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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甘肅日報
(2008年7月22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6月2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2號)
《甘肅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2年6月2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甘肅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6月2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監測預警
第四章 災害預防
第五章 災害應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能力,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適用本條例。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御工作,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氣象災害防御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因干旱、大風、沙塵暴、暴雨(雪)、寒潮、冰雹、雷電、低溫、高溫、霜凍、大霧、干熱風等天氣氣候事件造成的災害。
氣象災害防御,是指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預防、應急、救助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御、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發揮氣象防災減災第一道防線作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加快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評估及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氣象次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減災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應急、生態環境、公安、水利、工信、農業農村、林草、住建、交通運輸、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防御氣象災害和氣象次生災害,加強氣象科普和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增強社會公眾防御氣象災害的意識,提高防災減災能力。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根據災害分布情況、易發區域、主要致災因素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制定和完善防災減災措施,統籌規劃防范氣象災害的應急基礎工程建設。
第九條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任務;
(二)氣象災害發生發展規律和防御工作現狀;
(三)氣象災害易發區和易發時段;
(四)防御分區及戰略布局重點;
(五)防御設施建設和管理;
(六)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擬訂氣象災害防御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氣象災害防御方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能力建設,增加監測密度,提升監測水平,構建氣象災害立體監測體系,建立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網絡體系,提高對氣象災害及其次生災害的綜合監測能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劃定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并將保護范圍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實施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加強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建設。在城市、鄉鎮以及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重點防御區域,建立氣象災害自動監測網點,在氣象災害易發地段設立警示牌;在城鎮顯著位置、人口集中居住區、旅游景點、機場、車站、高速公路、學校、重點工程所在地等場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發布設施。
第十四條 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修復。
第三章 監測預警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則,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監測網絡。
氣象災害監測網絡成員單位包括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所屬的氣象觀(監)測臺站、哨點,其工作接受氣象主管機構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防御信息平臺,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供與氣象災害有關的大氣、水文、環境、生態等監測信息,并相互及時通報預報、預警信息。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做好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和旱澇趨勢氣候預測,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相關防災減災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
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災害性天氣氣候預測和氣象防災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災害性天氣氣候預報、預警的準確率、時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條 可能發生氣象災害時,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指導有關監測網絡成員單位進行應急觀測,氣象臺站應當組織跨區域預報會商和監測聯防,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互聯網等媒體或者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及時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的名稱,并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向本轄區公眾廣泛傳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接收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對偏遠地區人群,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采取高音喇叭、鳴鑼吹哨、逐戶告知、微信短信等多種方式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四章 災害預防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在氣象災害易發區進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工程建設,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氣象災害風險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對經評估認為可能遭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河堤、水庫、防風林、城市排水設施、緊急避難場所等氣象災害防御工程。氣象災害防御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與相鄰省份對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預警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災減災的需要,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人工影響天氣設備、設施,建立統一協調的指揮和作業體系。
在干旱、冰雹、森林草原火災頻發區和城市供水、工農業用水緊缺地區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災情出現之前及早安排有關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預防和避免發生嚴重災情。
第二十六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安裝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雷電防護裝置。
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日常維護,并按規定委托有法定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并按照資質等級開展相應范圍的防雷檢測工作。
第二十七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將氣象因素納入安全風險評估,主動獲取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確保活動安全。
第五章 災害應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十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標準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有關部門和群眾采取防御措施,并及時將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組織有關部門采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二)搶修損壞的道路、通信、供水、供氣、供電等設施;
(三)實行交通管制;
(四)決定停產、停業、停課;
(五)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生產、供應、價格采取特殊管理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衛生健康、住建、民政、水利、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氣象災害應急工作。
電力、通信、鐵路、民用航空、郵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電力供應、通信暢通和救災物資的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應急救援措施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學校、醫院、車站、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要指定氣象災害應急聯系人,鄉村要逐步配備氣象災害義務信息員,定期開展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
鼓勵志愿者參與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幫助群眾做好防災避災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一)已出現干旱,預計旱情將會加重的;
(二)可能出現嚴重冰雹天氣的;
(三)發生森林草原火災或者長期處于高火險時段的;
(四)出現突發性公共污染事件的;
(五)自然生態環境需要修復或者改善的;
(六)其他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氣象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特大氣象災害做出調查和評估,及時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為組織減災救災提供決策依據。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向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證書許可范圍進行防雷檢測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拒絕防雷裝置檢測,或者防雷裝置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