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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發[2010]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加快全省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
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近年來,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為農服務的優勢,堅持抓基層組織建設和服務網絡的改造提升,農村“新網工程”建設進展順利,供銷合作社自我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為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繁榮做出了重要貢獻。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是新形勢下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活躍農村商品流通,完善商品流通體系,發展現代農業,拉動農村需求,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若干意見》的要求,堅持為農服務宗旨,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合作制基本原則,大力推進經營創新、組織創新、服務創新,加快構建運轉高效、功能完備、城鄉并舉、工貿并重的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努力把供銷合作社建設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干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為促進全省農村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二)主要目標。“十二五”期間,以重要農資商品、農村日用消費品、農產品和再生資源為重點的現代經營服務網絡基本建成,基層組織體系基本健全,鄉村經營服務網點基本實現全覆蓋,做大做強一批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經營領域進一步拓寬,服務功能明顯增強,遺留問題基本解決。
三、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現代流通網絡建設。
(三)加快發展農業生產資料現代經營服務網絡。供銷合作社要積極培育一批統一采購、跨地區配送的省級或區域性農資企業集團,在糧食主產縣和交通樞紐地,完善農資倉儲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區域物流配送中心。加快推進農資連鎖經營,大力發展統一配送、統一價格、統一標識、統一服務的農資放心店,擴大配送規模,提高配送率。辦好“莊稼醫院”,積極開展測土配方施肥、科學用藥、送肥到村到戶等系列化服務。支持供銷合作社從事種子、農機具、成品油、飼料等商品經營。支持供銷合作社符合條件的企業利用現有設施承擔化肥、農藥等重要物資的商品儲備、救災儲備任務。
(四)加快發展農村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網絡。支持供銷合作社培育壯大日用消費品連鎖骨干企業,加快傳統經營網絡改造升級,加強區域物流配送中心、連鎖超市和便利店等農村零售終端建設,逐步形成縣有配送中心、鄉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連鎖經營體系,營造便利實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鼓勵供銷合作社連鎖骨干企業和基層社發揮“一網多用”優勢,依法開展家電、圖書、藥品、通訊器材、煙花爆竹、食鹽等連鎖經營業務。
(五)加快發展農產品現代購銷網絡。以農產品購銷、加工、配送企業和批發市場為龍頭,以農產品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社、生產基地為依托,建立聯接市場、聯系農戶的農產品經營網絡。培育農產品經營龍頭企業,發展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推進升級改造和功能提升,建設農產品倉儲物流運輸設施,增強倉儲運輸、冷鏈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檢驗檢測、資金結算、信息服務系統。創新農產品流通方式,加強農超對接,推動大型連鎖超市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基地、專業大戶等直接建立采購關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供銷合作社在棉花主產區和主銷區建設倉儲物流設施。省級棉花儲備任務繼續由省供銷合作社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鼓勵供銷合作社承擔邊銷茶、羊毛等儲備和經營任務。
(六)加快發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鼓勵各級供銷合作社大力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積極參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規范建設社區和村鎮回收網點、專業化分揀中心、區域集散交易市場和綜合利用處理基地。支持供銷合作社有條件的企業發展循環經濟項目,依法開展廢舊家電、報廢汽車等回收拆解業務,形成回收、分揀和加工利用一體化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經營、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四、著力強化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功能。
(七)加強專業合作服務。各級供銷合作社要立足當地優勢資源和特色產業,發揮網絡優勢,積極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育一批服務能力強、助農增收效果明顯的示范性專業合作社。在城鎮化水平較高和經濟基礎較好的地區,積極探索興辦消費、信貸、擔保、保險等專業合作組織。加強政府授權的大宗農產品和農資、再生資源、農產品經紀人等各類行業協會建設,切實為會員搞好信息、培訓、維權等服務,強化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發揮好供銷合作社系統行業協會在制定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產品標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八)強化農業產業化經營服務。加強農民和龍頭企業的聯合,培育地方性特色農產品加工、流通等龍頭企業,發展地方性特色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推進規?;N養、標準化生產、品牌化經營,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在果品、茶葉、畜產品、蜂產品、啤酒原料、小雜糧、食用菌等傳統特色產業領域,加大品牌整合培育力度,加快開發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產品。
(九)強化農村綜合服務。按照政府引導、多方參與、整合資源、市場運作的原則,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建設主體多元、功能完備、便民實用的農村綜合服務中心。按照農民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積極為農民提供綜合服務。各級供銷合作社要積極建設為農服務信息平臺,建立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發布制度,為農民提供有效信息,引導農民按市場需要生產,努力為農業生產搞好科技示范和各類實用技術推廣服務。
五、不斷加強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建設。
(十)增強縣以上供銷合作社的服務功能。各級供銷合作社要認真履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和教育培訓職能。大力實施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建設,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與整頓和規范農資市場秩序,參與農民及農產品經紀人培訓,建立煙花爆竹區域經營網絡,加強再生資源經營管理。強化社有資產監管,切實行使出資人職責,落實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各級政府要發揮供銷合作社優勢,根據實際需要,將可以由供銷合作社承擔的任務和職能委托或賦予供銷合作社。未劃歸農口管理的市州、縣市區供銷合作社應劃歸農口管理。縣級供銷合作社要加快由單一管理型向經營、管理、服務型轉變,逐步形成有骨干企業、有區域網絡、有支柱業務的服務主體。
(十一)繼續加強基層社建設。基層社是供銷合作社植根農村、貼近農民、為農服務的基本環節,只能加強,不能消弱。積極推行和探索多種有效形式,加快基層社重建步伐。根據縣域經濟發展特點和城鎮建設規劃要求,調整建制,優化布局,改造建設一批輻射帶動能力強的骨干基層社,拓展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方式,加快建設農資連鎖配送站、日用消費品超市、農產品收購店、再生資源回收店,積極建設以信息傳遞、文化娛樂、休閑旅游、勞動就業等功能為主體的農村綜合服務中心。維護供銷合作社資產完整性,基層社改制后的剩余資產,由縣級供銷合作社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加快發展村級綜合服務社,大力實施綜合服務社及農資連鎖農家店、日用消費品小型超市、農產品小型批發市場、再生資源回收店等“入村服務工程”,優化村民消費環境,逐步把村級綜合服務社打造成“新網工程”的終端。支持供銷合作社在全省新農村建設試點中抓好村級綜合服務社示范工作。
(十二)依法維護供銷合作社權益。各級供銷合作社是本級社集體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財產的所有權代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侵占、挪用、平調、無償劃撥其財產,不得隨意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保持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的完整性。在城鎮改造中,供銷合作社經營網點和服務設施確需拆遷的,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補償安置工作。
六、積極創新社有企業經營管理機制。
(十三)推動社有企業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支持社有企業、基層社參與實施農業產業化標準化示范項目和農業技術推廣等項目。加大對農業綜合開發供銷合作社項目的支持力度,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國家項目的配套資金,同時給予一定的事業費支持。對供銷合作社實施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各級發改、工信、財政、農牧、林業、科技、農發、質監、扶貧等項目主管部門要優先立項,給予資金支持。各級農業部門將供銷合作社領辦的、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省上試點示范范圍,予以扶持。省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特色商品基地建設資金,今后視財力狀況予以增加。對供銷合作社興辦的農場、林場、特色農產品基地,發改、財政、農牧、林業、水利等部門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予以支持。
(十四)推進社有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各級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采取經營者和職工持股、引進社會資本等多種形式,加快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切實深化人事、勞動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強化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為農服務的骨干龍頭企業,要保持供銷合作社控股地位。規范企業改制行為,切實防止社有資產流失。省、市(州)、縣(市區)級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和基層供銷社的改制,應在清產核資、資產評估、明晰產權、明確投資主體等基礎上進行。完善企業財務、投資和風險控制機制,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加強內部審計監督,提高管理水平。社有企業和基層供銷社按《公司法》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名稱中可使用“供銷社”字樣,在改制過程中的工商登記,只收取變更費和工本費,免收注冊登記費。
(十五)做大做強社有企業。調整優化社有資本布局,推進企業并購重組,促進優勢資源向骨干企業集中,著力在農資、棉花、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再生資源等領域培育一批主業突出、市場競爭力強、行業影響力大的企業集團,增強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實力。拓展社有企業經營范圍和服務領域,促進工農產品雙向流通、城鄉產業緊密結合。支持社有企業、基層社參與“萬村千鄉”、“雙百”市場和“退市還路”工程以及農超對接、家電下鄉、以舊換新等工作。鼓勵社有企業、基層社利用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開拓農村市場。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有關金融機構要積極幫助解決貸款問題。支持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承擔國家科研和農業成果轉化項目。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市。
七、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十六)解決政策性和經營性財務掛賬。對2002年財政部等七部門共同核復的供銷合作社系統地方政策性財務掛賬,各級政府要盡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緊落實處理;支持供銷合作社系統消化經營性財務掛賬,有關金融機構要加快處置供銷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債務。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幫助做好協調和落實工作。
(十七)確定土地權屬。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依照法律、法規,認真落實國土資源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于加快供銷合作社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73號)要求,于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銷合作社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任務。供銷合作社使用的原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經土地所在地的市(州)、縣(市區)政府依法批準可采取出讓、租賃方式處置,土地收益按照《甘肅省國有土地使用出讓收支管理辦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42號)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優先用于支付供銷合作社破產和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改善農村流通基礎設施。
(十八)落實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若干意見》和《省政府辦公廳批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解決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集體企業有關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9〕163號)精神,盡快解決供銷合作社企業未參保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問題。對參保企業一次性繳費有困難的,可通過依法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收入和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對確實無力繳納的,由當地政府采取有效辦法幫助解決。
(十九)妥善安置社有特困企業職工。對于嚴重資不抵債、確實無力安置職工的社有企業,由同級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幫助解決職工安置問題。將省供銷合作社特困流通企業納入省破產企業改制范圍,分期分批解決。具體由省供銷合作社商省財政廳提出具體意見,報省政府審批后實施。
(二十)落實參照公務員管理政策。根據《若干意見》精神,對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供銷合作社,要區別情況,嚴格按照參照管理的審批條件,逐步納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h及縣以上供銷合作社在嚴格核定人員的情況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持機構穩定。
八、支持發展供銷合作事業。
(二十一)加快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建設。將“新網工程”建設納入全省農村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擴大實施范圍,充實建設內容,規范建設標準。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大資金扶持力度。省財政在財力可能的情況下,對中央財政“新網工程”專項資金適當安排配套資金。市(州)、縣(市區)財政也要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對供銷合作社興辦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在立項、用地、專項資金扶持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農村信息化網絡建設。
(二十二)充分發揮農資商品流通的主導作用。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要農資商品儲備制度,擴充儲備品種,擴大儲備規模,增加儲備貼息。省供銷社作為重要農資商品儲備主體,省財政要對化肥、農藥等農資商品安排儲備貼息補貼。對建設和完善區域性化肥交易市場以及化肥儲備、經營與現代物流設施的,各級政府要積極予以扶持。支持供銷合作社發展農化服務企業,對開展農化服務的企業,財政和農業部門給予資金支持或補貼獎勵。
(二十三)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農村金融服務。鼓勵供銷合作社的企業法人按照市場準入條件參與組建村鎮銀行和農信擔保公司,支持供銷合作社領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村資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險試點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與供銷合作社系統企業的業務合作,積極探索發展適合當地農村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二十四)加強才隊伍建設和農民培訓。切實加強縣以上各級供銷合作社班子建設,保持相對穩定。實施人才興社戰略,大力引進和培養各類經營管理與專業技術人才,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為供銷合作社發展提供人才保障。支持供銷合作社繼續實施“綠色農業培訓服務工程”,開展以農產品經紀人、農業實用技術、經商技能等為主要內容的農村實用人才培訓、鑒定及認證等工作,發展農村中等職業教育。財政、人社、農牧、扶貧等部門要在培訓經費上給予一定傾斜。
甘肅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