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09-11-30
- 點擊:25
- 來源:
甘政辦發[2009]22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甘肅省引導鼓勵農民工回鄉創業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甘肅省引導鼓勵農民工回鄉創業的意見
農民工回鄉創業對于帶動農村富余勞動力就地轉移,增加農民收入,優化產業布局和結構,促進縣域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應予大力鼓勵和支持。近年來,我省部分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工陸續帶著新觀念、新思想和信息、技術、資金、項目等返回家鄉創業。為進一步暢通創業渠道,改善創業環境,引導鼓勵更多的農民工返回家鄉創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繼續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勞務輸轉工作的同時,將鼓勵農民工回鄉創業作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戰略任務,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強化鼓勵引導,完善服務體系、切實保障權益,大力營造良好的創業環境,最大限度釋放回鄉農民工的創業熱情,充分發揮回鄉農民工的創業才智,以創業促就業,以創業促發展,以創業促和諧。
(二)總體要求。改善創業環境,加強創業服務,構建創業平臺,實行優惠政策,解決好農民工回鄉創業中存在的信息、技術、資金、場地、人才、服務等突出問題,廣泛調動農民工回鄉創業及各方支持創業的積極性,形成有利于創業和穩定經營的良好環境,力爭到2012年,全省回鄉創業農民工達到30萬人以上,創辦各類經濟實體30萬個以上,輻射帶動240萬勞動者實現就業。
二、優化創業環境。
(三)放寬準入條件。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業和領域,都應鼓勵回鄉創業者進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自行設置限制條件。對農民工回鄉創辦公司且屬于當地重點發展的產業或行業的,應適當降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允許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對在農村合法經營的小商小販,可免于工商登記。在符合城鄉規劃、市(鎮村)容、安全、環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回鄉創業者的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可視為創業經營場所。以上國家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要求的,按規定執行。
(四)簡化審批程序。對農民工回鄉創業,相關部門要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減少辦事環節,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制度,提高辦事效率,為創業者建立開業和立項的“綠色通道”。
(五)規范收費行為。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收費項目,對不合理的堅決予以取消取締。地方收取的各類綜合性規費和服務性收費,原則上按最低限額收取。農民工回鄉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屬于省內權限的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提供公共服務。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為農民工回鄉創業提供工商、財稅、融資、征地、勞動人事檔案、落戶和戶籍管理、子女入學、住房、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詢和便利措施,及時幫助他們解決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協調落實有關政策,優化創業外部環境。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農民工回鄉創辦的中小企業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的公益性服務,同時應規范和引導各類社會服務組織依 法為農民工回鄉創業提供相關服務。
(七)加強信息引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特別是縣鄉政府要整合各職能部門涉及創業的相關信息,同時多渠道收集市場信息,為回鄉創業者提供信息服務。建立創業信息發布平臺,向回鄉創業者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及時傳送法律、法規、政策和各類市場信息。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發展產業指導目錄,對農民工回鄉創業進行積極引導。
(八)妥善解決創業用地問題。各級政府及其國土、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要統籌安排農民工回鄉創業生產經營場地,把農民工回鄉創業用地納入城鄉發展、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搞好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積極改善創業環境。可在現有的各類開發區和農業園區中安排必要的場地,建設一定比例的廉租廠房,開辟創業孵化基地,支持農民工回鄉創業。在各類開發區和農業園區內創辦企業用地,享受當地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在堅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節約用地的前提下,允許通過遷村騰地、用地置換、利用宅基地房等方式盤活農村存量非農建設用地,將騰出來的集體土地優先用于外出務工農民回鄉創業。對創業成功、符合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的,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鼓勵其長期投資、穩定發展,及時妥善解決其擴大生產所需用地問題。引導和鼓勵回鄉創業者利用閑置土地、閑置廠房、農村撤并后閑置的中小學校舍、荒山、荒灘等進行創業。
三、強化政策扶持。
(九)完善金融服務。在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加快發展多種形式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和以服務農村為主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發展小額信貸和微型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可按規定從商業銀行融入資金。采取信用貸款和抵押貸款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為回鄉創業企業“量身定做”的特色金融服務,通過開辦固定資產抵押貸款、動產質押貸款、個人委托貸款、自然人擔保貸款和同一區域、行業優質民營企業聯系、互保貸款等,滿足創業者多樣化的需求。依法開展權屬清晰、風險可控的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 四荒地使用權等抵押貸款和應收賬款、倉單、 可轉讓股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權利質押貸款。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可在農村地區開辟回鄉創業人員專柜,專門為回鄉創業者提供信貸服務。
(十)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支持。農民工回鄉創業可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甘政發〔2008〕56 號)精神,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支持,貸款額度一 般不超過5萬元,期限為3年。經辦銀行可將 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其中微利項目增加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 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 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進 就業的通知》(銀發〔2008〕238號)精神,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對于符合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吸納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失業人員超過當年職工總數30%以上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貸款額度由企業、擔保機構、承辦金融機構商定。
(十一)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回鄉創業的財政扶持力度,積極整合財政及其他資金,對回鄉創業給予支持。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發揮各項促進回鄉農民工創業優惠政策的作用,支持中小企業融資體系、融資擔保平臺建設,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對農民工回鄉創業工作的資金投入。對回鄉農民工創辦的符合農業產業化貼息條件的企業,優先給予貼息,并適當降低貼息審批條件。農民工在貧困地區創辦企業,符合扶貧貸款貼息條件的,優先給予扶貧項目貸款貼息,但小額貸款貼息和扶貧項目貸款貼息兩項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項。
四、注重培養人才。
(十二)開展創業培訓。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鼓勵各類培訓機構為回鄉創業者提供創業培訓、技術指導、管理咨詢、融資指導、企業診斷等服務,提高創業者的創業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回鄉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的,可按有關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各級政府可依托當地勞務工作機構成立回鄉創業者指導(服務)中心,免費為創業者提供項目信息交流活動和科技講座,使創業者獲得必要的技術支持。各級政府要結合農業和農村特點,篩選一批用工規范、市場前景廣闊、社會責任性強的企業作為農民工創業實習基地。要引導已創辦企業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發展能力。
(十三)幫助解決人才引進和用工問題。各級政府要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各類人才,幫助企業招聘所需的勞動力。要加強縣、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設,將回鄉創業者和所創辦的企業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回鄉創業者創辦的實體,在人才引進、勞動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職稱評定、員工落戶、政府獎勵等方面,與其他各類企業實行同等政策,平等對待,各有關部門要做好相關服務。
(十四)加強員工職業培訓。要指導回鄉創業者創辦的企業結合生產經營需要,有針對性地做好職工上崗前和在職培訓。各級政府要將這些企業吸納的農民工納入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培訓計劃、陽光工程、雨露計劃等培訓項目。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農民工,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要加大投入,完善培訓補貼制度,加強實訓基地建設,組織各類培訓機構按照用工需求開展定向、訂單培訓,切實提高職業培訓質量。
五、加強組織領導。
(十五)指導幫助回鄉農民工選準選好創業項目。各市州、各部門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指導幫助回鄉農民工選準選好創業項目。一是鼓勵引導農民工創辦農業專業合作社,積極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引導回鄉創業農民工立足本地農業資源,大力發展草食畜、馬鈴薯、中藥材、瓜果、蔬菜等農產品加工企業和農技推廣、包裝儲運、貿易營銷、農資配送、信息咨詢等農業產業化配套服務企業。二是積極發展“一村一品”。引導回鄉創業農民工圍繞本地“一村一品”發展規劃,利用自己在技術、資金、信息等優勢,開發生產特色產品,加快形成“小商品,大市場,小企業,大集群”的發展格局。三是積極發展裝備制造業配套配件企業。以我省振興裝備制造業為契機,引導回鄉農民工主動接受大中型企業的輻射帶動,積極發展為大中型企業服務的配套配件企業,實現產業發展的合理分工。四是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引導回鄉創業農民工在運輸、商貿、餐飲、旅游等領域發展個體私營企業,著力發展文化旅游、現代物流、社區服務等現代服務業。五是積極發展勞動密集型企業。主動承接東部發達地區產業梯度轉移,大力發展紡織服裝、電子產品等勞動密集型加工產業。
(十六)加強目標管理。各級政府要把農民工回鄉創業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體系,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定期督查考核。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工回鄉創業的指導,做好檢查督促和目標考核工作。發展改革、工業信息、科技、監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建設、農業、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扶貧等部門及工商聯,要結合自身職責,進一步明確服務內容,加強指導,加強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農民工回鄉創業監督機制,對農民工回鄉創業優惠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確保涉及回鄉創業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十七)營造良好氛圍。各級政府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鼓勵支持回鄉創業的相關政策,宣傳回鄉創業的典型、經驗,弘揚創業精神。各級勞務工作機構繼續做好甘肅省回鄉創業帶頭人先進事跡總結和評選表彰工作,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引導作用。對做出貢獻的回鄉創業先進人員給予一定的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各級政府要注重從回鄉創業人員中培養、選拔農村基層干部,充分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和帶領群眾致富的作用。
(十八)做好基礎工作。縣鄉要對本地外出務工人員的情況進行調查,摸清基本情況,對準備回鄉創業或已回到本地創業的人員進行深入分析,了解他們的創業意愿和需求,根據實際制定鼓勵引導回鄉創業的具體工作方案。要加強與外出務工經商成功人士的聯系,對有一定經濟實力、有回鄉創業意向的要建檔造冊,定期聯絡,宣傳推介家鄉的發展變化、投資政策、優勢項目等,以鄉情、親情、友情感召他們回鄉投資興業。對重點回鄉創業項目建設,實行領導聯系制度和工程進度報告制度,保證項目建設順利進行。各市州、各部門要統籌考慮引導和服務回鄉創業的相關政策,抓緊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和落實措施,切實推動回鄉創業工作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