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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甘肅日報
(2023年7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號)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決定》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3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7日
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地方立法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
(三)堅持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堅持體現人民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五)堅持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六)堅持有特色、可操作,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結合本省實際,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七)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導、推動、規范、保障相關改革,發揮法治在本行政區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需要,決定就特定事項在規定期限和范圍內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本級地方性法規的部分規定。”
“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本級地方性法規的部分規定的事項,實踐證明可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修改地方性法規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長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的期限,或者恢復施行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 ”
三、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聘請立法顧問、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設立立法研究咨詢基地等辦法和措施,促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會同有關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設區的市、自治州、嘉峪關市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五、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建立立法項目庫和編制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專項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發揮在法規立項環節的主導作用。”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征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按照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的要求,確定立法項目。具體工作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
六、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立法目的明確,擬解決的問題具體,解決對策具有針對性。”
第三項修改為:“(三)具有立法的必要性、緊迫性和可行性。”
七、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法規案涉及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設定以及關系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等內容的,起草單位應當依法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
八、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涉及合法性問題的相關意見。”
將第五項改為第六項,修改為:“(六)法規案設定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等內容的,應當具體說明依法舉行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公開方式征求意見和意見采納情況。”
九、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提案人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初次審議的法規案,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提交法規草案、說明及有關資料。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交的,一般不得列入該次會議議程。”
十、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法規廢止案、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規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或者遇有緊急情形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十一、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需要擱置審議或者暫不付表決的,由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擱置審議滿兩年,或者暫不付表決滿兩年且沒有再次列入會議議程審議的法規案,由代表大會主席團向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規案終止審議;必要時,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也可以決定延期審議。”
十二、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交付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的法規案,如果提案人認為確有必要制定該法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其中,未獲得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規案,應當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十三、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地方性法規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甘肅人大網以及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立法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發布立法信息、介紹情況、回應關切。”
十五、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 地方性法規應當適時進行清理。法規清理按照誰起草誰清理、誰實施誰清理的要求,運用動態清理、專項清理、集中清理、全面清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清理等方式進行。清理情況的報告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匯總后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對口聯系部門、單位的法規清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
十六、將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九條,修改為:“地方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一)法規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規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擬訂法規解釋草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法規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法規解釋草案表決稿。表決稿通過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十七、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健全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修改為“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機制”。
(二)刪除第十二條中的“人大代表”。
(三)刪除第十五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各”。
(四)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立法計劃”修改為“年度立法計劃”。
(五)刪除第二十五條中的“地方”。
(六)在第三十八條第五款中的“由常務委員會或者提案人向大會”后加“全體會議”。
(七)在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中的“部門”后加“人大代表”。
第三款中的“專家”后加“人大代表”。
(八)在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在期限內未能作出配套規定的”前加“有關機關”。
(九)將第六十六條中的“原”修改為“地方性”。
本決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地方立法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