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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0]9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為認真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公正、及時地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廣大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意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是農村社會矛盾的重要反映,具有不易調和、情況復雜和社會影響大的特點。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和現代農業的發展,農村人口流動和勞動力轉移加快,尤其是一系列強農惠農政策的實施,使農民負擔逐步減輕,農民珍惜土地的意識不斷增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隨之不斷增加,表現形式日趨多樣化,涉及的范圍不斷擴大,表現出的矛盾趨于復雜,妥善處理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已成為新形勢下農村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要求,我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仍存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仲裁機構需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仲裁委員會和仲裁人員需依法進行組建和充實,仲裁設施建設滯后,仲裁工作經費未列入財政預算,一些地方對做好調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等等。這些問題已嚴重制約著調解仲裁工作的有效開展。
認真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加強調解仲裁工作,妥善處理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是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尊重和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推進農村社會和諧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客觀要求,是解決農村土地糾紛中的現實矛盾,有效化解重復上訪、越級上訪和群體性上訪等事件,推進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調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切實加強調解仲裁工作,維護好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二、準確把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確立了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和尊重社會公德4項基本原則,是調解仲裁工作必須始終遵循的基本準則。在具體工作中,要做到信息透明、程序公開,保障社會公眾廣泛的知情權和當事人機會均等地參與調解仲裁,保證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要按照方便當事人、減輕當事人負擔的要求,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盡可能地方便農民群眾,快捷高效地解決糾紛。要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注重證據和調查研究,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內容、程序進行調解和裁決。要牢牢把握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長久不變和維護好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根本要求,依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農業部、林業局令2010年第2號),規范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和運行;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農業部、林業局令2010年第1號)開展仲裁。把調解貫穿于調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始終,積極支持鄉村開展調解活動,對調解不成或不愿調解的要依法及時仲裁。要正確處理好政府指導支持與獨立仲裁、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庭、仲裁委員會與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的關系,指導支持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仲裁庭依法獨立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承擔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并不得干涉仲裁庭依法獨立仲裁。
三、積極開展調解仲裁工作。
(一)深入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宣傳活動。各級政府要把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納入干部培訓計劃,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制定宣傳計劃,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并采取發放明白紙、印制宣傳單、組織宣講等群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方式,推動法律政策進村入戶,做到家喻戶曉,引導農民依法、理性地反映訴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各地政府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建立健全鄉村調解、縣市區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各縣市區政府要盡快依法設立仲裁委員會,組建仲裁員隊伍,建設完善仲裁設施,積極推進調解仲裁工作。各鄉鎮政府要完善人民調解制度,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
(三)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建設。各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結合編制“十二五”規劃,制定仲裁員培訓計劃,切實做好仲裁員培訓工作,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選聘和管理仲裁員,努力建設一支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專業知識精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員隊伍。各縣市區仲裁委員會要創新培訓方式,明確培訓內容和考核辦法,建立經常性的學習、交流和培訓制度。鄉鎮政府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在法律知識、政策規定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四)健全完善仲裁工作制度,依法規范仲裁工作。各縣市區仲裁委員會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制定仲裁委員會的章程、工作規則,規范仲裁委員會的各種行為。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落實崗位責任,認真做好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履行好受理仲裁申請、編制仲裁員名冊、組織仲裁員培訓、送達仲裁文書、管理仲裁檔案和仲裁工作經費、管理監督仲裁程序、協助仲裁庭開展調解和仲裁等具體職能。
(五)認真開展調解仲裁試點工作。各市州政府要結合各自實際,選擇1—2個縣市區開展調解仲裁試點工作,指導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及時總結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則,使調解仲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防止隨意性。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廣,牽涉部門多,政策性、專業性很強,事關廣大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需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協調配合。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以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為重點,大力推進調解仲裁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將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各級農牧、林業、司法、國土資源、信訪、人社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要積極參與,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形成多方協作、縣鄉村聯動、司法保障的工作格局,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順利開展。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