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災是一種突發性強、破壞性大、處置救助較為困難的自然災害。森林防火工作是各國防災減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公共應急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據裁判文書網顯示,2020年以來,江西法院一審審理涉森林火災犯罪案件224件239人。森林火災犯罪多發,折射出森林火源管理難度大,森林防火形勢仍然嚴峻。經分析,此類案件反映以下三方面問題:
一是傳統節日期間祭掃“過火”引發森林火災現象突出。受傳統民俗影響,加之對森林防火、滅火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不到位,一些林區群眾森林防火意識不強,特別是在清明、冬至或春節等傳統節日中,普遍存在在林場范圍內掃墓燒紙焚香、焚燒祭祀用品、燃放煙花爆竹等不良用火現象。相關部門雖然每逢傳統節日便加強宣傳引導和監管檢查,但社會理念短期難以改變,不能進行有效地防控和監管,以致發生森林火災。上述案件中,因祭祀掃墓和燃放煙花爆竹引起森林火災的有48件,占比21.4%。
二是生產用火許可證制度未嚴格落實。森林防火條例規定,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準,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但林區群眾對涉農、林、牧及工業等生產用火需執行用火審批制度知之甚少,部分群眾即便對此有所了解,往往出于過于自信和圖省事的麻痹心理,逃避辦理相關用火手續;加之囿于森林執法部門人員緊缺、森林面積巨大等因素,導致生產用火許可證制度未嚴格落實。上述案件中,涉農、林、牧及工業等生產用火導致森林火災的有99件,占比44.1%,且90%以上未辦理生產用火許可證。
三是打擊森林火災犯罪的震懾效果尚顯不足。一方面,受制于森林火災案件取證困難,森林公安防火、滅火任務重等因素,森林火災犯罪存在破案時間長、破案率不高等問題。另一方面,刑法規定森林火災須達到過火面積30畝以上,或致人重傷、死亡等情況才能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導致此類案件普遍存在刑罰偏輕、自由裁量權寬松、緩刑多實刑少等問題,降低了對犯罪行為的威懾力。上述案件中,拘役及拘役緩刑54人,有期徒刑緩刑112人,合計占比69.5%;有期徒刑73人,占比僅30.5%。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建議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決:
一是注重宣傳引導。大力宣傳森林防火、滅火知識和法律法規,做好重點部位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傳播文明祭祀、清新過節的理念,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機制,營造濃厚的森林防火氛圍。
二是加強精準執法。加強森林防火源頭管控,嚴格執行用火審批制度,加強重點地區、重點行業的生產用火管理。抓好傳統節日森林火災隱患排查和督查,完善森林火災監測預報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
三是加大打擊力度。森林公安要處理好防火、滅火、行政處罰和偵查刑案的關系,集中優勢力量開展森林火災案件破案會戰,加大對森林火災犯罪的打擊力度,嚴厲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陶然(作者單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