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09-11-17
- 點擊:118
- 來源:
甘政辦發[2009]21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甘肅省農牧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肅省農牧廳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設立甘肅省農牧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承擔由農業部下放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職責。
2.承擔由農業部下放的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2.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3.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和農業機械化等產業(以下簡稱農牧業)的法律法規以及黨在農村的有關方針政策。擬訂全省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參與農畜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等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流通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全省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牧區草場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
(三)擬訂全省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和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四)指導糧食、果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果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權限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并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準后與財政部門共同制訂實施方案并指導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組織實施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參與制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動物疫病防控。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法規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省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負責防治、控制疫情、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的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研究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省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草原、漁業水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并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監督管理權。
(十三)制定并實施全省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全省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十四)提出農產品進出口和農業利用外資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對外經濟、貿易促進、技術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外援、援外項目。
(十五)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牧業經濟發展服務。
(十六)承辦省委、省政府和農業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甘肅省農牧廳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工作;協調廳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負責重要工作的督查督辦。
(二)人事勞動處。
承辦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指導全省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全省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辦廳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相關事務。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農牧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承辦農業農村經濟法規草案及部門規章的起草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農業行政復議,組織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審批綜合辦公有關工作。
(四)農村經營管理處。
提出穩定和完善全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牧區草場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和審計;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五)市場信息處。
擬訂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提出大宗農畜產品和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負責全省農業農村經濟運行監測;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六)發展計劃處。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劃;擬訂農牧業開發規劃并監督實施;承擔農牧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承辦農牧業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查和申報工作;承辦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
(七)財務資產管理處。
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負責編報部門預算并組織執行;提出農牧業財政項目建議,經批準后與財政部門共同制訂實施方案并指導實施;指導、監督廳系統財務、國有資產、政府采購管理工作。
(八)外經外事處。
組織開展農牧業對外經濟、貿易促進、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擬訂農牧業利用外資和招商項目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農牧行業技術、人才、資金引進和農牧業援外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九)科技教育處(省動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
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承辦全省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村能源建設和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工作;承擔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指導農業資源和環境保護工作;組織農民從業技能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行業協會工作。
(十)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管理處(省農產品加工管理辦公室)。
擬訂農牧業產業政策,提出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擬訂農牧業產業化經營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農畜產品商品生產基地建設;擬訂促進農畜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畜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參與協調農畜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發展;聯系并協調指導廳屬企業發展。
(十一)種植業管理處。
擬訂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旱作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發布農情信息,組織種子及其資源的品種審定,承擔種子(種苗)審批和肥料、農藥登記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抗災減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辦農業植物內檢的有關事宜;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
(十二)畜牧處。
訂畜牧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標準化生產和規模飼養;提出畜牧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工作;組織畜禽遺傳資源的登記與調入調出審核工作。
(十三)草原處。
擬訂草產業發展和草原保護建設的政策、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提出草產業開發的重大技術措施并指導實施; 組織實施草原資源的保護工作;負責草業資源開發、草地建設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指導牧草種子的選育、推廣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草原監理體系建設、草原監督管理,指導草原鼠蟲害防治和防火工作。
(十四)漁業處。
擬訂漁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負責漁業先進技術、優良品種的引進、推廣和鑒定工作;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負責水產品的檢疫和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行使漁政監督管理權;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的工作;擬訂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農牧業投入品的質量檢驗、監測、鑒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的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六)老干部管理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審計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制
省農牧廳機關行政編制110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1名兼減負辦主任)、紀檢組長1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處級領導職數4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紀檢、監察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省編辦、省紀委甘機編辦發〔2006〕34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保留機關后勤服務中心事業編制37名,處級領導職數3名。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