊登、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一條 凡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經貿部批準有外貿出口經營權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加入有關進出口商會并有該項招標商品出口實績的進出口公司、生產企業(限于自產產品范圍)和外商投資企業(限于自產產品范圍),均可向招標委員會申報,取得投標資格。
對不同的招標方式,可規定不同的投標資格。
第十二條 參加投標的企業須填寫《投標申請書》。在每次招標中,每個企業對于同一種商品只能投標一次。
第十三條 《投標申請書》須在招標委員會規定的日期內送達招標辦公室(可通過密封郵寄或差人專送方式辦理)。有效投標以招標辦公室收到日為準。
第十四條 招標委員會根據企業有效的投標書,按規則評定中標企業及其中標配額數量。
第十五條 中標企業的中標數量按規定的公式計算。
根據公式計算的中標數量,如大于投標企業的實際投標數量,以投標企業實際投標數量為該企業的中標數量。
第十六條 招標辦公室須在截標日起規定時間內完成評標工作。評標結束后,招標辦公室應及時將評標結果匯總報招標委員會核準,并按核準的中標名單通知中標企業。
中標企業名錄同時由招標委員會在指定的新聞媒介統一公布。
第十七條 招標過程中如有作弊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一經查實,外經貿部有權否決該次招標結果。
第十八條 中標企業須在規定時間內交納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對不按規定交納中標保證金或中標金的企業及其中標配額,招標委員會有權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中標配額當年有效。企業中標后應在配額有效期內到指定的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發證機關須按規定簽發許可證,否則追究發證機關責任。
第二十條 中標企業因故無法使用中標配額時,可在規定的時間內由招標辦公室監督并辦理向其他企業有償轉讓中標配額,但須交納配額轉讓手續費。配額轉讓、受讓必須在指定的地點公開進行,嚴禁場外交易。受讓配額企業不得再次轉讓配額。
第二十一條 中標企業因故無法使用也無法轉讓中標配額的,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中標配額上繳招標辦公室,并以書面材料說明情況。交回的配額轉入下次招標總量。
第二十二條 中標企業使用中標配額報關出口后,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該項商品的出口許可證(企業留存的一聯)送交招標辦公室,由招標辦公室負責統計核對,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企業的中標配額使用情況,以便招標委員會對招標商品出口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企業中標后,在配額有效期內如中標配額未使用、未轉讓,也未將配額交回招標辦公室,或未經招標辦公室同意擅自轉讓配額,招標辦公室報經招標委員會同意有權對該中標企業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稱】 附件二: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實施細則
【題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實行配額有償招標的商品范圍是:國家實行計劃配額、主動配額管理的出口商品。實行配額招標的商品目錄及招標配額總量,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在上述范圍內確定并公布。
第三條 配額有償招標的方式是:
(一)公開招標
對出口金額大、經營企業多、易于引起抬價搶購、低價競銷的商品,實行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對產地相對集中、屬原料性的商品,實行邀請招標,邀請招標商品及招標邀請范圍由招標辦公室擬定方案,報招標委員會審核后執行。
(三)定向招標
對產地和經營渠道比較集中的配額商品,可以在主產地企業和主要經營企業范圍內,實行定向招標。對同一種商品可以采取以定向招標與公開招標相結合的辦法。定向招標的配額數量與公開招標的配額數量的比例,由招標委員會確定。
實行定向招標的商品、地區及企業,由招標辦公室擬定方案,報招標委員會審核后執行。
(四)協議招標
對產地和經營渠道比較集中,國際市場競爭激烈,我國出口競爭能力相對薄弱的商品,實行協議招標。對同一種商品可以采取以協議招標與公開招標相結合的辦法。對實行協議招標與公開招標相結合的商品,協議招標的配額數量與公開招標的配額數量的比例,由招標委員會確定。
實行協議招標的商品及企業,由招標辦公室擬定方案,報招標委員會審核后執行。
外國對我國提出反傾銷指控的商品,可在參加反傾銷應訴的企業中實行協議招標,不應訴的企業無論是否具有投標資格均不得參加協議招標。此類協議招標可有國別市場限制。
在同一種商品配額的同一次招標中,不得重復采用協議招標和定向招標方式。
第二章 機構及規則
第四條 外經貿部有關司和進出口商會聯合組成配額招標委員會(以下簡稱招標委員會),管理配額有償招標工作。
招標委員會向外經貿部負責。
招標委員會在有關進出口商會設立配額招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配額有償招標的具體事務性工作由招標辦公室執行。招標辦公室向招標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 招標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招標委員會主任由外經貿部外貿管理司負責人擔任;如主任缺席時,由該司另一位負責人任代主任。
招標辦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組成。招標辦公室成員主要由進出口商會的人員擔任。
第六條 招標委員會的職責是根據《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管理配額招標工作:
(一)研究制定或審定具體商品配額招標工作方案。
(二)研究確定具體商品配額招標方式;對具體招標方式的適用范圍做出規定。
(三)確定和公布具體商品配額招標時間。
(四)審核招標辦公室關于投標企業資格復查的報告。
(五)審定招標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各項具體操作的辦法及其結果。
(六)審定及發布配額招標的各項通知、公告。
(七)將配額招標的中標及配額受讓結果報外經貿部。招標委員會發布的各項決定、通知、公告等,須經招標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并由招標委員會主任批準;招標委員會主任不在期間,須由招標委員會代主任主持會議并批準。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非經外經貿部或招標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均不得發布有關配額有償招標商品的規定或通知。
第七條 招標辦公室的職責是根據《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和本實施細則以及招標委員會的決定,具體實施各項操作:
(一)擬定具體商品配額招標方式及工作方案,并經招標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執行。
(二)復核投標企業的資格,核實企業出口實績,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
(三)擬定具體商品配額招標公告、通知等,報招標委員會審核、發布。
(四)按統一格式印制并寄送《投標申請書》(以下簡稱標書)、《中標通知書》、《配額轉受讓證明書》、《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等。
(五)評標、開標,計算企業中標配額數量,報招標委員會審核。
(六)監督中標企業配額、許可證使用情況。
(七)受理企業中標配額轉讓、受讓申請并擬定方案,報招標委員會審定后執行。
(八)核查企業交納中標保證金、中標金或配額轉讓手續費等情況,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
(九)檢查企業對出口協調價格的執行情況,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
第八條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企業即具備投標資格:
(一)公開招標
1.符合《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2.在前三年的任何一年中,具有該項配額招標商品出口實績;
3.加入有關進出口商會成為會員;
4.經批準獲得該項配額招標商品出口經營權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時間不足一年、尚無自營出口實績的企業,也可參加投標;
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投標商品范圍為自產產品;
5.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二)邀請招標
1.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一)款各項條件;
2.參加有關進出口商會該商品分會。
(三)定向招標
1.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一)款各項條件;
2.屬該商品主要經營企業或主產地企業;
3.連續三年有該商品出口實績。
(四)協議招標
1.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一)款各項條件;
2.屬該商品主要經營企業或主產地的主要經營企業;
3.連續三年有該商品出口實績;
4.上年度中標配額使用率在70%以上;使用率達不到70%的企業,招標辦公室將取消其一年參加協議招標資格。
5.參加其它方式招標的中標企業,其中標配額使用率連續兩年達到90%或以上的,可參加下一次協議招標。
第九條 確定主產地和主要經營企業的方法是:
(一)主產地的確定
按上一年度該項招標商品生產量或出口量大小排列出口地區(省、區、市),其產量或出口量之和達到全國總產量或出口總量50-70%的前若干個地區(省、區、市),即為主產地。具體商品的比例由招標委員會確定。
(二)主要經營企業的確定
按上一年度出口額大小排列出口企業,其出口額之和達到全國出口總額50-70%的前若干家企業,即為主要經營企業。具體商品的比例由招標委員會確定。
(三)主產地的主要經營企業的確定
按上一年度出口額大小排列本地區(省、區、市)出口企業,其出口額之和達到本地區(省、區、市)出口總額50-70%的前若干家企業,即為主產地的主要經營企業。
主產地和主要經營企業名單須在全部招標工作開始之前確定并予以公布。入選企業可自動放棄參加定向招標或協議招標的投標資格,但應在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外經貿部(貿管司)及有關招標辦公室。
凡具有參加定向招標、協議招標資格的企業,須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委員會報送有關材料。
第三章 操作規程
第十條 配額有償招標工作的程序是:
(一)公布配額有償招標商品目錄;
(二)發放、回收標書;
(三)按本細則第八條規定,對投標企業進行資格審查;
(四)審核標書(評標);
(五)按《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計算中標結果;
(六)公開開標,并將中標結果報外經貿部;
(七)公布中標企業名錄;
(八)收取中標保證金,并發出《中標通知書》;
(九)收取中標金,并發出《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
(十)核查中標企業配額、許可證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地方)外經貿委(廳、局)負責對本地區出口企業投標資格進行初審,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初審表報有關招標委員會(初審表格式見附表)。
各外貿總公司、工貿總公司投標資格由有關進出口商會負責初審。
第十二條 配額招標的評標規則:
(一)按照《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本細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確定有效標書。
(二)中標配額價格的確定:
確定中標配額價格的原則是,既能抑制抬價搶購、低價競銷,又能保護公平競爭;既能保持企業出口經營效益,又能維護國家整體利益;效益優先,兼顧公平。
確定中標配額價格的辦法:
1.參加投標的企業根據具體商品出口經營情況,自主決定投標價格。對投標價格背離正常水平的標書,招標辦公室有權按廢標處置。
2.招標辦公室根據下列公式計算配額的中標價格:
各投標企業(投標配額價格×投標數量)總和 X
中標價格=--------------------×(1±-%)
各投標企業投標數量總和 Y
X、Y為變量,可由招標委員會根據國際市場行情、國內供貨情況及平均出口成本情況確定,并在招標前公布。
3.投標價格在上述公式計算結果的幅度內者,均為中標。
(三)企業中標數量的確定:
招標辦公室按下列公式計算企業中標數量:
該企業(投標配額價格×投標數量)
中標數量=招標總量×-------------------
中標企業(投標配額價格×投標數量)總和
(四)企業的中標數量不得超過其投標數量。
(五)對上年度交回或浪費配額的企業,要相應扣除其中標配額。
(六)為防止壟斷配額,同時防止中標配額過分分散,招標委員會可視具體情況規定企業的最高投標數量及最低投標數量。
第十三條 配額招標每年進行兩次。每次招標的具體配額數量由招標委員會根據不同商品的情況,在年度配額招標總量內確定。
具體商品配額招標時間,由招標委員會決定并提前一個月發出公告。
第十四條 招標辦公室向各地方外經貿委(廳、局)統一發送標書;各地方外經貿委(廳、局)根據對本地區企業投標資格的初審情況,向初審合格的企業發放標書。
投標企業須向所屬省(區、市)的外經貿委(廳、局)申領標書,并按招標辦公室的要求填寫。各外貿總公司、工貿總公司可徑向招標辦公室申領標書。
標書由投標企業在規定時間內以密封郵寄或差人專送的方式,在截標日前送達招標辦公室。
第十五條 招標辦公室收到標書后,應立即登記封存;在開標日統一開封。招標辦公室應在開標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評標工作。
第十六條 中標企業須按下列規定交納配額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
(一)招標委員會公布中標企業名錄后,中標企業須在兩個月內向招標委員會指定銀行帳戶交納中標保證金,可以支票、匯票、匯款等形式交納。中標保證金為企業配額中標金的10%(即投標配額價格×中標配額數量×10%)。
收到企業的中標保證金后,招標辦公室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中標通知書》,并開具收款憑證。
中標企業逾期不交中標保證金的,按棄標處理。企業棄標的配額,轉入下一次招標配額總量。
(二)中標企業在每次領取出口許可證前,須按領證數量向招標委員會指定銀行帳戶交納相應的中標金(即領證配額數量×投標配額價格×90%)。在收到企業交納的中標金后,招標辦公室應立即發出《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
(三)中標企業在最后一次領證并交納中標金時,預付的保證金才得以沖銷。
《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一式四聯:第一聯(白色)由招標委員會留存;第二聯(黃色)由許可證發證機關留存;第三聯(粉色)由中標企業留存;第四聯(藍色)由招標辦公室留存。其中,第二聯(黃色)由中標企業在領證時作為主要憑據之一交發證機關。
第十七條 在配額招標后如有剩余配額,應轉入下一次招標配額總量。
第十八條 招標配額的轉讓、受讓必須由招標辦公室按價格優先的時間順序優先的原則辦理,嚴禁場外交易。
(一)中標企業配額使用不完的,可向招標辦公室申請轉讓。配額轉讓時,中標企業須交納轉讓配額手續費(即轉讓企業投標配額價格×轉讓配額數量×5%)。
(二)未中標或中標數量不足的企業,可向招標辦公室申請配額受讓。
企業可按照或高于轉讓配額企業的中標價格提出自己的受讓配額價格,但不得低于該中標價格受讓配額。
企業提出配額轉讓、受讓申請后,招標辦公室應立即輸入電腦,并定期公布申請轉讓、受讓配額企業名單。
(三)招標辦公室應按出價高低(在價格相等時按時間先后)排列配額受讓企業名單,同時按時間先后排列轉讓配額企業名單,擬定配額轉讓方案,列表報招標委員會批準。招標辦公室根據批準的轉受讓表,及時通知企業交納有關費用。企業辦理交費手續后,招標辦公室應及時發出配額轉受讓證明書。
《配額轉受讓證明書》一式五聯:第一聯(白色)由招標委員會留存;第二聯(黃色)由許可證發證機關留存;第三聯(粉色)由轉讓企業留存;第四聯(藍色)由受讓企業留存;第五聯(綠色)由招標辦公室留存。
其中,第二聯由招標辦公室寄送發證機關,第四聯為受讓企業申領許可證的主要憑據之一。
(四)受讓配額企業在申領出口許可證前,須按規定交納配額金(即受讓配額數量×受讓配額價格×90%),由招標辦公室發給《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
(五)受讓企業應將轉讓企業轉出的配額中標保證金自行交轉讓企業。
第十九條 配額有償招標的中標企業名單和數量,由招標委員會審核后,報外經貿部核準并轉發各有關許可證發證機關。
第二十條 核發出口許可證的依據:
(一)外經貿部轉發的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或憑《配額轉受讓證明書》(第二、第四聯);
(二)招標委員會發給中標企業的《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第二聯);
(三)出口合同價格(不低于進出口商會的協調價格)。
第二十一條 中標配額當年有效。企業中標配額在有效期內用不完又無法轉讓的,可交回招標辦公室。招標辦公室視交回時間先后按以下比例退還企業部分中標保證金:
距配額最后有效期限五個月以上交回的,退還50%;四個月以上交回的,退還40%;三個月以上交回的,退還30%;不足三個月交回的,不退保證金。
在下一次招標時,招標辦公室將按企業交回的配額數量,相應扣減該企業的中標配額。扣減的配額或企業交回的配額,轉入下一次招標配額總量。
第二十二條 企業使用許可證報關出口后,須在一個月內將出口許可證(企業留存的一聯)和出貨發票(副本)送交招標辦公室。招標辦公室應定期統計核對,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企業出口情況和配額使用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招標委員會在指定銀行開立專用帳戶,負責收取中標保證金、中標金、配額轉讓手續費。具體事務可委托有關進出口商會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招標委員會有權吊銷其中標配額,并取消其一至三年的配額投標及受讓資格;
(一)不按時交納中標保證金或中標金的;
(二)未使用完中標配額,又不轉讓或交回配額的;
(三)未經招標辦公室同意并交納手續費,擅自轉讓配額的;
(四)虛報投標資格條件的;
(五)串通投標的;
(六)實際出口價格低于進出口商會協調價的;
(七)以其它不正當手段擾亂配額招標工作的。
第二十五條 在配額招標過程中的其它具體操作問題,由招標委員會研究解決。如有作弊和違反《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一經查實,外經貿部有權否決該次招標結果。
第二十六條 配額招標的公告、通知等均指定《國際商報》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與《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
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投標企業資格初審表
商品名稱: 數量單位: 金額單位:
---------------------------------------------------
| 序 | | 進出口商會 | 該企業上年 | 該企業該項商品上年出口數額(海關統計數) |
| | 企業名稱 | | |----------------------|
| 號 | | 會員證號碼 | 出口總額 | 出 口 數 量 | 出 口 金 額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 合 計 | |
|--------------------------|----------------------|
|填表單位說明: |填表單位: |
| | |
| | |
| | 一九九 年 月 日(公章)|
---------------------------------------------------
注一:此表由省級外經貿委(廳、局)填制,并須加蓋公章方有效。
注二:企業須向外經貿委(廳、局)提供有關報表。
注三:海關數字欄由外經貿委(廳、局)負責核查。
注四:企業出口數系指企業該商品的出運數。
注五:如該企業上年沒有出口該商品,可填前三年中任何一年的數字(須特別注明)。
注六:本表各項欄目均須填寫,不得空缺。
????【分 類】 商貿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5.04.17
????【實施時間】 1995.04.17
????【發布部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各特派員辦事處,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各進出口商會,各總公司、工貿總公司:
為了進一步做好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工作,根據前一階段配額招標的具體情況,我部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原配額招標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修訂后的《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及《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原《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試行)及實施細則即行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一、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
二、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實施細則
【名稱】 附件一: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
【題注】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完善配額分配制度,建立平等競爭機制,保障國家的整體利益和外貿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對外貿易出口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國務院批準的《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配額有償招標,系指企業通過自主投標、競價,有償取得和使用中標配額。
第三條 招標工作必須遵循“公平、公開、競爭、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公布的實行出口配額管理并實施有償招標的商品,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外經貿部確定實行配額招標的商品,并負責對招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配額招標委員會(以下簡稱招標委員會)負責管理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工作。招標委員會由外經貿部主管司和有關進出口商會組成。配額招標的具體工作,由有關進出口商會承擔;招標委員會在有關進出口商會設立商品招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 招標委員會根據招標商品的種類,確定具體招標方式。品種差異較大的商品,可分類招標。
第七條 招標內容:配額數量、配額價格。
配額數量系指該配額項下的商品出口數量;配額價格系指有償使用配額時,單位配額所需支付的金額(以人民幣元計算)。投標企業中標后,將按中標數量乘以其投標配額價格,向招標委員會交納中標金。
招標委員會收取的中標金,全部用于國家發展出口貿易。中標金管理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招標配額總量由外經貿部根據上年度配額商品的出口實績、國際市場的需求及國內貨源情況確定。招標委員會在外經貿部確定的商品配額總量內實施招標。
第九條 外經貿部和招標委員會根據具體商品的不同情況確定招標次數。原則上每年兩次。每次招標將由招標委員會提前一個月發布公告。
第十條 招標委員會指定新聞媒介刊登、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一條 凡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經貿部批準有外貿出口經營權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加入有關進出口商會并有該項招標商品出口實績的進出口公司、生產企業(限于自產產品范圍)和外商投資企業(限于自產產品范圍),均可向招標委員會申報,取得投標資格。
對不同的招標方式,可規定不同的投標資格。
第十二條 參加投標的企業須填寫《投標申請書》。在每次招標中,每個企業對于同一種商品只能投標一次。
第十三條 《投標申請書》須在招標委員會規定的日期內送達招標辦公室(可通過密封郵寄或差人專送方式辦理)。有效投標以招標辦公室收到日為準。
第十四條 招標委員會根據企業有效的投標書,按規則評定中標企業及其中標配額數量。
第十五條 中標企業的中標數量按規定的公式計算。
根據公式計算的中標數量,如大于投標企業的實際投標數量,以投標企業實際投標數量為該企業的中標數量。
第十六條 招標辦公室須在截標日起規定時間內完成評標工作。評標結束后,招標辦公室應及時將評標結果匯總報招標委員會核準,并按核準的中標名單通知中標企業。
中標企業名錄同時由招標委員會在指定的新聞媒介統一公布。
第十七條 招標過程中如有作弊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一經查實,外經貿部有權否決該次招標結果。
第十八條 中標企業須在規定時間內交納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對不按規定交納中標保證金或中標金的企業及其中標配額,招標委員會有權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中標配額當年有效。企業中標后應在配額有效期內到指定的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發證機關須按規定簽發許可證,否則追究發證機關責任。
第二十條 中標企業因故無法使用中標配額時,可在規定的時間內由招標辦公室監督并辦理向其他企業有償轉讓中標配額,但須交納配額轉讓手續費。配額轉讓、受讓必須在指定的地點公開進行,嚴禁場外交易。受讓配額企業不得再次轉讓配額。
第二十一條 中標企業因故無法使用也無法轉讓中標配額的,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中標配額上繳招標辦公室,并以書面材料說明情況。交回的配額轉入下次招標總量。
第二十二條 中標企業使用中標配額報關出口后,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該項商品的出口許可證(企業留存的一聯)送交招標辦公室,由招標辦公室負責統計核對,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企業的中標配額使用情況,以便招標委員會對招標商品出口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企業中標后,在配額有效期內如中標配額未使用、未轉讓,也未將配額交回招標辦公室,或未經招標辦公室同意擅自轉讓配額,招標辦公室報經招標委員會同意有權對該中標企業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稱】 附件二: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實施細則
【題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實行配額有償招標的商品范圍是:國家實行計劃配額、主動配額管理的出口商品。實行配額招標的商品目錄及招標配額總量,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在上述范圍內確定并公布。
第三條 配額有償招標的方式是:
(一)公開招標
對出口金額大、經營企業多、易于引起抬價搶購、低價競銷的商品,實行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對產地相對集中、屬原料性的商品,實行邀請招標,邀請招標商品及招標邀請范圍由招標辦公室擬定方案,報招標委員會審核后執行。
(三)定向招標
對產地和經營渠道比較集中的配額商品,可以在主產地企業和主要經營企業范圍內,實行定向招標。對同一種商品可以采取以定向招標與公開招標相結合的辦法。定向招標的配額數量與公開招標的配額數量的比例,由招標委員會確定。
實行定向招標的商品、地區及企業,由招標辦公室擬定方案,報招標委員會審核后執行。
(四)協議招標
對產地和經營渠道比較集中,國際市場競爭激烈,我國出口競爭能力相對薄弱的商品,實行協議招標。對同一種商品可以采取以協議招標與公開招標相結合的辦法。對實行協議招標與公開招標相結合的商品,協議招標的配額數量與公開招標的配額數量的比例,由招標委員會確定。
實行協議招標的商品及企業,由招標辦公室擬定方案,報招標委員會審核后執行。
外國對我國提出反傾銷指控的商品,可在參加反傾銷應訴的企業中實行協議招標,不應訴的企業無論是否具有投標資格均不得參加協議招標。此類協議招標可有國別市場限制。
在同一種商品配額的同一次招標中,不得重復采用協議招標和定向招標方式。
第二章 機構及規則
第四條 外經貿部有關司和進出口商會聯合組成配額招標委員會(以下簡稱招標委員會),管理配額有償招標工作。
招標委員會向外經貿部負責。
招標委員會在有關進出口商會設立配額招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配額有償招標的具體事務性工作由招標辦公室執行。招標辦公室向招標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 招標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招標委員會主任由外經貿部外貿管理司負責人擔任;如主任缺席時,由該司另一位負責人任代主任。
招標辦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組成。招標辦公室成員主要由進出口商會的人員擔任。
第六條 招標委員會的職責是根據《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管理配額招標工作:
(一)研究制定或審定具體商品配額招標工作方案。
(二)研究確定具體商品配額招標方式;對具體招標方式的適用范圍做出規定。
(三)確定和公布具體商品配額招標時間。
(四)審核招標辦公室關于投標企業資格復查的報告。
(五)審定招標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各項具體操作的辦法及其結果。
(六)審定及發布配額招標的各項通知、公告。
(七)將配額招標的中標及配額受讓結果報外經貿部。招標委員會發布的各項決定、通知、公告等,須經招標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并由招標委員會主任批準;招標委員會主任不在期間,須由招標委員會代主任主持會議并批準。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非經外經貿部或招標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均不得發布有關配額有償招標商品的規定或通知。
第七條 招標辦公室的職責是根據《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和本實施細則以及招標委員會的決定,具體實施各項操作:
(一)擬定具體商品配額招標方式及工作方案,并經招標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執行。
(二)復核投標企業的資格,核實企業出口實績,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
(三)擬定具體商品配額招標公告、通知等,報招標委員會審核、發布。
(四)按統一格式印制并寄送《投標申請書》(以下簡稱標書)、《中標通知書》、《配額轉受讓證明書》、《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等。
(五)評標、開標,計算企業中標配額數量,報招標委員會審核。
(六)監督中標企業配額、許可證使用情況。
(七)受理企業中標配額轉讓、受讓申請并擬定方案,報招標委員會審定后執行。
(八)核查企業交納中標保證金、中標金或配額轉讓手續費等情況,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
(九)檢查企業對出口協調價格的執行情況,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
第八條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企業即具備投標資格:
(一)公開招標
1.符合《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2.在前三年的任何一年中,具有該項配額招標商品出口實績;
3.加入有關進出口商會成為會員;
4.經批準獲得該項配額招標商品出口經營權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時間不足一年、尚無自營出口實績的企業,也可參加投標;
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投標商品范圍為自產產品;
5.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二)邀請招標
1.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一)款各項條件;
2.參加有關進出口商會該商品分會。
(三)定向招標
1.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一)款各項條件;
2.屬該商品主要經營企業或主產地企業;
3.連續三年有該商品出口實績。
(四)協議招標
1.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一)款各項條件;
2.屬該商品主要經營企業或主產地的主要經營企業;
3.連續三年有該商品出口實績;
4.上年度中標配額使用率在70%以上;使用率達不到70%的企業,招標辦公室將取消其一年參加協議招標資格。
5.參加其它方式招標的中標企業,其中標配額使用率連續兩年達到90%或以上的,可參加下一次協議招標。
第九條 確定主產地和主要經營企業的方法是:
(一)主產地的確定
按上一年度該項招標商品生產量或出口量大小排列出口地區(省、區、市),其產量或出口量之和達到全國總產量或出口總量50-70%的前若干個地區(省、區、市),即為主產地。具體商品的比例由招標委員會確定。
(二)主要經營企業的確定
按上一年度出口額大小排列出口企業,其出口額之和達到全國出口總額50-70%的前若干家企業,即為主要經營企業。具體商品的比例由招標委員會確定。
(三)主產地的主要經營企業的確定
按上一年度出口額大小排列本地區(省、區、市)出口企業,其出口額之和達到本地區(省、區、市)出口總額50-70%的前若干家企業,即為主產地的主要經營企業。
主產地和主要經營企業名單須在全部招標工作開始之前確定并予以公布。入選企業可自動放棄參加定向招標或協議招標的投標資格,但應在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外經貿部(貿管司)及有關招標辦公室。
凡具有參加定向招標、協議招標資格的企業,須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委員會報送有關材料。
第三章 操作規程
第十條 配額有償招標工作的程序是:
(一)公布配額有償招標商品目錄;
(二)發放、回收標書;
(三)按本細則第八條規定,對投標企業進行資格審查;
(四)審核標書(評標);
(五)按《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計算中標結果;
(六)公開開標,并將中標結果報外經貿部;
(七)公布中標企業名錄;
(八)收取中標保證金,并發出《中標通知書》;
(九)收取中標金,并發出《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
(十)核查中標企業配額、許可證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地方)外經貿委(廳、局)負責對本地區出口企業投標資格進行初審,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初審表報有關招標委員會(初審表格式見附表)。
各外貿總公司、工貿總公司投標資格由有關進出口商會負責初審。
第十二條 配額招標的評標規則:
(一)按照《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本細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確定有效標書。
(二)中標配額價格的確定:
確定中標配額價格的原則是,既能抑制抬價搶購、低價競銷,又能保護公平競爭;既能保持企業出口經營效益,又能維護國家整體利益;效益優先,兼顧公平。
確定中標配額價格的辦法:
1.參加投標的企業根據具體商品出口經營情況,自主決定投標價格。對投標價格背離正常水平的標書,招標辦公室有權按廢標處置。
2.招標辦公室根據下列公式計算配額的中標價格:
各投標企業(投標配額價格×投標數量)總和 X
中標價格=--------------------×(1±-%)
各投標企業投標數量總和 Y
X、Y為變量,可由招標委員會根據國際市場行情、國內供貨情況及平均出口成本情況確定,并在招標前公布。
3.投標價格在上述公式計算結果的幅度內者,均為中標。
(三)企業中標數量的確定:
招標辦公室按下列公式計算企業中標數量:
該企業(投標配額價格×投標數量)
中標數量=招標總量×-------------------
中標企業(投標配額價格×投標數量)總和
(四)企業的中標數量不得超過其投標數量。
(五)對上年度交回或浪費配額的企業,要相應扣除其中標配額。
(六)為防止壟斷配額,同時防止中標配額過分分散,招標委員會可視具體情況規定企業的最高投標數量及最低投標數量。
第十三條 配額招標每年進行兩次。每次招標的具體配額數量由招標委員會根據不同商品的情況,在年度配額招標總量內確定。
具體商品配額招標時間,由招標委員會決定并提前一個月發出公告。
第十四條 招標辦公室向各地方外經貿委(廳、局)統一發送標書;各地方外經貿委(廳、局)根據對本地區企業投標資格的初審情況,向初審合格的企業發放標書。
投標企業須向所屬省(區、市)的外經貿委(廳、局)申領標書,并按招標辦公室的要求填寫。各外貿總公司、工貿總公司可徑向招標辦公室申領標書。
標書由投標企業在規定時間內以密封郵寄或差人專送的方式,在截標日前送達招標辦公室。
第十五條 招標辦公室收到標書后,應立即登記封存;在開標日統一開封。招標辦公室應在開標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評標工作。
第十六條 中標企業須按下列規定交納配額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
(一)招標委員會公布中標企業名錄后,中標企業須在兩個月內向招標委員會指定銀行帳戶交納中標保證金,可以支票、匯票、匯款等形式交納。中標保證金為企業配額中標金的10%(即投標配額價格×中標配額數量×10%)。
收到企業的中標保證金后,招標辦公室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中標通知書》,并開具收款憑證。
中標企業逾期不交中標保證金的,按棄標處理。企業棄標的配額,轉入下一次招標配額總量。
(二)中標企業在每次領取出口許可證前,須按領證數量向招標委員會指定銀行帳戶交納相應的中標金(即領證配額數量×投標配額價格×90%)。在收到企業交納的中標金后,招標辦公室應立即發出《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
(三)中標企業在最后一次領證并交納中標金時,預付的保證金才得以沖銷。
《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一式四聯:第一聯(白色)由招標委員會留存;第二聯(黃色)由許可證發證機關留存;第三聯(粉色)由中標企業留存;第四聯(藍色)由招標辦公室留存。其中,第二聯(黃色)由中標企業在領證時作為主要憑據之一交發證機關。
第十七條 在配額招標后如有剩余配額,應轉入下一次招標配額總量。
第十八條 招標配額的轉讓、受讓必須由招標辦公室按價格優先的時間順序優先的原則辦理,嚴禁場外交易。
(一)中標企業配額使用不完的,可向招標辦公室申請轉讓。配額轉讓時,中標企業須交納轉讓配額手續費(即轉讓企業投標配額價格×轉讓配額數量×5%)。
(二)未中標或中標數量不足的企業,可向招標辦公室申請配額受讓。
企業可按照或高于轉讓配額企業的中標價格提出自己的受讓配額價格,但不得低于該中標價格受讓配額。
企業提出配額轉讓、受讓申請后,招標辦公室應立即輸入電腦,并定期公布申請轉讓、受讓配額企業名單。
(三)招標辦公室應按出價高低(在價格相等時按時間先后)排列配額受讓企業名單,同時按時間先后排列轉讓配額企業名單,擬定配額轉讓方案,列表報招標委員會批準。招標辦公室根據批準的轉受讓表,及時通知企業交納有關費用。企業辦理交費手續后,招標辦公室應及時發出配額轉受讓證明書。
《配額轉受讓證明書》一式五聯:第一聯(白色)由招標委員會留存;第二聯(黃色)由許可證發證機關留存;第三聯(粉色)由轉讓企業留存;第四聯(藍色)由受讓企業留存;第五聯(綠色)由招標辦公室留存。
其中,第二聯由招標辦公室寄送發證機關,第四聯為受讓企業申領許可證的主要憑據之一。
(四)受讓配額企業在申領出口許可證前,須按規定交納配額金(即受讓配額數量×受讓配額價格×90%),由招標辦公室發給《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
(五)受讓企業應將轉讓企業轉出的配額中標保證金自行交轉讓企業。
第十九條 配額有償招標的中標企業名單和數量,由招標委員會審核后,報外經貿部核準并轉發各有關許可證發證機關。
第二十條 核發出口許可證的依據:
(一)外經貿部轉發的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或憑《配額轉受讓證明書》(第二、第四聯);
(二)招標委員會發給中標企業的《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第二聯);
(三)出口合同價格(不低于進出口商會的協調價格)。
第二十一條 中標配額當年有效。企業中標配額在有效期內用不完又無法轉讓的,可交回招標辦公室。招標辦公室視交回時間先后按以下比例退還企業部分中標保證金:
距配額最后有效期限五個月以上交回的,退還50%;四個月以上交回的,退還40%;三個月以上交回的,退還30%;不足三個月交回的,不退保證金。
在下一次招標時,招標辦公室將按企業交回的配額數量,相應扣減該企業的中標配額。扣減的配額或企業交回的配額,轉入下一次招標配額總量。
第二十二條 企業使用許可證報關出口后,須在一個月內將出口許可證(企業留存的一聯)和出貨發票(副本)送交招標辦公室。招標辦公室應定期統計核對,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企業出口情況和配額使用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招標委員會在指定銀行開立專用帳戶,負責收取中標保證金、中標金、配額轉讓手續費。具體事務可委托有關進出口商會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招標委員會有權吊銷其中標配額,并取消其一至三年的配額投標及受讓資格;
(一)不按時交納中標保證金或中標金的;
(二)未使用完中標配額,又不轉讓或交回配額的;
(三)未經招標辦公室同意并交納手續費,擅自轉讓配額的;
(四)虛報投標資格條件的;
(五)串通投標的;
(六)實際出口價格低于進出口商會協調價的;
(七)以其它不正當手段擾亂配額招標工作的。
第二十五條 在配額招標過程中的其它具體操作問題,由招標委員會研究解決。如有作弊和違反《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一經查實,外經貿部有權否決該次招標結果。
第二十六條 配額招標的公告、通知等均指定《國際商報》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與《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
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投標企業資格初審表
商品名稱: 數量單位: 金額單位:
---------------------------------------------------
| 序 | | 進出口商會 | 該企業上年 | 該企業該項商品上年出口數額(海關統計數) |
| | 企業名稱 | | |----------------------|
| 號 | | 會員證號碼 | 出口總額 | 出 口 數 量 | 出 口 金 額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 合 計 | |
|--------------------------|----------------------|
|填表單位說明: |填表單位: |
| | |
| | |
| | 一九九 年 月 日(公章)|
---------------------------------------------------
注一:此表由省級外經貿委(廳、局)填制,并須加蓋公章方有效。
注二:企業須向外經貿委(廳、局)提供有關報表。
注三:海關數字欄由外經貿委(廳、局)負責核查。
注四:企業出口數系指企業該商品的出運數。
注五:如該企業上年沒有出口該商品,可填前三年中任何一年的數字(須特別注明)。
注六:本表各項欄目均須填寫,不得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