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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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名稱登記:
(一)企業法人直接冠“甘肅”、“甘肅省”行政區劃名稱,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省政府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省屬有關部門興辦的企業或投資入股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3、在省局登記注冊的企業投資興辦的企業或投資入股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4、在本省同行業中起骨干作用,注冊資本(金)達300萬元以上的企業。
5、有其他特殊理由的企業。
6、 在省局登記注冊其注冊資本(金)必須達到100萬元以上。
(二)申請使用“甘肅”、“甘肅省”字樣的企業名稱,由企業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核準。
(三)申請使用“甘肅”、“甘肅省”字樣的企業名稱,應提供以下材料:
1、按《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交下列文件:
①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標準申請書。
②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號。
③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非公司企業法人提供以下材料:
①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證件。
②組建單位委托書或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國際”等字樣以及名稱中不冠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二、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
(一)開業登記
申請非公司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應從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申請登記的企業法人(以下簡稱非公司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有符合規定的名稱與章程。
②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③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注冊資金最低不少于三萬元人民幣)。
④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不得少于八人)。
(二)變更登記
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或者分立、合并、遷移,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后30日內,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和證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2、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批準文件(除變更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增、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外,其他變更事項可不提供)。
3、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三)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注銷申請后30日內,作出核準注銷登記或不予注銷登記的決定。
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務的文件。
三、公司登記
(一)設立登記
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有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法定股東人數(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除外)。
②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從事生產、批發的不少于50萬元;零售的不少于30萬元;從事科技開發、咨詢、服務的不少于10萬元)。 ③股東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④有經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和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⑤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有五人以上的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②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不少于1000萬元)。
③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④有經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和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⑤發起人共同制訂的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⑥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3、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公司名稱經核準后,保留期為6個月。
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和證件:
①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②全體投資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③投資人簽訂的出資協議。
4、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5、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交下列文件:
⑴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⑵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⑶公司章程。
⑷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⑸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⑹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⑻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⑼公司住所證明。
⑽其他文件、證件。
6、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交下列文件:
⑴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⑵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⑶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⑷公司章程。
⑸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⑹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⑺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⑻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⑼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⑽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⑾公司住所證明。
⑿其他文件、證件。
7、設立分公司應提交的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⑵公司章程復印件。
⑶經公司原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⑷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或董事長決定成立分公司的批文。
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或劃撥證明或租房協議復印件)。
⑹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變更登記
公司改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類型、注冊資本、營業期限、股東或發起人,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和證件:
⑴公司作出的變更有關事項的決議或決定。
⑵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⑶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⑷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⑸其他有關文件。
(三)注銷登記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和證件:
⑴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⑵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⑶股東會或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⑸其他有關文件。
(四)登記程序
1、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人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一)企業法人直接冠“甘肅”、“甘肅省”行政區劃名稱,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省政府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省屬有關部門興辦的企業或投資入股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3、在省局登記注冊的企業投資興辦的企業或投資入股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4、在本省同行業中起骨干作用,注冊資本(金)達300萬元以上的企業。
5、有其他特殊理由的企業。
6、 在省局登記注冊其注冊資本(金)必須達到100萬元以上。
(二)申請使用“甘肅”、“甘肅省”字樣的企業名稱,由企業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核準。
(三)申請使用“甘肅”、“甘肅省”字樣的企業名稱,應提供以下材料:
1、按《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交下列文件:
①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標準申請書。
②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號。
③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非公司企業法人提供以下材料:
①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證件。
②組建單位委托書或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國際”等字樣以及名稱中不冠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二、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
(一)開業登記
申請非公司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應從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申請登記的企業法人(以下簡稱非公司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有符合規定的名稱與章程。
②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③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注冊資金最低不少于三萬元人民幣)。
④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不得少于八人)。
(二)變更登記
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或者分立、合并、遷移,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后30日內,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和證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2、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批準文件(除變更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增、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外,其他變更事項可不提供)。
3、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三)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注銷申請后30日內,作出核準注銷登記或不予注銷登記的決定。
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務的文件。
三、公司登記
(一)設立登記
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有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法定股東人數(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除外)。
②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從事生產、批發的不少于50萬元;零售的不少于30萬元;從事科技開發、咨詢、服務的不少于10萬元)。 ③股東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④有經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和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⑤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有五人以上的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②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不少于1000萬元)。
③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④有經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和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⑤發起人共同制訂的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⑥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3、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公司名稱經核準后,保留期為6個月。
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和證件:
①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②全體投資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③投資人簽訂的出資協議。
4、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5、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交下列文件:
⑴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⑵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⑶公司章程。
⑷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⑸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⑹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⑻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⑼公司住所證明。
⑽其他文件、證件。
6、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交下列文件:
⑴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⑵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⑶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⑷公司章程。
⑸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⑹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⑺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⑻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⑼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⑽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⑾公司住所證明。
⑿其他文件、證件。
7、設立分公司應提交的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⑵公司章程復印件。
⑶經公司原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⑷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或董事長決定成立分公司的批文。
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或劃撥證明或租房協議復印件)。
⑹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變更登記
公司改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類型、注冊資本、營業期限、股東或發起人,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和證件:
⑴公司作出的變更有關事項的決議或決定。
⑵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⑶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⑷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⑸其他有關文件。
(三)注銷登記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和證件:
⑴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⑵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⑶股東會或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⑸其他有關文件。
(四)登記程序
1、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人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