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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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甘肅日報
為規范全省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提升農村地區服務供給能力,省民政廳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基本要求,經申請省市場監管局批準立項,牽頭編制了《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規范》,并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發布。
《規范》依據中央和我省關于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有關部署,立足全省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現狀,對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從基本原則、建設要求、功能布局、設施設備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規范》明確了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的基本原則和建設方式。即遵循合理規劃、因地制宜、優化布局、正確導向的原則,在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服務設施和資源的基礎上,通過新建、改建或擴建等方式建設,既可一個行政村單獨建設,也可多個行政村聯建。
《規范》明確了村級綜合服務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建筑要求。在建設規模上,依據行政村常住人口數劃分為五種類型,設施建筑面積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室外公共活動場所面積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筑風格宜體現地域民俗文化特色和人文地理特色,內部宜采取貫通式結構,符合無障礙設計規范和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外部應懸掛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標牌和黨群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標識;內部應在醒目位置懸掛綜合服務機構標牌,在綜合服務大廳設置集合式服務功能指引標牌。
《規范》明確了村級綜合服務設施的功能布局、標識標志和設施設備配置。村級綜合服務設施應整合黨建、治理、服務等多種功能,按照場所固定、方便群眾、一室多能、多室共用的要求,劃分為綜合服務區、多功能活動區、辦公區,并明確了各功能區的使用面積比例,實現辦公區域最小化、服務活動場所最大化。綜合服務區根據代辦幫辦服務、便民服務內容和流程屬性,宜采取一站式集中布局的形式;多功能活動區宜采取開放式或大開間方式布局。(記者李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