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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建委、經委、招標領導小組、成套局(公司)、機械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科學院、總后勤部、設備成套甲、乙級資質單位: 為了維護建設工程機電設備、成套設備招標的正常秩序,進一步推動招標工作,保護公平競爭,保證建設工程按時、按質建成投產,根據國內貿易部《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試行辦法》(內貿成字〔1995〕第186號)和原物資部國家計委機械電子工業部《機電設備成套單位資格審查暫行辦法》(〔1992〕物成字47號)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在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函告國內貿易部設備成套管理局。 附件: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機構資格管理試行辦法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國內貿易部、國家計委、機械工業部、國家技術監督局制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建設工程設備招標的正常秩序,進一步推動招標工作,保護公平競爭,保證建設工程按時、按質建成投產,根據內貿部、國家計委、機械部聯合發布的《機電設備成套單位資格審查暫行辦法》和內貿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試行辦法》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機構是指具有法人資格,從事機電設備、成套設備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條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機構實行招標資格認證和招標資格等級制。 第四條 由內貿部、國家計委、機械部、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組建全國建設工程機電設備、成套設備招標機構資格管理辦公室,負責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機構資格和資格等級的認定工作。辦公室設在國內貿易部設備成套管理局。由國內貿易部設備成套管理局會同國家計委重點建設司、機械工業部生產與信息統計司具體實施辦理全國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機構資格和資格等級認定工作。 第二章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機構的資格等級 第五條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機構的資格等級分為甲、乙級。 第六條 甲級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機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建設工程設備招標經歷,三年累計招標金額在一億元以上,承擔過三個以上大型建設工程項目設備成套、設備招標業務,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得到建設項目投資法人的好評,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二)有較強的組織招標工作的技術力量,包括: 1、專業技術人員應占編制人員的70%; 2、高級工程、經貿人員8人以上; 3、具有能編制招標文件(中、英文)和標底的專業人員、外語翻譯人員和手段; 4、有現代化辦公條件(計算機、通訊設置、信息網絡等)和相應的硬軟件管理人員。 (三)有嚴密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第七條 甲級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機構可以承擔國際或者國內重大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業務。 第八條 乙級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機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建設工程設備招標經歷,三年累計招標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承擔過三個以上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設備招標業務,并取得較好的效益和建設項目投資法人的好評,有較好的社會信譽; (二)有一定的組織招標工作的技術力量,包括: 1、專業技術人員應占編制人員的50%; 2、高級工程、經貿人員5人以上; 3、具有能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專業人員和手段; 4、有較好的辦公條件和通訊信息設置和管理人員。 (三)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第九條 乙級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機構可以承擔國內中型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業務。 第三章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機構資格等級的認定 第十條 申請資格和資格等級的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機構應向招標機構資格管理辦公室提交資格和等級申請書、上級主管部門的推薦函件及有關文件。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機構資格和等級申請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機構的名稱和地址通訊(電話、電報、傳真號); (二)法人代表姓名、主要工作簡歷; (三)機構組建時間和完成機電設備、成套設備招標業務的情況(招標項目名稱、金額、資本、項目效益、用戶評語等); (四)機構技術經濟人員數,中、高級職稱人員數比例及主要專業,計算機應用情況、信息庫情況、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六)組織建設工程項目機電設備供應和設備成套的經驗、業績; (七)申請資格等級。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單位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如不具備,應當委托有資格及相應等級的招標機構進行招標。 第十三條 已取得機電設備成套單位資格的機構經過復審,如具有相應的招標等級條件的,可取得相應的建設工程設備招標等級資格。 第十四條 資格和等級認定工作: (一)甲級機構資格由招標機構資格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審核,經內貿部成套局、國家計委重點司、機械部生產司、國家技術監督局政法司審定批準后,由辦公室認證和頒發證書。 (二)乙級機構資格由所在地區計委會同成套局、機械廳(局)負責認證,上報國內貿易部成套局、國家計委重點司、機械工業部生產司、國家技術監督局政法司備案,頒發證書。 第四章 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機構資格變更和罰則 第十五條 國內貿易部、國家計委、機械工業部、國家技術監督局每一至三年對招標機構進行一次復核,根據復核的情況進行等級調整,并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機構,國內貿易部會同國家計委、機械工業部、國家技術監督局分別予以警告或者收回證書取消代理資格的處罰: (一)偽造、涂改、轉讓資格證書的; (二)無資格證書和超越等級進行招標的; (三)搞假招標給建設項目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內貿易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將依據國家有關招投標管理規定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