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措施協議
- 時間:20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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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貿總協定的規定
緊急措施是由于某種商品輸入的急劇增加,對輸入國的相同產品,或其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廠商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作為緊急避難而采取的一般性貿易限制措施。緊急措施具體的實施內容有提高關稅、實施關稅配額制度(對配額以外的輸入增收高關稅)、征收輸入稅、實行輸入數量配額和發放輸入許可證。
關貿總協定第19條規定的緊急措施是關貿總協定自由貿易原則的一種例外,在緊急情況下,只要符合要件就可以采取緊急措施。從關貿總協定成立以來,根據這個規定發動緊急措施的案件已超過100件。
根據無差別原則,引用關貿總協定第19條發動緊急措施時,不能針對特定國家,緊急措施的性質同貿易自由化原則是不相符合的。為了阻止濫用第19條緊急措施,避免輸出國方面處于不利地位,被發動緊急措施的國家有權請求補償,或者有權采取對抗措施。
(一)發動緊急措施的條件
1.某產品輸人的增加必須是現實的增加,如果將來有增加的可能性是不充分的;
2.輸人增加的結果對同種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是損害的威脅,如果是對該產品的上游產品或者下游產品有重大損害,或者是損害的威脅是不充分的;
3.輸入增加和重大損害,或者損害威脅之間要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國內產業界的重大損害不是輸人增加引起的,就不存在因果關系。
(二)通知和協商
發動緊急措施的國家必須盡快把該措施書面通報締約國全體,具體做法是通過秘書處轉達締約國。要給締約國全體、該產品的輸出國以及有實質性利害關系的締約國協商的機會。如事態緊急,拖延將會發生不能挽回的損失,就不用事先協商,可以先發動臨時措施。在該措施實施以后要立即同有關國家協商。
(三)對抗措施
如果就發動緊急措施問題與有關輸出國的協商不能成立,可以發動緊急措施,有關輸出國可以采取對抗措施,包括提高或者撤回同發動國緊急措施實質上等價的關稅減讓,停止適用其他關貿總協定上的義務。如果沒有事先協商而發動緊急措施,對輸出國的產業帶來重大損害,或者是損害的威脅,如果拖延就將難以挽回損失,輸出國可以立即采取對抗措施。
(四)提供補償
發動緊急措施,發動國提高輸入產品的關稅、限制商品輸人,與此相對應,被發動國可以要求降低其他產品的關稅,這稱為提供補償。在關貿總協定上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提供補償的問題,但是從補償被發動緊急措施的利益損失,或者從維持世界貿易自由化的原則考慮,提供補償是可行的,這已成為關貿總協定的慣例。
二、東京回合的相關談判
對關貿總協定第19條的規定,從緊急措施被發達國家的立場上分析,有如下問題:
第一,發動要件不明確。第19條規定“輸人急劇增加,對國內產業帶來重大損害或者損害威脅”,這樣的規定太抽象,沒有認定損失的客觀要素(產量、銷售額、開工率),因果關系之間也沒有具體規定等,可能會使產品輸人國濫用緊急措施。
第二,適用條件不明確。第19條“必要的限度及時期”的規定,對緊急措施的適用期間可否延長以及限制水平、產業調整等沒有明確規定,可能會使產品輸人國濫用緊急措施。
第三,沒有確立對締約國的事先通報制度。如果事態緊急,協商可以事后協商,但是通報必須事先通報。事實上事先通報的國家很少,要實施的措施很難被有關輸出國接受。由于沒有事先協商,輸出國對實施措施很難采取對抗措施。
同時,從緊急措施發動國立場考慮,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無差別原則的適用。在第19條緊急措施解釋方面,必須是對任何國家無差別的適用,這個無差別的原則對沒有影響輸人增加的輸出國也將被卷人,要發動緊急措施就困難了。
第二,補償、對抗措施。緊急措施的發動國對輸出國要提供補償,或者輸出國可以采取對抗措施,這是要抑制濫用第19條緊急措施,但是出現緊急事態后要發動緊急措施就很困難。
考慮到緊急措施的各種問題,東京回合為了明確緊急措施的發動體制,進行了多邊談判。但是締約國在是否采用選擇適用(不是無差別適用,對特定國有選擇的適用)的問題上存在意見對立,最后沒有能夠達成一致。
保障措施問題的對立同其他問題稍微不同的是,歐共體一貫主張第19條緊急措施條款的彈性適用,可以有選擇的適用,具體要求是:①關貿總協定第19條要適應世界經濟的變化有選擇運用;②運用過程中,無差別運用與選擇運用要統一,兩者在制度上要有相同地位;③如果出現緊急事態,輸入國不用接受輸出國和國際監督機構的同意,可以單方面采取保障措施。這樣,通過保障措施的擴充,以及選擇適用來取代輸出自動限制的規定,把保障措施制度化。
美國、日本以及發展中國家堅決反對歐共體的主張。美國、日本的反對只是提出原則性的東西:①保障措施的選擇、差別運用是歪曲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的;②作為特殊或例外而同意保障措施,從防止濫用的立場考慮要附加限制條件。發展中國家是從現實考慮而反對保障措施,認為實施保障措施的選擇適用,是針對發展中國家的。由于以上的對立,最終沒有能夠取得一致,說明要在關貿總協定談判中解決保障措施問題是很困難的。
三、烏拉圭回合的緊急措施談判
為了明確緊急措施的發動體制,東京回合就緊急措施問題進行了多邊談判。但是,最后沒有能夠達成一致。
東京回合以后,輸人國對輸人急劇擴大問題要求輸出國采取輸人自動限制,或者締結雙邊的市場維持協定,或者締結雙邊的緊急措施協定,這類做法在關貿總協定第19條是找不到根據的,是所謂的關貿總協定框架外措施(灰色措施)。如果讓灰色措施增加,將會削弱關貿總協定的自由貿易體制,為了制止灰色措施的蔓延,制定明確的緊急措施規則成為烏拉圭回合談判內容之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集中爭論的是選擇適用以及灰色措施的處理問題。關貿總協定規定發動緊急措施時,必須遵守無差別適用的原則,如果把它改為差別適用,灰色措施等非法措施將合法化。要使緊急措施條款彈性適用,不僅是違反關貿總協定平等原則,而且會濫用緊急措施,以至增加灰色措施。所以差別適用的背后是如何對待灰色措施的問題。
在東京回合的談判中,緊急措施的意見對立是歐共體一方與美國、日本及發展中國家一方。對于選擇適用問題,歐共體是屬于贊成的,美國、日本及發展中國家是屬于反對的。到了烏拉圭回合情況發生了變化,發達國家贊成選擇適用,或者處于中間立場,而發展中國家是反對選擇適用。以印度為首的發展中國家認為重新制定的緊急措施應該以無差別原則為準則,不能同意輸出自動限制等灰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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