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 時間: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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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發改委網站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住建局、市場監管局,蘭州新區經發局、城建和交通局、市場監管局:
根據《價格法》《民法典》《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不斷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機制,進一步健全政府定價管理規則,積極利用價格杠桿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切實改善城市綜合服務功能,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經研究,現就加強我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停車服務收費機制
(一)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新建停車設施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投資以外,對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新建的停車設施,由經營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協議確定。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停車設施應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具體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同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情況,及時調整收費標準,保持與財政投入相協調,實現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二、不斷推進政府定價管理制度化科學化
(三)明確政府定價權限。根據《甘肅省定價目錄》規定,市(州)、縣(含紅古區、平川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所轄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承擔具體定價事項,相關部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四)厘清政府定價事項。自然壟斷經營和公共服務、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服務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區別不同停車設施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制定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收費政策。其中,道路路內停車位,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公路客貨運、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旅游景點配套停車設施,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全額投資或興建的停車設施,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執行政府定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體育場館、銀行、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等)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停車設施,其他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車設施,執行政府指導價。
(五)規范政府定價行為。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前,應選取有代表性的停車設施開展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經廣泛征求意見后,按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確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區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可實行低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交通換乘樞紐停車設施服務,應當實行低收費。對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服務,推行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鼓勵對新能源汽車停車服務收費給予適當優惠。
三、持續強化停車服務收費監督管理
(六)嚴格“陽光收費”政策。各地要認真執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政府網站、主流媒體等渠道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名稱、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投訴方式等信息,加強收費政策告知、疑難問題解釋解答等服務工作。停車設施經營者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車場地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明示經營管理者名稱、停車場地范圍和位置、收費時段、收費標準、服務監督電話、行業主管單位的投訴舉報電話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快推行電子繳費系統應用,實現精準計時、合理收費。
(七)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對實行市場調節價且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的停車服務設施,各地應通過指導雙方制定議價規則、發布價格行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合同約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對全體業主應平等對待、約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區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經業主合同授權或約定,享有與業主同等的停車權利。專用停車場對本單位、本住宅區機動車停放實行計時、包月、包季、包半年等計費方式,不得強制機動車停放者選擇計費方式,不得強行“只售不租”。住宅小區內,取得車位所有權的業主應當交納停車服務費用;屬業主產權的單間獨用車庫,已計入房屋產權面積并已繳納物業服務費的,不得再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商業(辦公)住宅綜合性小區停車場地應按規劃批復方案合理劃分商業(辦公)停車區域和住宅業主停車區域,分別執行相應的收費政策。已收取充電樁服務費的,不得另行收取電動汽車充電停放服務費。
(八)嚴查價格違法行為。各地要加強對停車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政策,利用優勢地位、服務捆綁等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多收費,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不出具和使用規定收費票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等違法違規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對惡意欠繳、逃費行為,引導停車設施經營者依法依規解決,維護經營者正當權益。
四、抓緊完善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配套措施
(九)加強規劃引領。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函〔2022〕10號)精神,各地要科學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發揮規劃引領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進停車設施建設,提升停車信息化管理和停車裝備制造水平,促進停車產業健康發展。同時,要適時制定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辦法,清晰界定政府各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具體工作事項及要求,堅決避免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現象,從源頭上堵住管理“漏洞”。
(十)突出行業自律。各地要盡快研究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標準和服務規范,培育發展合格的行業自治組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依法編制機動車停放服務行為自律規范,引導停車設施經營者合法誠信經營,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范服務行為,提升停車服務質量。
(十一)實施綜合治理。按照職能分工,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建立機動車停放服務協同監管機制,實施綜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切實化解停車難、收費亂、管理亂“一難兩亂”問題,全面提升監管工作實效。要全面推行收支信息公開制度,督促相關單位公開向停車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費、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等相關收支信息,研究建立公益性停車服務設施經營者公布收入、資金使用等信息公開辦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推動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服務收費行為監管,嚴厲打擊無照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建立城市停車設施經營者、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并按規定及時在“信用中國”(甘肅)網站上予以公開,逐步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監管機制。
據此,各地要加快制定、完善本地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細化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充分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加強政策宣傳解釋,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確保相關收費政策順利實施。各市(州)、縣(含紅古區、平川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盡快制定、調整所在地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及重要工作事項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價格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省發展改革委、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印發的《關于印發甘肅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甘發改規范〔2016〕5號)同步廢止。其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國家規定為準。
根據《價格法》《民法典》《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不斷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機制,進一步健全政府定價管理規則,積極利用價格杠桿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切實改善城市綜合服務功能,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經研究,現就加強我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停車服務收費機制
(一)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新建停車設施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投資以外,對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新建的停車設施,由經營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協議確定。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停車設施應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具體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同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情況,及時調整收費標準,保持與財政投入相協調,實現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二、不斷推進政府定價管理制度化科學化
(三)明確政府定價權限。根據《甘肅省定價目錄》規定,市(州)、縣(含紅古區、平川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所轄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承擔具體定價事項,相關部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四)厘清政府定價事項。自然壟斷經營和公共服務、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服務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區別不同停車設施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制定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收費政策。其中,道路路內停車位,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公路客貨運、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旅游景點配套停車設施,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全額投資或興建的停車設施,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執行政府定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體育場館、銀行、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等)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停車設施,其他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車設施,執行政府指導價。
(五)規范政府定價行為。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前,應選取有代表性的停車設施開展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經廣泛征求意見后,按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確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區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可實行低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交通換乘樞紐停車設施服務,應當實行低收費。對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服務,推行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鼓勵對新能源汽車停車服務收費給予適當優惠。
三、持續強化停車服務收費監督管理
(六)嚴格“陽光收費”政策。各地要認真執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政府網站、主流媒體等渠道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名稱、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投訴方式等信息,加強收費政策告知、疑難問題解釋解答等服務工作。停車設施經營者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車場地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明示經營管理者名稱、停車場地范圍和位置、收費時段、收費標準、服務監督電話、行業主管單位的投訴舉報電話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快推行電子繳費系統應用,實現精準計時、合理收費。
(七)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對實行市場調節價且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的停車服務設施,各地應通過指導雙方制定議價規則、發布價格行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合同約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對全體業主應平等對待、約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區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經業主合同授權或約定,享有與業主同等的停車權利。專用停車場對本單位、本住宅區機動車停放實行計時、包月、包季、包半年等計費方式,不得強制機動車停放者選擇計費方式,不得強行“只售不租”。住宅小區內,取得車位所有權的業主應當交納停車服務費用;屬業主產權的單間獨用車庫,已計入房屋產權面積并已繳納物業服務費的,不得再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商業(辦公)住宅綜合性小區停車場地應按規劃批復方案合理劃分商業(辦公)停車區域和住宅業主停車區域,分別執行相應的收費政策。已收取充電樁服務費的,不得另行收取電動汽車充電停放服務費。
(八)嚴查價格違法行為。各地要加強對停車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政策,利用優勢地位、服務捆綁等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多收費,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不出具和使用規定收費票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等違法違規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對惡意欠繳、逃費行為,引導停車設施經營者依法依規解決,維護經營者正當權益。
四、抓緊完善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配套措施
(九)加強規劃引領。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函〔2022〕10號)精神,各地要科學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發揮規劃引領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進停車設施建設,提升停車信息化管理和停車裝備制造水平,促進停車產業健康發展。同時,要適時制定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辦法,清晰界定政府各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具體工作事項及要求,堅決避免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現象,從源頭上堵住管理“漏洞”。
(十)突出行業自律。各地要盡快研究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標準和服務規范,培育發展合格的行業自治組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依法編制機動車停放服務行為自律規范,引導停車設施經營者合法誠信經營,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范服務行為,提升停車服務質量。
(十一)實施綜合治理。按照職能分工,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建立機動車停放服務協同監管機制,實施綜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切實化解停車難、收費亂、管理亂“一難兩亂”問題,全面提升監管工作實效。要全面推行收支信息公開制度,督促相關單位公開向停車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費、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等相關收支信息,研究建立公益性停車服務設施經營者公布收入、資金使用等信息公開辦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推動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服務收費行為監管,嚴厲打擊無照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建立城市停車設施經營者、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并按規定及時在“信用中國”(甘肅)網站上予以公開,逐步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監管機制。
據此,各地要加快制定、完善本地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細化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充分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加強政策宣傳解釋,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確保相關收費政策順利實施。各市(州)、縣(含紅古區、平川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盡快制定、調整所在地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及重要工作事項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價格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省發展改革委、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印發的《關于印發甘肅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甘發改規范〔2016〕5號)同步廢止。其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國家規定為準。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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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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