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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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光明日報
【資政場】
我國是名副其實的數字經濟大國。據統計,2022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50.2萬億人民幣,占GDP比重為41.5%。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立法步伐加快,基礎制度初具雛形,治理機制不斷完備,助推新業態新模式煥發蓬勃生機。
數字經濟的發展壯大,持續孕育著公共數據、個人數據、企業數據等特殊數字權利客體,不斷培育出數據采集者、加工者、持有者、使用者、經營者等新類型法律主體,加快塑造著數據庫利用、AI生成、算法推薦等獨具特色的法律關系。隨之引發的爭議糾紛,對司法保護規則、司法保護模式提出新挑戰新要求。回應新時代數字經濟司法需求,必須牢固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堅持能動司法,引領數字經濟在法治軌道上實現高質量發展。
加強數字經濟司法保護,根本在于立足本國實踐。目前,美國、歐盟、日本等數字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在探索創新數字經濟規則。我國也已制定《網絡強國戰略實施綱要》《“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等重大戰略規劃,出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加快構建數字經濟基礎制度,同時努力推動數字經濟國際合作。數字經濟的發展有共性更有差異,數字經濟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發展階段和發展特色。有的倡導大數據流通共享,有的鼓勵保護大數據商業秘密,有的重視大數據安全,有的嚴防大數據壟斷,有的積極促進大數據創新。加強數字經濟司法保護,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在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維護開放多元發展格局的同時,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加強數字經濟司法保護,重點在于回應時代需求。數字經濟使現實生活與網絡世界相互融合,實體權利與虛擬權利相互交織。自由和隱私、安全和發展、公平與效率,在數字經濟中被解構重組。我們不得不回答一系列時代課題,諸如權利主體能否擴展到虛擬人、機器人,人工智能成果能否作為作品保護,元宇宙中商標是否還有地域性等。數字經濟的司法保護要以問題為導向,在既有的知識產權保護路徑上,不斷探索新模式新機制,高度重視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確立的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法律原則,規制“搭便車”等不當牟利行為,高度重視適用民法典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設權性法律規范,維護數字經濟主體合法權益。要主動擁抱數字經濟催生的社會經濟變化,深入了解數字經濟主體的司法需求,真正做到“如我在訴”。要樹立能動司法理念,發揮司法裁判的規范引領作用,立足司法大數據,研究數字經濟的糾紛特點、案件類型、領域分布等,抓前端、治未病,通過運用典型案例、司法建議等手段積極參與數字經濟社會治理。
加強數字經濟的司法保護,核心在于權利的全面維護。數據持有者、加工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應有保障,才能激勵數字經濟主體對大數據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運用。數據作為土地、勞動力、資本和技術等之外的新型生產要素,在經濟發展中的市場價值不斷凸顯,其采集者、持有者、加工者、使用者、經營者的權利應在法律邊界中各歸其位。“數據二十條”創造性提出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數據產權制度框架,承認和保護數字經濟鏈條中數據要素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構筑起數字經濟的基本權利框架,有利于合理準確界定各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釋放數據價值。面對各類數字經濟主體的司法需求,要貫徹落實民法典以及“數據二十條”的精神,進一步明確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等不同類型數據的權利邊界,完善大數據保護方式、保護路徑,讓數據經營者創新有守護、數據運用成果有保障。完善大數據登記、抵押、轉讓的司法規則,激活大數據產權價值。完善大數據獲取、大數據抓取規則,合理平衡獲取行為和數據共享的關系、實質性替代和效仿競爭的關系,激發數字經濟無限可能。
加強數字經濟的司法保護,關鍵在于守護公正與效率。大數據作為無形財產,比其他商品要素更需要暢通的流通、轉讓,需要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當前,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加速建設,地方大數據交易、評估等服務正積極推進。司法對數字經濟的保護應立足促進公正與效率,及時為數字經濟發展設置必須遵循的紅燈底線,明確大數據的獲取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其他數據主體合法權益,大數據的運用和經營應當恪守誠信原則、公平競爭,大數據的持有和加工不得竊取其他市場主體創新成果,大數據的利用不得濫用優勢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甚至公共利益。要始終以“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目標,有力維護誠信經營、契約精神,嚴厲制裁侵權、不正當競爭行為,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用一份份有力量有溫度的司法判決引導數字經濟主體形成合理預期,主動循法而為,呵護數字經濟揚帆遠航。
(作者:丁廣宇,系最高人民法院一級高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