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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發〔2011〕35號
省政府有關部門,省屬有關企業:
省政府國資委、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規范省屬國有非工業困難企業改制和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批轉,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關于規范省屬國有非工業困難企業改制
和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省政府國資委 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為統一政策,規范操作,加快推進省屬國有非工業困難企業改制和職工安置工作,根據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和職工安置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范改制形式
(一)對有資產條件、能夠維持生產經營的省屬國有非工業企業,鼓勵企業間進行整體或部分兼并重組。在新企業就業的職工,繼續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按政策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對有一定資產條件、生產經營比較困難的省屬國有非工業企業,通過改制轉換經營機制,重組為民營企業,退出國有企業序列。職工按政策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發放經濟補償金,愿意在重組企業就業的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重新與新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三)對沒有資產條件、已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空殼”類省屬國有非工業企業,可清算注銷退出市場。職工按政策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發放經濟補償金后自謀職業。
二、規范資產處置
(一)改制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政府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6〕108號)規定,認真開展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工作,規范處置國有資產,嚴防資產流失。
(二)改制企業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工作應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屬于省政府國資委監管的企業,要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省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中介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甘國資產權〔2005〕115號)選聘中介機構;不屬于省政府國資委監管的企業,應比照省政府國資委監管企業選聘中介機構。涉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評估作價的,必須經具有土地或礦業權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
(三)改制企業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結果須報企業主管部門或單位審核確認和備案,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評估結果須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備案。同時,資產評估結果要在改制企業內部張榜公示。
(四)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首先用企業有效資產解決,企業有效資產不足以安置職工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單位籌措解決,籌措后職工安置費用仍有缺口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單位提出申請,經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等部門審核認定并報省政府批準后,由省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三、規范方案審批
(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政府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規定,規范制訂企業改制方案(含職工安置方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凡未履行審批程序的,不得實施企業改制。
(二)企業改制方案(含職工安置方案)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其中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三)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單位對所屬企業改制方案(含職工安置方案)進行初審后,由省政府國資委組織有關部門對企業改制方案進行審核論證并出具審核意見,由省人社廳對職工安置方案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由省財政廳對企業改制和職工安置費用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四)改制企業依據審核意見對企業改制方案(含職工安置方案)進一步修改完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單位上報省政府,經省政府分管領導研究同意后,由省財政撥付企業改制和職工安置補助資金,企業主管部門或單位負責依法合規組織實施。
四、規范職工安置
(一)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
1.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經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后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由改制企業對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出具相關證明,報企業主管部門或單位、職工社保關系所在人社部門備案,并由相應人社部門進行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認定。
2.生產經營正常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
3.對長期關門歇業、不能確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工資標準的企業,經省人社廳批準,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按1年工齡不高于1000元執行。
4.經濟補償金免繳個人所得稅,不作為正常收入計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數。對在重組企業就業的職工,經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后,可按上述經濟補償金標準量化實物資產,作為職工個人股份入股重組企業,由重組企業與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重新簽訂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
5.計算改制和職工安置費用基準日以企業資產評估基準日為準。
(二)關于拖欠職工社保等費用的處理。
1.對按照政策規定,經審核確認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和集資款,在企業改制時原則上要一次性付清。其中,“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是指職工在企業改制前提供了正常勞動應發未發的工資。
2.對按照政策規定,已參保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改制時要一次性補繳;對未參保企業,在企業改制時要補辦至改制基準日。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可到人社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檔案托管、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3.對按照政策規定,已參保企業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在企業改制時要一次性補繳;對未參保企業,按所屬統籌地區參保規定,由改制企業負責繳納從改制啟動之日至改制終結期間的職工醫療保險費。改制終結后,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自謀職業的,可按政策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城鄉醫療救助。
4.對按照政策規定,已參保企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在企業改制時要一次性補繳;對未參保企業,按所屬統籌地區參保規定,由改制企業負責補辦至改制基準日。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后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5.對按照政策規定,已參保企業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在企業改制時要一次性補繳;對未參保企業,企業改制時不再補辦。對不能解除勞動關系的1—6級因工傷殘人員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由改制企業將提留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舊傷復發醫療費等各項工傷待遇費用,一次性移交所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6.對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按原繳費標準,補繳應繳的本金及利息、滯納金,個人補繳個人應繳的本金及利息;長期關門歇業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補繳基數,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補繳基數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企業補繳應繳的本金及利息、滯納金,個人補繳個人應繳的本金及利息。
7.改制后重組企業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及時為職工接續社保關系,按時足額交納職工各種社會保險費用。
(三)關于不能解除勞動關系及與企業相關聯人員的安置。
1.不能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為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企業內部退養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的傷殘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6級且本人沒有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申請的傷殘(包括患職業病)職工、患精神病職工。與企業相關聯人員為因工死亡職工直系供養親屬以及政策性供養人員等。
2.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企業內部退養職工,由改制企業與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簽訂內部退養協議,按政策規定提留社會保險費。職工在內部退養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改制企業一次性計提,并負責發放給內部退養人員。內部退養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再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對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2006)確定的1—6級因工傷殘人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和我省貫徹落實意見享受相關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1—4級因工傷殘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由改制企業一次性提留企業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5—6級因工傷殘人員,按照職工繳費基數,由改制企業一次性提留企業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企業改制時,按照上述政策規定,一次性提留1—6級因工傷殘人員的各項費用。其中,工傷(包括患職業病)職工傷殘津貼按政策規定的標準以10年核定,但應扣除一次性支付的異地安置費和搬家補償費。
4.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確定具體范圍。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我省貫徹落實意見執行。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企業改制時,按照上述政策規定,一次性提留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各項費用。其中,撫恤金按照政策規定的標準以10年核定。
5.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的相關待遇,按照《甘肅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總工會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通知》(甘勞社發〔2007〕223號)規定執行。
6.企業改制關閉后新增的遺屬,可按政策規定申請城市低保。
7.企業改制后不能解除勞動關系及與企業相關聯人員,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單位確定的機構負責托管或由重組企業負責管理,保管和發放相關預留費用。
(四)關于離退休人員的管理。
1.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改制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實行社會化發放。
2.企業離休人員各項費用提留,按照《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政府國資委關于做好省屬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辦發〔2005〕83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組織部中共甘肅省委老干部工作局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離休干部公用經費退休干部活動經費標準的通知》(甘老字〔2009〕37號)規定執行。其中,離休人員醫療統籌金每人每年按10000元標準一次性提留10年并繳當地醫療統籌管理機構,納入當地離休人員醫療統籌范圍。
3.改制企業退休人員(含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企業內部退養職工)的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2號)規定執行。提留標準按照企業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的6%計算10年進行核定。
4.改制企業離退休人員日常管理工作,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單位確定的機構或由重組企業負責,待國家出臺明確政策后逐步納入社會化管理。
(五)關于職工安置特殊情況的處理。
1.對改制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甘肅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等已除名、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自行離職等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不納入安置范圍。
2.對已辦理停薪留職協議的職工,在按照原協議期限繳清全部社會保險費及相關費用后,方可納入安置范圍。
五、規范組織實施
(一)企業主管部門或單位和改制企業作為改制和職工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專門工作機構,落實工作責任,明確工作進度,嚴格工作程序,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要把改革的力度、推進的速度和職工承受能力結合起來,深入細致做好職工思想工作和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切實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
(二)企業主管部門或單位要指導改制企業認真制訂改制方案,著力抓好資產處置、費用測算、費用管理、職工安置、職工再就業和企業重組等關鍵環節,積極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職工領取經濟補償金等費用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各企業主管部門或單位和改制企業要做好改制方案、批準文件、解除勞動合同及各項費用支付名細等改制文件材料的整理、歸檔等工作。
(三)企業主管部門或單位和改制企業要把穩定風險評估作為企業改制的必要環節,采取扎實有效措施,積極預防和化解不穩定因素。對存在不穩定風險的,要暫緩實施改制,及時化解矛盾,待不穩定風險可控后,再繼續推進改制工作。
(四)企業主管部門或單位要指導改制企業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如實測算改制費用,凡弄虛作假或以套取財政資金為目的、隨意變更財務賬目和憑證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對在企業改制中轉移、侵吞、隱匿國有資產,提供虛假會計資料,買賣雙方惡意串通低價轉讓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以及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等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本實施意見未涉及事項,按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在企業改制和職工安置期間,國家和我省對相關政策有調整或出臺新政策時,按調整和出臺的新政策執行。