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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信用辦發〔2023〕3號
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省經濟研究院:
《甘肅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辦法》經2023年11月30日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各地區、各部門認真組織實施。
甘肅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章)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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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規范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全面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健全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有效提升監管效能,助力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中辦發〔2022〕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加快打造“誠信甘肅”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23〕7號)及《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甘肅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是指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主要基于企業公共信用信息,按照統一的評價規則,對企業公共信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的對象為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存續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甘肅省行政區域內自然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由省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視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四條??省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開展全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共享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鼓勵各地、各有關部門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參與公共信用綜合評價。?
各相關監管部門應積極應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推動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對企業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各市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負責統籌本轄區的公共信用評價工作,推動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第五條??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應遵循公益性、綜合性、客觀性的原則,建立科學有效的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機制。
第六條??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信用評價??
第七條??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原則上每年評價兩次,于每年的7月份、次年1月份分別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截止6月底、12月底歸集的信息為基準開展。
第八條??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計分采用百分制,基礎分為70分。企業綜合得分等于70分減去各扣分項分值再加上各加分項分值。新設立的企業初始分值默認為70分。
第九條??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2023年版)包括評價指標、權重分值、評分標準、數據來源等(詳見附表)。
評價指標,是指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為基礎,以守信信用記錄與失信信用記錄為主要依據提煉出的普遍、共性指標,包含加分項指標和扣分項指標兩類。
加分項指標10個(分值占30%),包括: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等級為“優”的企業,稅務部門開展的通用行業納稅信用評價等級為“A”的企業,國家“互聯網+監管”信用等級為“A”的企業,生態環境、海關、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開展的單一行業信用評價等級較高的企業,知識產權情況,資質許可情況,經營穩定性,表彰獎勵情況,創新平臺建設情況,履行社會責任情況。
扣分項指標11個(分值占70%),包括: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等級為“差”的企業,稅務部門開展的通用行業納稅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企業,國家“互聯網+監管”信用預警等級為“E”的企業,生態環境、海關、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開展的單一行業信用評價等級低的企業,行政強制執行,因未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成為被執行人的企業,經營異常信息,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用承諾后未履約踐諾情況,社保、公積金欠繳情況。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可根據國家政策和工作實際,適時進行動態調整和優化。
第十條??參照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等級,依據綜合得分,將企業信用狀況劃分為優級(A)、良級(B)、中級(C)、差級(D)四個等級。詳見下表:
第十一條??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各等級所表示的含義具體如下:
優級(A),表明企業在評價期內公共信用綜合水平高,評價期內未發現或有少量輕微公共信用負面記錄,且其它方面信用綜合狀況好;
良級(B),表明企業在評價期內公共信用綜合水平較高,評價期內未發現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記錄且各類負面信用記錄數量較少,其它方面信用綜合狀況良好;
中級(C),表明企業在評價期內公共信用綜合水平一般,評價期內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記錄或負面信用記錄數量較多;
差級(D),表明企業在評價期內公共信用綜合水平差,評價期內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十二條??企業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直接認定為差級(D),不參與加分項評價。
第三章?評價結果應用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三條??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納入企業信用記錄,不對外公開公示,企業可通過“信用中國(甘肅)”網站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報告欄目自主下載查詢本企業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省級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依據行業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部門標準,根據工作履職需要,制定完善相應行業(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政策,結合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監管信息等,開展行業領域信用評價,對本行業(領域)企業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明確信用修復路徑和辦法,逐步實現對監管對象全覆蓋。
行業信用評價指標權重設置上,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權重不低于20%。
上級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已建立全國統一行業信用評價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省發展改革委,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省法院等省級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省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加強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共享共用。
第十六條??各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將信用評價結果積極運用到行政管理、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等工作中,實施以下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一)對信用等級為優級(A)的企業,在日常監管中,各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實行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簡化程序等激勵措施。
(二)對信用等級為良級(B)的企業,在日常監管中,各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可按常規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采取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對存在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采取免罰、輕罰措施。
(三)對信用等級為中級(C)的企業,在日常監管中,各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四)對信用等級為差級(D)的企業,在日常監管中,各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必要時進行約談,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在行政管理和社會治理中,依法依規限制其享受簡化程序等便利措施,限制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等措施。
第四章?權益保護
第十七條??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用主體信用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詢使用、應急處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八條??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建立企業主體信用評價、信用分級分類全流程管理體系,建立侵權責任追究機制,對泄露、篡改信用分級分類結果或者利用信用分級分類結果謀私等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切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要健全異議處理機制,信用主體對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通過“信用中國(甘肅)”網站提出異議申請,受理單位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審核、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異議申請人。對確因數據錯誤或數據更新不及時、不齊全等原因造成評價結果不準確的,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會同有關部門要及時補充完善數據,重新進行評價。
第二十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要完善信用修復制度,在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并完成信用修復后,依法依規及時撤銷失信信息,準確反映信用主體實際信用狀況,為企業開展公共信用評價、分級分類監管提供真實有效的數據支撐。
第二十一條??鼓勵信用主體以“自愿填報+信用承諾”等方式,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補充完善表彰獎勵、慈善捐贈、志愿服務、品牌建設和技術水平等信用信息,按程序提交相關印證材料,使企業公共信用信息更加完整全面。同時,企業應對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材料,作出不實承諾等失信行為,將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甘肅省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甘信用辦發〔202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