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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0]96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以下簡稱《審計法實施條例》)于2010年2月2日經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為深入學習貫徹《審計法實施條例》,切實做好新時期的審計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財政財務管理秩序,結合我省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學習貫徹《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一)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為更好地貫徹實施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提供了法律支持。《審計法實施條例》對修訂后的《審計法》規定事項作了進一步明確,便于各級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準確理解、正確實施。
(二)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為有力推進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務院也先后發布了《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1999〕23號)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和要求。審計部門要按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界定的審計職權范圍,規范審計程序,完善審計機關層級監督機制,堅持依法審計。同時,《審計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審計監督的范圍和內容、審計處理處罰的措施、審計結果公開的程序和要求等,有利于促進被審計單位依法履行職責,推進依法行政。
(三)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為進一步規范財政資金管理提供了保障。財政資金審計是審計部門的主要任務。近年來,我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通過實行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購制度,大力推進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改革,探索績效預算管理等,對進一步規范財政資金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4年多來,審計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審計的監督職能、建設性作用和“免疫系統”功能得到了充分發揮。各級審計部門和廣大審計工作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探索形成了一些被實踐證明是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審計法實施條例》采納了這些好經驗,主要從健全審計監督機制、明確審計監督職責、規范審計職權、完善審計程序等4個方面進行了修訂。進一步體現和適應了財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形成了更加符合改革實踐的財政審計制度,拓展了審計監督范圍,更新了審計理念,為解決審計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保證審計工作健康發展指明了方向。
二、加強學習,廣泛宣傳,深刻領會《審計法實施條例》的精神實質。
(一)精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培訓活動。各級政府及部門要把學習《審計法實施條例》作為“五五”普法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高度重視,積極部署,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學習計劃,分期分批組織多種形式的學習和培訓,迅速掀起學法用法的新高潮。要注重實效,不走過場,真正在學深、學透、學活上下功夫。各級領導干部、審計工作人員要帶頭學習《審計法實施條例》,盡快掌握修訂后的主要內容,深刻領會精神實質。
(二)廣泛宣傳,著力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各級政府及部門要通過報刊、電視、互聯網等媒體,采取撰文、宣講、座談等多種方式,積極向社會公眾開展宣傳活動,廣泛宣傳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審計監督的指示和近年來審計工作取得的顯著成績,促使社會各界充分理解、大力支持、積極配合審計工作,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履行職責,提高質量,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職能。
(一)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不斷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各級審計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按照審計工作“二十字”方針的要求,把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為審計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牢固樹立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生命線的理念,進一步嚴格依法審計,規范審計行為,不斷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發揮審計監督職能、建設性作用和“免疫系統”功能。各級審計部門要重視和加強審計工作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實踐鍛煉,提高依法審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斷建立和完善與《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審計準則》相配套的質量管理控制制度,確保審計質量。
(二)突出審計重點,促進審計工作取得新成效。以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為目標,加強對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審計;以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發展方式轉變為目標,加強對相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審計;以建立和完善公共財政管理體系為目標,加強對財政預算執行審計;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加強對民生資金和民生工程的審計;以促進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和盡責為目標,加強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以維護經濟健康安全運行為目標,加強對金融和企業審計;以建立績效管理體系和提高績效管理水平為目標,積極推進績效審計;以促進建立和完善體制機制為目標,加強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落實;以推進反腐倡廉為目標,加大對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的揭露和查處力度。
(三)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反饋實施情況。各級審計部門要及時總結執行《審計法實施條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地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同時,要及時向審計署反饋實施情況,以便審計署清理現行審計法律法規,加快研究修訂《審計準則》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更好地貫徹落實《審計法實施條例》。
四、加強領導,形成合力,積極營造良好的審計環境。
(一)切實加強領導,推動審計工作健康發展。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切實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審計工作,支持審計部門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責;要充分認識審計隊伍建設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把審計隊伍建設好、管理好、帶領好;要重視審計部門領導班子建設,發揮好領導班子的核心作用,增強隊伍的凝聚力和創造力。各級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發展改革、財政和政府督查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主動支持審計工作,要積極落實審計工作人員編制、工作經費等方面的政策;對于重大審計事項,政府督查部門要加大督查督辦力度,督促被審計單位及時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促進依法行政。要將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審計決定整改落實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和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年度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由本級人大會議通過后,政府還要專門聽取審計決定整改落實情況的匯報,促進被審計單位的效能建設。
(二)自覺接受審計監督,主動配合審計工作。被審計單位要主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阻礙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對審計部門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要在規定期限內整改落實,并及時向審計部門反饋整改落實情況。要針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和建議,建立健全相關財政、財務管理制度。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的第一責任人,要認真抓好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對審計決定不落實、屢審屢犯的單位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切實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各級政府及部門要重視和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審計監督運行機制。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督辦機制、整改聯動機制、整改消號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審計部門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依法需要紀檢、監察、財政、公安、司法、金融部門配合協查的事項,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協查。被審計單位拒絕執行審計決定,需要有關部門扣繳或采取其他處理措施的,有關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理。建立經濟案件移送處理機制,對審計部門移交的違法違紀問題,有關部門應依法依紀及時處理,并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審計部門。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