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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發〔2011〕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促進全省融資擔保業健康快速發展,營造良好投融資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精神及《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甘肅省融資性擔保機構審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77號)等有關規定,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促進融資擔保業發展的總體要求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發展融資擔保業是解決擔保難、貸款難、融資難問題的重要途徑,也是健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環節,對于促進市場主體快速發展、優化經濟結構、提高經濟競爭力、改善社會信用狀況、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都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省建立了一批融資性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在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在人才培養、風險防范與金融機構合作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但是,我省擔保機構總體規模小、實力弱,抵御風險能力不強,擔保能力與需求的矛盾突出,監管機制不健全,財政引導資金不足等問題較為明顯。為此,各地、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引導、鼓勵和支持融資擔保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解決市場主體融資擔保困難為宗旨,以提升擔保機構承保能力為核心,堅持以市場化運作為主、政府積極引導發展和規范管理并重的方針,加大擔保機構投入力度,切實加強監管,積極推進再擔保機構和擔保行業自律性組織建設,逐步建立運作規范、監管有力、服務高效、綜合配套的全省融資擔保業體系。
(三)基本原則。
政策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促進發展與防范風險相結合,提供擔保與提升信用相結合,有序競爭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積極扶持與加強監管相結合。
(四)主要內容。
1.積極組建并扶持各類擔保機構發展。全省各級政府要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廣泛吸納社會資本,積極拓寬擔保資金來源,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資金、民間資本和國(境)外資本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資格局。大力發展以法人資本、社會資本和民間資本投資設立的商業性擔保機構,引導發展政府出資或政府出資參股的政策性擔保機構,鼓勵企業、自然人設立互助性擔保機構。
2.建立省級再擔保平臺和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省政府從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中安排一定資金作為再擔保機構資本金和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通過建立省級再擔保平臺和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克服我省融資擔保業的結構性和功能性缺陷,完善再擔保機制,提高融資擔保業的風險防控能力和整體擔保能力,放大擔保功能,增強風險化解能力。
3.強化對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擔保機構管理的辦法和制度,制訂相關配套細則,逐步建立健全擔保機構監管制度體系。建立融資擔保業發展及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協同監管。對擔保機構實施嚴格市場準入,規范變更審批程序,建立退出機制。建立擔保機構信息收集、分析、披露、統計報告制度和對擔保機構的檢查、業務審計、監管記分制度及風險應急機制,防范、化解并及時處置融資擔保風險。
(五)目標任務。
到“十二五”末,全省擔保機構戶數、注冊資本、融資擔保業務總量3項主要指標比2010年末翻一番;建立起省級再擔保平臺及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基本形成以政府出資組建的政策性擔保機構為引導,以社會出資的商業性擔保機構和各類互助性擔保機構為主體,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配套協作,有較強融資擔保能力的省、市、縣3級擔保網絡體系。
二、規范擔保機構設立與經營
(六)擔保機構設立、變更、退出的審批及注冊登記程序、條件、申報資料等相關要求和事宜,要嚴格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融資性擔保機構審批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執行。
(七)擔保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八)擔保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機構治理的有效性。
(九)擔保機構要不斷改進服務方式和服務手段,努力完善服務功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重點支持有利于技術進步與創新、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的科技型、成長型、出口創匯型和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擔保機構根據其規模和業務量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十一)擔保機構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7號)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機構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十二)擔保機構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受托投資以及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十三)擔保機構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十四)擔保機構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擔保機構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十五)擔保機構可依法開展聯合擔保、分擔擔保,促進異地間擔保業務開展,分散擔保風險。也可開展授信擔保業務,提高擔保工作效率。
(十六)擔保機構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十七)擔保機構應建立準備金制度,按當年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十八)擔保機構應加強資本金管理,要按照不低于注冊資本10%的比例提取保證金,專戶存入協作銀行,用于擔保機構清算時清償債務;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倍;擔保機構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其中,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進行上述投資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十九)建立債權人與擔保機構、擔保機構與再擔保機構、擔保機構與債務人之間的風險責任分擔制度。
(二十)擔保機構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并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應當與債權人共同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二十一)擔保機構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全省各級政府不得干預具體擔保項目的決策,不得對擔保機構指定具體擔保業務。
三、推進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協作
(二十二)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鼓勵、支持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加強互利合作。甘肅銀監局要會同省工信委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指導意見,進一步促進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的合作。金融機構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盡可能放大擔保資金使用規模,并與擔保機構協商確定代償損失責任分擔比例,支持擔保業發展。
(二十三)金融機構要針對不同市場主體的特點和需求,創新與擔保機構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領域,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創新,推出多樣化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政策性銀行可依托中小商業銀行和擔保機構,開展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業務。
(二十四)金融機構要在控制風險前提下,合理下放貸款審批權限,簡化審貸程序,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對運作規范、信用良好、資本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擔保機構承保的優質項目,可按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適當下調貸款利率。
(二十五)省工信委要會同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等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擔保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建立擔保機構資信評級制度,并及時將評級結果納入征信管理體系。積極推進擔保機構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建立并規范信用信息披露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升擔保機構信用管理水平。
四、積極扶持擔保機構發展
(二十六)全省各級政府要切實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進擔保機構發展。
1.對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建立資本金滾動式注入機制和風險準備金撥補機制。在“十二五”期間,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根據財力情況,力爭每年按不低于擔保機構上年度對中小企業實際擔保額的1%—5%擴充擔保資本金,并按擔保機構實收資本金的5%—8%增撥風險準備金。省級再擔保平臺自設立年份起,連續5年按不低于其上年度再擔保額的1%—5%擴充擔保資本金,并按其實收資本金的5%—8%增撥風險準備金。
2.從2012年起,省財政每年預算安排5000萬元省級融資擔保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培育發展擔保機構、建立風險補償機制、開展信用評級、統計監測、業務監管等。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省工信委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到“十二五”末,各市州都要建立融資擔保業發展專項資金。
3.加快建立省級再擔保平臺。2012年底前,通過政府出資、申請國家支持及其他渠道籌資,設立省級再擔保平臺。
(二十七)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地方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88號)文件精神,落實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給予限率補償的規定,積極建立風險損失補償機制。
(二十八)繼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免征3年營業稅。擔保機構所得稅繳納按照國家西部大開發等有關優惠政策及規定執行。
(二十九)擔保機構可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擔保機構可按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按有關規定計提的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30%的部分可轉增資本金。
(三十)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中涉及工商、房產、土地、車輛、船舶、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凡符合要求的,登記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擔保機構可以查詢、抄錄或復印與擔保合同和客戶有關的登記資料,登記部門要提供便利。
(三十一)登記部門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積極推進抵押物登記、出質登記的標準化和電子化,提高服務水平,降低登記成本。擔保機構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過程中,有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物)進行強制性評估。
(三十二)各有關單位要按規定向擔保機構公開信用信息,實現可公開信用信息與擔保業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人行蘭州中心支行要切實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等文件精神,盡快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向擔保機構開放金融信貸信息查詢。
五、加強擔保機構監督管理
(三十三)全省擔保機構實行歸口管理。省工信委作為全省融資擔保業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制定政策、指導發展、審定資格、監督管理等職責。各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擔保機構實施屬地化管理,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擔保機構設立、變更、退出申報材料的匯總、轉報及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等工作。
(三十四)建立甘肅省融資擔保業發展及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工信委,聯席會議具體方案由省工信委提出后,報省政府研究審定。
(三十五)建立擔保機構年檢制度。省工信委對擔保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委托各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擔保機構進行年檢登記。對年檢合格的予以公示,對年檢不合格或1年以上未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報省工信委取消其融資性擔保業務經營許可。年檢登記具體辦法由省工信委另行制定。
(三十六)省工信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處置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省工信委會同統計、銀監等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擔保機構信息資料收集、整理、披露、統計分析、統計報表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
(三十七)各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應于每年末對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進行全面分析評估,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工信委和各市州政府報告。
(三十八)根據監管需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有權要求擔保機構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可以對擔保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擔保機構應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擔保機構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三十九)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及有關部門通報所監管有關擔保機構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四十)擔保機構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要把擔保機構信用等級、審計情況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及培訓情況作為擔保機構的重要評價指標。
(四十一)擔保機構發生擔保詐騙、金額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向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并追究相應責任。
(四十二)擔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報告重大變更事項、資本金運用情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和資料。所提交的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四十三)省工信委要指導擔保機構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引導自律組織制定行業自律準則和業務規范,積極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各地、各部門要積極支持擔保行業自律組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其橋梁紐帶作用。
(四十四)擔保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設立和經營的,不履行報批手續擅自變更的,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可根據不同程度,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罰款、清退出市場等處理。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甘肅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