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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把保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放在壓倒性位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推進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了《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推進會會議紀要》,現將會議紀要印發。
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組織學習會議紀要,在案件審理中正確理解適用。對于適用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推進會會議紀要
引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實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領導小組第二次全體會議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在河北省滄州市召開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推進會。黃河流域九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會議指出,黃河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努力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始終牢記“國之大者”,從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高度看待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把保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放在壓倒性位置,把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貫徹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原則,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方針,堅守生態保護紅線,嚴守資源特別是水資源開發利用上限,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會議強調,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必須堅持問題導向、靶向意識,把大保護作為關鍵任務,聚焦黃河水“跑冒滴漏”、盲目上馬高耗能高耗水項目、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文物古跡破壞、違法成本低等突出問題,進一步增強司法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助力打好環境問題整治、深度節水控水、生態保護修復攻堅戰。堅持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統籌謀劃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修復,統籌推進上中下游、干流支流、左右兩岸的保護和治理,統籌適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責任,確保黃河長久安瀾。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持續拓展在信息資源共享、糾紛調處化解、證據收集固定、判決監督執行等方面的協調配合,做好訴訟與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機銜接,有效融入黃河流域環境治理體系,形成共同抓好大保護、協同推進大治理的強大合力。
會議對當前黃河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中的一些突出、疑難法律適用問題取得基本一致的看法,形成紀要如下:
一、加強水資源司法保護
1.依法懲治違規取水用水行為。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取水、超量取水、筑壩截(蓄)水、破壞性取水,造成地面沉降、地下水污染、水資源衰減、河湖生態破壞等損害后果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2.保障生活用水和生態環境用水。對于侵權人違法實施占用城鄉居民生活用水、農業用水、生態環境用水進行生產經營,地方政府違規挖湖造景等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第二十一條等規定,考慮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并兼顧生態環境用水等需要,依法確定其承擔相應責任。
3.依法審理取水權糾紛案件。當事人通過民事合同約定取水權轉讓,或者變更取水許可證確定的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水源類型等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認定合同是否有效。
4.依法審理涉水沙關系調節案件,助力三江源等國家公園建設,推動提升黃河上游水源涵養、中游水土流失綜合治理、下游濕地保護和生態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審理黃河流域水沙調控行政許可、水功能區管理等行政訴訟案件,應當依照《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規定,支持、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二、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5.依法嚴懲水污染犯罪。對于發生在黃河流域九省(自治區)的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存在直接向黃河干流、重要支流及骨干水庫庫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等情形的,應當作為從重處罰的考慮因素。
6.依法加大罰金刑適用力度。罰金數額的確定,應當充分考慮污染環境犯罪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環境危害后果、被污染環境修復的可能性和難度、污染情節惡劣程度、污染環境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對于未發生實際危害后果的,應當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污染行為的惡劣程度、潛在危害等因素。
7.準確適用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被侵權人請求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程度,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情況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8.貫徹損害擔責、全面賠償救濟原則。對于違反國家規定、造成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損害,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采取預防措施、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三、推動黃河文化保護與傳承弘揚
9.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規定,妥善審理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和古河道、古堤防、古灌區、古渡口、重大決口堵口遺跡等水文化遺產和農耕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相關案件,助力黃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促進黃河文化的歷史傳承與創新發展。
10.依法保護圍繞黃河流域歷史文化、風土民情、發展成就、時代風貌等創作的文藝作品,加大對反映黃河流域地方特色、體現黃河文化精神的傳統技藝、醫藥、戲劇、曲藝、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司法保護力度,保護好黃河流域豐富燦爛的紅色資源,推動黃河文化價值弘揚延續,筑牢中華民族的根和魂。
11.依法嚴懲妨害文物管理犯罪。加大對損毀文物,損毀名勝古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等刑事案件的審判力度,嚴厲懲治破壞黃河流域人文遺跡、自然遺跡的犯罪。對于情節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犯罪行為,依法不得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
四、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
12.貫徹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應當把握好生態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準確適用《民法典》綠色條款,引導民事主體遵循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從事民事活動,助力經濟社會綠色低碳發展。
13.貫徹落實黃河流域嚴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項目布局建設的國家政策。人民法院審理涉“兩高”企業破產重整、和解或者清算案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促進市場主體救治和出清,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當事人約定在黃河流域生態敏感區、脆弱區新建對生態系統有嚴重影響的“兩高”項目,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等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14.貫徹落實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國家政策。人民法院審理碳排放權、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等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依法促成合同生效和全面履行,同時避免當事人從其不誠信行為中獲益,推動完善環境權益市場交易機制。
15.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公正高效審理農村地區污水、黑臭水體、垃圾污染等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積極參與農業面源污染綜合治理,支持農業節水改造,助力農業生產方式由過度消耗資源型向節能減排綠色發展型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