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貿易與國有貿易企業
- 時間:20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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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相關條款、附件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對出口做了一些規定,同時對國營貿易提出了義務。
(一)國營貿易的定義
國營貿易是指“被授予包括法律或憲法規定權力在內的專營權或特權的政府和非政府企業,其中包括營銷企業,在行使這些權力時,通過其購買或銷售行為影響進口產品的水平和流向”。
國營貿易應與政府采購區分開來。在政府采購中,政府機構購買國產品或進口產品是供自己使用或消費。在國營貿易中,進口產品主要是用來在國內市場上銷售,購買國產品是為在國內市場上銷售及對外國市場出口。
1994年關貿總協定有關國營貿易的規則主要適用于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國營貿易企業。
(二)國有貿易企業(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的主要義務
1.按非歧視待遇原則經營貿易
1994年關貿總協定規定,國有貿易企業的基本義務是按照非歧視待遇的普遍原則進行經營,這一目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達到:
第一,只以商業上的考慮進行購買或銷售,包括價格、質量、貨源情況、可推銷性、運輸及其它購銷條件;
第二,給予其他成員的企業適當機會參與購銷競爭。2.保持透明度
1994年關貿總協定規定的另一主要義務是透明度。該協定要求的通知義務經烏拉圭回合通過的“1994年關貿總協定關于解釋第十七條的諒解”(國營貿易)得以進一步加強。該諒解要求成員向貨物貿易理事會通知如下內容:
第一,從事對外貿易的國有貿易企業;
第二,它們進口或出口的產品;
第三,其它信息(根據問題單提供),以對企業經營貿易的方式有一個清楚的了解。
該諒解條款規定,由貨物貿易理事會下的一個工作組對所有的通知進審議。該工作組成立的目的是希望最終準備一份關于不同成員的國有貿易企業,以及它們的進出口產品及與政府關系的概況文件;使成員能夠對這些企業的行為進行更深層次的監督,以確保他們在實踐中嚴格地從商業出發進行交易。
當一成員認為另一成員的國有貿易企業未完成其在國有貿易活動方面的同志義務時,它可以自由地告知貨物貿易理事會。
(一)國營貿易的定義
國營貿易是指“被授予包括法律或憲法規定權力在內的專營權或特權的政府和非政府企業,其中包括營銷企業,在行使這些權力時,通過其購買或銷售行為影響進口產品的水平和流向”。
國營貿易應與政府采購區分開來。在政府采購中,政府機構購買國產品或進口產品是供自己使用或消費。在國營貿易中,進口產品主要是用來在國內市場上銷售,購買國產品是為在國內市場上銷售及對外國市場出口。
1994年關貿總協定有關國營貿易的規則主要適用于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國營貿易企業。
(二)國有貿易企業(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的主要義務
1.按非歧視待遇原則經營貿易
1994年關貿總協定規定,國有貿易企業的基本義務是按照非歧視待遇的普遍原則進行經營,這一目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達到:
第一,只以商業上的考慮進行購買或銷售,包括價格、質量、貨源情況、可推銷性、運輸及其它購銷條件;
第二,給予其他成員的企業適當機會參與購銷競爭。2.保持透明度
1994年關貿總協定規定的另一主要義務是透明度。該協定要求的通知義務經烏拉圭回合通過的“1994年關貿總協定關于解釋第十七條的諒解”(國營貿易)得以進一步加強。該諒解要求成員向貨物貿易理事會通知如下內容:
第一,從事對外貿易的國有貿易企業;
第二,它們進口或出口的產品;
第三,其它信息(根據問題單提供),以對企業經營貿易的方式有一個清楚的了解。
該諒解條款規定,由貨物貿易理事會下的一個工作組對所有的通知進審議。該工作組成立的目的是希望最終準備一份關于不同成員的國有貿易企業,以及它們的進出口產品及與政府關系的概況文件;使成員能夠對這些企業的行為進行更深層次的監督,以確保他們在實踐中嚴格地從商業出發進行交易。
當一成員認為另一成員的國有貿易企業未完成其在國有貿易活動方面的同志義務時,它可以自由地告知貨物貿易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